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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产品互动式销售

赊霓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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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顺应形势发展需要,我国保险集团在“集团混业,经营分业”的发展模式下,实行产寿险互动式发展,必将进一步发挥规模优势和协同效应,实现又好又快做大做强的发展目标。到了90年代,为适应金融一体化发展趋势,许多国家纷纷放弃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金融发展模式,采取银行、证券、保险相互融合相互促进的混业发展模式。进入2l世纪,国际国内金融形势发生巨大变化,为积极应对国际竞争压力,2002年,我国颁布了《保险法》修正案,允许保险公司投入资金设立保险企业,保险公司组建控股或集团公司得到了法律许可。

当前,国际国内金融市场已经进入混业经营时代。顺应形势发展需要,我国保险集团在“集团混业,经营分业”的发展模式下,实行产寿险互动式发展,必将进一步发挥规模优势和协同效应,实现又好又快做大做强的发展目标。

一、产寿险互动发展模式确立的背景和现实意义

(一)背景

1.市场背景

纵观国际国内金融业经营模式“初级阶段混业——发展阶段分业——发达阶段混业”的发展历程,遵循着“合久必分,分久必合”的发展规律。目前,金融市场处于发达阶段的混业经营时代。

从国际金融市场发展趋势看,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如美国等,20世纪30年代前,金融机构基本上采取的是混业经营。30年代,金融危机引发了世界性经济危机。危机的产生,是银行发展多项综合业务加剧了银行体系的风险所致。于是,1933年美国颁布《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严格限制金融业的混业经营。进入60年代,各种金融机构业务交叉的范围逐渐增多,严格的业务划分被逐步打破。到了90年代,为适应金融一体化发展趋势,许多国家纷纷放弃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金融发展模式,采取银行、证券、保险相互融合相互促进的混业发展模式。1999年,美国废除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颁布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为金融业混业经营扫除了法律上的障碍。这标志着美国乃至世界金融业,进入了发达阶段的混业经营时代,混业经营成为国际金融的主流发展模式。

从国内金融市场发展趋势看,20世纪90年代初期,国内金融业实行的是混业经营形式,大多数银行(包括商业银行,甚至人民银行各级分行)不同程度地参与了证券、股票、投资、房地产、保险等业务。这种混业经营,易于产生金融腐败,导致金融秩序混乱,甚至引发经济泡沫。1993年底,中央提出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随后颁布实施了《银行法》、《证券法》、《信托法》,构筑了中国金融分业经营的法律基础[1]。保险业遵从1995年实施的《保险法》,由混业经营转向分业经营。进入2l世纪,国际国内金融形势发生巨大变化,为积极应对国际竞争压力,2002年,我国颁布了《保险法》修正案,允许保险公司投入资金设立保险企业,保险公司组建控股或集团公司得到了法律许可。2003年以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相继完成了集团化改造,实现了产寿险在同一集团下的融合,标志着保险业以集团化为主要模式的混业经营时代已经到来。

2.政策背景

在我国保险业大力推进又好又快发展、努力做大做强的关键时期,国务院于2006年6月颁布了《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若干意见》的颁布,表明保险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明显,为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了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努力提高保险业服务全局、服务社会的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三大功能,要求国有保险骨干企业率先拓展服务领域,积极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保险需求,不断提高保险覆盖面。在此背景下,国内保险集团向交叉业务的集团化混业经营方向发展。

另一方面,集团化发展所采取的经营模式必须符合国家金融监管制度。我国现行监管规定明确指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坚持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团公司依据其主要业务性质,归属相应的监管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内相关机构、业务的监管,按照业务性质实施分业监管”L2j。其实,实行分业监管并不影响在经营体制上选择混业经营,将混业经营的效率性和分业经营的安全性有效地结合,组建金融控股集团,实行“集团混业,经营分业”的模式,成为当今金融市场发展的潮流。

金融控股集团在其体制框架下,各子公司在法律上和经营上是相对独立的法人,所从事的金融业务单一。同一控股公司下的金融机构可以实现人员、业务交叉融合的混业经营。监管机构可以更清楚、更明确地对各个子公司进行有效监管,与分业监管的制度不抵触口J。实行“集团混业,经营分业”模式,使集团的发展既具有效率优势,又具有稳定优势;既与我国现阶段金融业发展水平相适应,又不违背现行监管规定,为国内大型保险集团选择集团化混业经营发展之路提供了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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