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恶性竞争的解析
不少业内人士认为,即使行业价格自律合理合法,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难以解决价格标准的确定问题。究竟是按照产品价格的最高标准制定,还是按照平均或最低标准制定?是按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制定,还是按照利润水平中等或较低的企业制定?很难做出令人满意的回答。并且,由于形成产品价格的因素也是在不断发生变化的,如果价格标准一直固定不变,其本身就缺乏科学性,容易引发社会公众对保险行业限制竞争、牟取垄断利润的质疑。
上海保监局在一份报告中称,行业自律的重点在于保险价格的维持和稳固。固化价格掩盖了保险产品的真实价值,阻碍了市场优化资源配置。但价格自律作为保险业发展过程中的一种非常之举,是暂时和过渡性的产物,有着一定的现实意义,是与中国保险业所处的阶段一致的。在市场竞争秩序尚未真正形成、上下游价格关系尚未真正理顺和保险机构科学发展理念尚未真正树立的保险业发展初级阶段,行业自律可以弥补监管能力的不足,避免恶性竞争透支保险业发展的未来,是必需的应时之策。
“我们也应认识到任何价格同盟都不可能长期维系。价格自律只是车险市场从费率管制向费率市场化前进中的一个过渡环节,以价格自律为喘息,退二进三的曲折式发展道路,是中国保险业发展的次优选择。”一家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如此表示。
其实,目前,各家保险公司围绕产品价格及手续费支付展开的恶性竞争,其根本原因还在于自身缺乏综合实力。例如,各家公司的保险产品同质化严重,未能针对不同的消费群体及消费需求进行高、中、低不同档次产品的细分,消费者很难从购买不同的保险产品中获得不同层次的消费满足;同时,由于销售渠道单一,保险公司为扩大其保费规模和产品覆盖面,近年来加大了对销售渠道的投入,但也仅偏重于对渠道深度的挖掘,对渠道的广度重视不足,由于销售渠道有限,各家机构不得不为争夺渠道资源而进行手续费大战。
因此,价格自律解决的仅是暂时性问题,而破解保险公司恶性竞争的症结仍在保险公司自己“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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