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使用的相关政策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建部等三部委《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和全国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个人住房消费力度,促进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改善住房条件,提高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使用政策作如下调整:
1、调整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45万元调整为50万元。职工家庭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由35万元调整为40万元。
2、月缴存额偏低的职工贷款额由按缴存余额计算,最高贷款额25万元调整为:单位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3年以上(含3年)的,具备还款能力的职工,最高贷款额为50万元。
3、提高二手房贷款额度。根据房龄确定贷款额度,1-5年按房屋总价的70%、6-10年的60%、11-15年的50%、15年以上的40%确定贷款额度,最高贷款额50万元。房屋总价按纳税标准认定。
4、调整住房装修贷款额度。在房地产证办结两年内,可以申请公积金装修贷款,贷款额由600元∕㎡调整为800元∕㎡,房屋面积由90㎡以下调整为144㎡以下。
5、取消购房贷款面积限制。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只要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基本条件,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6、取消贷款次数限制。借款人已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再次购房时可继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7、本市缴存职工在省外购买自住住房的,符合贷款条件且能够提供充足抵押物的,可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
8、住房公积金贷款正常还款满一年后,借款人可以申请提前全部或部分偿还公积金贷款;在办理部分提前还款的同时,允许借款人在还款期内申请办理一次改变月还款金额或缩短贷款年限。
9、缴存职工直系亲属购买同一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产权共有人为未成年人时,不扣除该共有人产权份额价值,可按房屋总价和规定额度申请贷款。
10、借款人在商业银行办理了抵押贷款,并在商贷还款期内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含配偶及其他共同还款人)的所有债务月支出,超过管理中心认可的其家庭月收入50%的,按借款人(含配偶及其他共同还款人)月缴存额确定贷款金额和年限。
11、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毛坯住房装修。新建商品房、拆迁还原房属于毛坯房的,在房地产证办结两年内,按800元∕㎡标准提取公积金用于房屋装修,以满足基本住房需求。
12、缴存职工在省内异地购房,提取要件比照本市购房提取要件办理。
13、直系亲属(父母、子女)之间进行二手房交易时,可以并且仅限于支取购房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以上规定从2015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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