我国的集装箱保险有哪些内容
我们都知道,每个国家的规定都不相同,在运输和收税方面差异更加的大,而运输又是国家贸易往来的最基本问题,了解了运输方面的知识那么以后要邮寄或是海外选购也不是什么困难事情了。今天我们主要给大家说的是我国海洋运输必买的船舶保险中的集装箱保险。
我国的集装箱保险
(一)险别
我国集装箱(定期)保险的险别有全损险和综合险两种,附加险别有战争险等。
1.全损险
集装箱全损险只对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集装箱的全部损失负赔偿责任,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2.综合险
集装箱综合险既负责集装箱本身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又负责集装箱机器因火灾、爆炸、船舶沉没、触礁、搁浅或碰撞、陆上或空中运输工具的碰撞、倾覆或其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部分损失。除此以外,保险人对集装箱机器因其他原因而造成的部分损坏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不论是全损险还是综合险,保险人对共同海损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是负责的。至于施救费用,即被保险人对受损集装箱因采取抢救和防止损失扩大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同样在一个保险金额限度内给予赔偿。
3.集装箱战争险
根据投保人的需要,在投保了集装箱的全损险或综合险之后,可以加保战争险,按照国际惯例,集装箱战争险承保集装箱装在海船或其他船上或飞机上时因战争、敌对行为或武装冲突,以及这些原因引起的拘留、扣押、没收或封锁,各种常规武器包括水雷、鱼雷或炸弹所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对由于上述战争、敌对行为、武装冲突和各种常规武器引起的共同海损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对陆上发生战争风险引起的损失不予负责。
集装箱战争险同样规定保险人有权在任何时候向被保险人发出注销战争险的通知,在发出通知后14天期满时终止责任。
除外责任
我国集装箱保险的除外责任有:
1.由于集装箱不符合国际标准或由于其内在缺陷和特性,或由于工人罢工、延迟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2.正常的磨损及其修理费用;
3.集装箱战争险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4.与被保险集装箱经营有关的或由其引起的第三者责任和费用。
集装箱所有人、租用人或经营人作为承运人,对其集装箱在运输和装卸货物过程中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或造成所承运货物损失,依照法律或合同是应负赔偿责任的,这类赔偿损失不属于集装箱保险的承保范围,可由集装箱保赔保险承保。
所谓集装箱的国际标准,是指按照国际标准化组织对集装箱的规格标准和重量的规定办理。目前通用的集装箱高度和宽度一律都是8英尺(约2.44米),长度则有48.5英尺(约14.78米)、40英尺(约12.19米)、30英尺(约9.14米)、20英尺(约6.09米)和10英尺(约3.04米)五种情况。其中,8英尺x8英尺20英尺最为常见,故被称为标准规格的集装箱。保险人承保的集装箱必须符合国际标准和规格。
保险期限
集装箱定期保险以年为时间单位投保。我国集装箱保险条款规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都可以终止保险,不过必须提前30天向对方发出注销保险的通知。如果是由保险人提出的,保险人应按日比例计算,把未到期保险费退还给被保险人。如果是由被保险人提出的,则按短期费率计算退费,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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