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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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简化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审批手续,更加方便缴存职工办理相关业务,经研究,决定自2015年5月1日起取消预留单位印鉴的“住房公积金取款通知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管理部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审批业务时,要使用身份证阅读机对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及代理人身份证进行核查(因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办理提取的,仅对代理人身份证进行核查),并对申请人或代理人进行人像比对。对身份核查有异议的,可要求其提供医保卡、驾驶证等其它有效证件进行验证,防止发生冒用他人身份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二、委托他人办理,且提取额转入非申请人账户的,除下列情形外,代理人需提交“住房公积金提取委托书”(见附件)一份,作为留存材料。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归还住房贷款的;
(二)因工作调动办理转移的。
三、各县(市、区)管理部要认真做好取消“住房公积金取款通知书”后的提取风险防控工作,并督促各承办支行按要求办理提取手续,保障资金安全。对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上报市中心。
四、各县(市、区)管理部要充分利用当地的电视、政务网等宣传媒体,认真做好取消“住房公积金取款通知书”的宣传报导,促进工作顺利开展。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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