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应为社保改革留下空间
2005年4月下旬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将讨论《公务员法》草案规定,除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外,任何机关不得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不得增加或者扣减、拖欠公务员的工资,也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福利保险待遇,等等。目前尚不了解“公务员保险制度”的具体内容,笔者希望《公务员法》关于“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的条款会有明确规定。
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积极探索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任务。虽然现阶段此项改革尚未提上议事日程,但应当说改革已如箭在弦上,不得不发,即将于今年颁行的《公务员法》的相关条款,应当与此项改革要求相一致,为改革的实施做好准备。
首先,现阶段党政机关实行的是“国家保障”制度,公务员的“生老病死”基本上由国家包下来,这种全面而完备的保障,与其他社会成员的保障程度和方式相比,不仅有失公平,也使国家财政不堪重负,这样的“保障”也是国家不断进行机构改革的原因。如果《公务员法》为改革现有保障制度做好准备,必将使这部法律更加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实现建设一个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目标。
实际上,建立全社会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与《公务员法》草案关于公务员工资待遇的规定也是一致的———这个草案规定: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并与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基本平衡。虽然将来企业人员将不再享有公务员的行政级别,但仍然有一个“相当”的关系,工资水平要基本平衡。既然工资水平需要以“基本平衡”来显示公平,那么,如果没有保障制度方面的平衡来配套,“平衡”便难以实现。
其次,党政机关实行“国家保障”制度,不仅使机关形成了对社会各方面人才的强大吸引力,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官本位”观念,也使机关成为人才流动最困难的机构。蓄集了大量人才而又难以流动,不仅导致了许多机关冗员过多、机构膨胀和人浮于事、效率下降的恶性循环,更造成以精简机构和减少人员为目标的机构改革步履维艰。有资料说目前我国有500万公务员,实际上,还有数量极为庞大的享有“参照公务员”待遇的其他“财政供养人员”。比如说,目前我国仅乡镇一级财政供养人员不包括不在编人员就有约1300万人。而我国党政机关财政供养人员过多的根本原因之一,就在于现有的公务员保障制度使机构改革中人员分流十分困难。只有把“国家保障”改变为“社会保障”,消除机关事业单位的保障和社会保障的差别,在降低党政机关对公务员的“磁铁效应”的同时,为机关事业单位的改革中加快人员分流创造体制条件,才能彻底解决党政机关人员流动的问题,并为党政机关建立和完善有利于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用人机制创造条件。正如国有企业人员分流必须以建立职工社会保障制度为前提一样,要真正推动机构改革中人员分流,也应当加快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公务员法》应该成为
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促进法”,而不可以成为“阻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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