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保就需“打板子”;;福州监管出举措
《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日前出台。 《办法》规定,骗医保基金未得手也要受罚。
据福州市医保中心负责人介绍,参加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的人员,不得将本人社保卡出 (转)借他人使用;不得伪造社保卡就医或持他人社保卡冒名就医;不得伪造、变造档案等证明材料,逃避缴纳医保费义务;不得变卖由医保基金结算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材料、诊疗项目;不得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串通串换医保项目、空刷社保卡。
《办法》规定,定点医疗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为参保 (合)人员重复挂号,重复化验、检查、治疗,分解住院,提供不必要的医疗服务,并将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将非住院人员或挂床住院人员的医疗费用纳入住院医保基金结算;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器械、生活用品、保健品、应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纳入医保基金结算。
定点医疗机构不得违反医保用药范围、用药品种规定,以超量用药、重复用药、违规使用药品,或者以分解、更改处方等方式,为参保(合)人员配药,进行医保基金结算;不得违反医保规定的支付比例结算费用;不得伪造、变造医疗文书或者提供虚假医疗费用结算凭证,骗取或者协助他人骗取医保基金支出;不得替非定点医疗机构代结算费用。定点药店不得协助套现医保基金或者将生活用品纳入医保基金结算,不得替非定点药店代结算费用。
拒绝阻挠医保主管部门、经办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实施检查稽核的,由医保主管部门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骗取医保基金的,由医保主管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医保基金,处以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未骗得基金的,由医保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罚款。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医保医师违反本办法规定之一的,医保经办机构对其暂停医保结算1个月 12个月,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资格。参保 (合)人员涉嫌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调查处理期间,医保经办机构改变其费用结算方式。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涉嫌违反规定,在调查处理期间,暂停其支付医保基金。
在日常稽核中,发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或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执业规范行为,移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医保主管部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悉, 《办法》鼓励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举报违反医保规定的行为,对举报属实且为查处重大违法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单位或者个人,医保部门将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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