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可否作为遗产偿还债务?
王某于1998年7月借他人5万元钱用于经商。同年8月,他在保险公司投保人身保险,保险金额为6万元,其一家只有三口人,故指定其妻子和女儿作为受益人,受益份额均等,各占一半。
1999年6月,王某夫妇外出购货时不幸遭遇车祸死亡,其女儿到保险公司领取了6万元的保险金,债权人闻讯找到王某家里,要求其女儿以该笔保险金清偿欠款,但遭拒绝。债权人是否有权要求获得该笔保险金,作为王某对其债务的偿付呢?
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如果该笔保险金是王某的遗产,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那么王某的女儿必须履行偿债义务,所以债权人能否获得这笔保险金的关键在于这笔保险金是不是遗产。
从案情表面上看,王某指定了受益人,受益人的受益权来自于被保险人的指定,而非继承取得,因而保险金不得作为遗产处理,那么被保险人的债权不得要求以保险金偿还债务。保险金作为遗产是有条件的,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保险金只有以下三种情况:1、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又没有其他受益人;3、受益人放弃或者依法丧失受益权,保险金才能作为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可以看出,如果保险金存在受益人,就不能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只有当部分或者全部保险金找不到受益人时,才能作为遗产处理。这也是为了充分保护受益人的利益和被保险人的权利。
在此案中,王某已经指定了受益人,那么其债权似乎就不得要求以该笔保险金偿还其债务。但本案中,王某还同时指定了其妻子和女儿为受益人,而其中一个受益人又和他同时死亡。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王某指定其妻子和女儿为受益人,受益份额均等,而其妻子又和他在车祸中一同丧生,按照一般人身保险条款,当受益人和被保险人谁先死亡无法确定或者同时死亡时,指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其受益份额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继承,在此案中,王某妻子享有的受益份额应作为王某的遗产由王某的女儿依法继承,但她同时也必须履行为王某清偿债务的义务。
综上所述,王某女儿领取的保险金应分为两个部分,属于她自己享有的受益份额,即三万元保险金,不需对王某的债权人偿债,属于她继承的遗产部分的三万元,应对债权人履行偿债义务,但仅以此部分为偿债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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