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三大变化
2月28日,新《保险法》经过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审议通过,正式颁布,并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3月2日,中国保监会法规部主任杨华柏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新《保险法》最核心的三大变化是:突出了保护被保险人,突出了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突出了拓宽保险服务领域,对保险业的依法合规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最受关注的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方面,杨华柏表示,新《保险法》限制保险人合同解除权,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规则。如新《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人自知道解除事由起,超过30日不行使解除权的,其解除权消灭等。这有利于督促权利行使,稳定保险合同关系,尤其是对于长期人身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意义重大。此外,还借鉴了英美法上禁止反言制度,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免于承担保险责任。这也减轻了投保人告知义务负担,限制了保险人的抗辩权利。
而在“理赔难”等社会热点问题上,《保险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理赔程序和时限,具体表现为:被保险人索赔时,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等提供的有关索赔请求的证明和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通知被保险人等补充提供,从而避免保险人以此为由拖延理赔。其次,保险人在收到索赔申请后,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在30日内做出核定,并应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督促保险公司及时受理索赔,及时核定责任。
在财产险合同领域,新保险法明确规定当保险标的(如二手车)发生转让时,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对被保险人设定通知义务。
人身保险方面,新保险法还有三点修订值得关注:
第一,规定当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时,实施非法行为的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但保险人不因此免除保险责任;
第二,规定企业投保人在为与其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时,保险合同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从而限制企业投保人利用团体保险获取非法利益;
第三,规定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时,明确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险人死亡在后,这样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支付。
新《保险法》还突出了加强保险监管职能,规定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实施监控,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进行明确的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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