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居民保险并行,缴费最高标准高至三千元
近日,海南省人社厅公布了《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原来的《海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新农保办法”)和《海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城居保办法”)合二为一,在保留原有制度框架的基础上,将缴费标准、待遇发放条件等多方面进行统一,6月17日起正式施行。
缴费档次增至13个,最高标准提至3000元
《办法》规定,凡具有本省行政区域内户口(包括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当期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等现有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未领取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金及其他社会养老金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口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筹资缴费方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缴费标准设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员应按年一次性缴费,一个缴费年度内只能选择一个缴费档次缴费。缴费标准随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此前,新农保年缴费标准设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800元、1000元共7个档次;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设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共10个档次。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后,为参保人提供了更多的选择。
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政府增加补贴金额
对城乡独生子女领证户、农村双女户(含农村少数民族三女户)夫妇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含结扎和上环)家庭的参保人员,除按上述规定进行补贴外,政府另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的财政补贴。按照《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评残达到一级或二级伤残的残疾人,独生子女伤残(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或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父母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参保人员,政府按每人每年100元的缴费标准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享受低保人员、五保户、享受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等缴费困难群体可由市、县、自治县财政为其缴纳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具体办法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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