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可补缴养老保险
日前,城市商报报道了市政府印发的《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特别是其中就我市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作了新的规定。记者昨天了解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时还出台了《关于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处理意见》,对苏州企业参保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办法也进行了调整,新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和企业参保职工补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均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执行。
根据《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和《关于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处理意见》规定,以下几类人员可以补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是灵活就业参保人员1992年1月1日以来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后有中断缴费的,可以对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进行补缴:二是我市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来按规定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以及我市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有按国家、省规定可以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的企业职工,必须对应参保而未参保或可以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进行补缴;三是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办理农保转城保的参保人员和通过换算纳入城保的被征地农民仍可以按原规定补缴转移或换算后不足的缴费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市劳动保障部门强调,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都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费。企业职工可以通过“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劳动保障网站等多种查询渠道了解参保缴费情况,督促用人单位及时缴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劳动保障部门也将通过加强政策宣传、加强劳动监察等形式,使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依法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尽快按规定进行补缴。对按照《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首次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一律从办理参保手续之月起缴费,不得以向前追补的方式增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目的是引导符合参保条件的参保人员及时办理参保手续,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鼓励参保人员在劳动年龄期间正常缴费。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待遇条件的,可以通过申请后延缴费来增加缴费年限。
市劳动保障部门特别提醒广大灵活就业人员,新的补缴办法将于7月1日实施,考虑到苏州灵活就业人员人数较多、就业状态不稳定等特殊性,为满足其参保需求,目前尚未办理参保手续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尽快到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档案托管手续,及时持有关证件材料至市区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符合原补缴规定(1991年底前灵活就业的,可从1992年1月起补缴:1992年1月1日后灵活就业的。从灵活就业之月起补缴;已领取《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的人员,领取《手册》后中断的时间可以补缴;原农村户口人员可从2003年4月(《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实施之月)起补缴。1992年1月1日后户口从外地迁入本市的灵活就业人员,从户口迁入之月起补缴)灵活就业人员仍可于今年12月25日前至江苏银行苏州分行网点按原补缴条件进行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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