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定义为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今天来讲突发。突发这个词汇在法律文件中少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借鉴此法规,突发的意思解释为突然发生,而突然词典解释为“突然:形容情况发生得急促,出人意料”。突发这个词汇还是比较抽象,让大家难以感觉,接下来进一步分析。“突发”是不是一个时间概念?如果是,它以什么单位来计算?猝死一般是6小时内的死亡,这个可以说得上很突然,时间也比较短。而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诞生背景是2003年的非典。非典从2003年1月广东开始,到4月20日全国抗击非典,这一突发事件时间跨度接近4个月。因此突发不是一个时间概念,以时间来判定是否突发不客观。突发是否为主观概念,即是否为出人意料,非预料的?如果是主观概念,是以受害人本人为准,还是以一般人、旁观人为准?如对于故意伤害案,致害人对事故原因结果都能预料,而受害人一般不知情,对受害人是突发的。对于自然灾害案件,如天气预报有雷雨,受害人也看到外面有雷雨,而基于过于自信,仍然出门遭雷劈,此案为预料到事故原因,未预料到结果。而自残案件,受害人对原因结果均预料到。而如自杀喝假药,后送医院治疗,医院失误致受害人死亡的,为原因未预料到,结果预料到。以上案例虽预料不同,但感觉似乎都是突发事件。
突发的概念拿不准,我们先看“非突发”。保险公司拒赔的经典案例是职业病,如尘肺。受害人长期暴露在恶劣环境而慢慢受伤。与之类似的案例,被人一次性下慢性毒药,1年后死亡。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泄漏后,受辐射的受害人50年后癌症死亡。
保险公司另一经典拒赔案例是腰肌劳损。腰肌劳损为慢性病,外伤可加剧。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感觉到保险公司对突发的定义倾向于外来因素的致伤机理,而不在于外来因素的持续性。如慢性毒药、辐射的致伤机理都是对受害人的缓慢伤害,可以说都是慢性病。
当然,从以上讨论可以看出突发的解释还是有多种,具体到个案中,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会有倾向于自己的解释,到时候法院判决可能还是会有利于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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