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海城镇居民医保新年正式实施
定海区自启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以来,经过多年努力,全区已基本做到了应保尽保。同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也使农渔民群众有了基本的医疗保障,今年初至今已有19万名农渔民参保。但目前全区仍有约6800名城镇居民未享受医疗保障政策。为保障这一部分城镇居民的医疗需求,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定海制定出台了《定海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办法(试行)》。
按照该办法规定,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以外的本区城镇户籍居民都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具体对象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在就业年龄段无医疗保障的城镇非从业人员、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18周岁以上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此外,还包括城区解放、城东、环南、昌国4个街道范围内各学校(幼儿园)的农业户籍学生(儿童)及区外户籍学生(儿童)。参保人员可享有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等优惠。至此,该区构建起“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三大医保网络。
据定海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人介绍,这次推出的医疗保障,重点突出保大病。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医疗保障资金实际最高支付限额为成年人3.5万元,未成年人6万元。具体的待遇保障是参保的成年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起付标准为: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14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1000元,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500元。超过起付标准的,根据市内外不同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大小实行分段按35%~65%比例计算支付;参保的未成年人和18周岁以上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不分定点医疗机构等级类别,起付标准统一为500元。超过起付标准的实行分段按50%~90%比例计算支付。
根据规定,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缴费标准:成年人每人每年300元,其中:老年居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及以上)个人缴纳100元,财政补贴200元;其他居民个人缴纳200元,财政补贴10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110元,其中个人缴纳60元(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缴纳),财政补贴50元。对城镇持有定海区《最低生活保障证》家庭中的人员、持有《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二级及以上的人员,个人缴纳的部分,全部由财政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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