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养老保险全国转移办法
去年底,国务院通过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即从今年1月1日起,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跳槽到外省工作时,不但可以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还能将单位缴费总和的12%转走,缴费年限互认。
记者昨获悉,在《暂行办法》基础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各地即将实施。这意味着,养老保险这张“地方粮票”可在全国“通吃”,参保人员“不论在哪干,养老保险接着算”。
跨省转移的个人账户
我省转移比例比国家规定的高
往常,江苏劳动者跳槽到外省工作,或者外省人才来江苏就业,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跟着走,对其个人来说最佳的选择就是,在原来的地方把个人账户里为数不多的钱取出来,然后“退保”,到新地方重新参保,养老保险成了“零存整取”的“存折”,经常导致参保人员因缴费年限受制,退休后无法享受应有待遇。
我省新出台的《实施意见》提供了解决之道。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可随同转移。《实施意见》规定,我省参保人员流动到外省就业参保的,转移两部分,一是统筹基金,二是个人账户。这里所指的“个人账户”,即1998年1月1日前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累计本息及1998年1月1日后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需要注意的是,1998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在我省参保的人员,其个人账户转移规模按照我省规定的记账比例转移,即:1998年1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为12%,1998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为11%。转移比例要比国家规定的多。”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从1998年1月1日起,国家将个人账户规模统一为11%,2006年1月1日起统一调整为8%;而我省在1998年1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为12%计入,在1998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为11%;从2006年7月1日起,为做实个人账户,我省开始以8%计入。即1998年上半年的,比国家多1%;2006年上半年的,比国家多3%。
在外地工作,但户籍还是我省的男性参保人年满50周岁、女性参保人年满40周岁,想回省就业参保,如果就业地与其户籍地不一致,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转移到户籍所在地,就业地应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其在省内再次异地就业参保或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归集到户籍所在地。
省内转接的统筹基金“单位缴费”转12%
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就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转移的基金包括:1998年1月1日之前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累计本息和1998年1月1日后按我省规定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以及按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总和12%计算的统筹基金。
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人员,流动到非户籍地就业参保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留在原参保地,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在非户籍地首次参保的,参保地也应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此外,我省还规定,若参保人员返回农村参加新农保的,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与新农保之间的衔接,待国家出台统一政策后按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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