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险退保
保监会推人身险保单贴现 比退保划算
2018年1月8日,保监会下发《人身险保单贴现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从人身险保单贴现业务经营规则、信息披露和报告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征求意见。
三类产品可开展试点
所谓人身险保单贴现,指中介公司先以折扣价格买进即将到期的寿险保单,等到被保人去世时获得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其中,作为中介机构的贴现机构可以引入投资人,将保单作为资产进行交易。保单贴现能够满足寿险保单的持有人出于多种原因的变现需求。
那么,如何才能成为保单贴现机构呢?对此,意见稿作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开展保单贴现业务的机构必须经过保监会同意,并使用自有资金开展业务。试点期间,已经贴现的保单不可办理转贴现或再贴现。可以开展保单贴现的产品类型包括普通型终身寿险、普通型两全保险和普通型年金保险。
其次,保单贴现机构开展保单贴现业务时,应依托互联网、移动通信等技术,建立统一集中的业务平台和处理流程,实行集中运营、统一管理,并应具备实缴注册资已支付保费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具有支持业务运营的信息管理系统,并具备与保险公司相关业务系统、保单登记管理信息平台对接的技术能力;具有相应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客户信息管理系统和管理制度,切实保护客户信息安全等多种条件。
再次,保单贴现机构应在保单贴现合同签订现场同步录音录像,在录音录像过程中,必须记录下保单贴现机构向保单贴现人履行明确的说明义务、保单贴现人作出明确肯定答复、保单贴现人签署保单贴现合同等相关文件等内容,并保存5年以上。
最后,保单贴现业务应当满足贴现保单合同生效时间超过2年;贴现保单相关保险公司必须是经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在境内(不含港澳台)的人身保险公司;保单贴现资金应于保单受益人变更后3日内一次性全额支付给保单贴现人等。
业内:比退保要划算
“保单贴现业务的本质就是赋予保单货币化的概念,有助于提高保单的流动性。”上述某险企内部人士对《每日经济新闻》媒体人表示,几年前,国内就该业务进行过研究,此次意见稿的出炉,可看作是为保单贴现业务在国内落地设置了入门条件和规范,有利于后期机构进入该市场。
相关资料显示,保单贴现最重要的用途有两个:一是用于老年人养老费用的筹集,能够助其解决眼前的养老支付或改善生活,被称为“寿险保单贴现”;二是用于重症疾病患者治疗费用的筹集,能够使其在重症保险责任发生之前预先获取自己的保险金以供疾病治疗,被称为“重症保单贴现”。目前,在美国,寿险保单贴现已占到保单贴现市场的80%,对美国老年人养老金自主筹集发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在中国随着人口老龄化与疾病谱的改变,人们的平均寿命不断延长,糖尿病等已成为中国老年人的头号健康威胁。”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表示,老年人的生活医疗压力可能会使他们将保单进行贴现。因此,寿险保单贴现业务具有相当的发展空间。
有业内人士表示,保单贴现如能落地,将是保险业参与社会管理的又一制度性安排。保单贴现可以增加获取养老金和筹措医疗费用的渠道,提高老年人晚年的生活质量。同时,保单贴现也可以成为应对退保风险的有利举措。因为,保单贴现获得的资金要高于退保获得的保单现金价值。
人身险保单贴现业务的实施能让保单贴现人会获得直接的物质利益,购买人会获得投资收益,贴现机构会获得中介费,多方共赢。此外,此举有助于提高保单的流动性,缓解险企的退保风险。
人身险是什么
1、人身险是什么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在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发生保险事故或保险期满时,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形式。
2、人身险种类
传统人身保险的产品种类繁多,但按照保障范围可以划分为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
1、人寿保险又可分为死亡保险(分为终身寿险、定期寿险)、生存保险、两全保险、年金保险等,
2、健康保险则又可分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等。
3、意外伤害保险只承保因意外伤害而导致的伤残或身故
人身险成"代理退保"重灾区保险行业协会发防范风险提示
原标题:人身险、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成“代理退保”重灾区!保险行业协会发防范风险提示
来源:国际金融报作者:罗葛妹
7月8日是“7.8全国保险公众宣传日”,借此机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向保险机构及广大保险消费者发布了防范“代理退保”有关风险提示。
中保协称,目前,社会上一些机构或个人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以“可代理全额退保”为由,怂恿、诱导消费者委托其代理“全额退保”事宜,以此收取高额手续费,并以消费者名义向监管部门进行投诉,甚至诱导消费者伪造证据材料,实施“代理退保”,主要涉及人身保险和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
作案手法花样多
据介绍,“代理退保”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冒充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或保险公司人员或以“与监管部门合作”“有内部资源”等名义,通过电话、微信、网络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
谎称消费者所购保险产品“存在欺诈行为,已有多名消费者投诉”或“继续持有保单将蒙受经济损失”等,怂恿不明真相的消费者退保,甚至诱导消费者退旧投新,以赚取佣金。
谎称可以协助消费者“全额退保”,诱导投保人签署包含不平等条款的代理服务协议,缴纳高额定金或签订高额欠款协议,提供身份证、银行卡、保单、电话号码等涉及消费者隐私的敏感信息。
阻止消费者与监管部门、保险公司沟通,试图切断消费者正常维权通道。
存多个风险隐患
中保协指出,通过正规途径反映问题、提出诉求,是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权利,但上述行为不仅扰乱保险市场正常经营秩序,更严重损害了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存在多个风险隐患。
一是失去正常保险保障风险。
“代理退保”个人或机构为牟取私利极力怂恿消费者退保,却避而不谈退保可能导致的后果和风险。消费者退保后丧失了风险保障,未来再次投保时,由于年龄、健康状况的变化,可能将面临重新计算等待期、保费上涨甚至被拒保的风险。
二是资金受损或遭受诈骗风险。
“代理退保”个人或机构阻断消费者与监管部门、保险机构之间的正常沟通,切断消费者依法合规维权渠道,利用“信息阻断”骗取消费者支付高额费用牟利。退保后诱导消费者“退旧投新”,购买所谓“高收益”理财产品或其他公司保险产品以赚取佣金。还可能利用其所掌握的消费者银行卡及身份证复印件等,截留侵占消费者退保资金。有不法团伙诱导消费者参与非法集资,一旦落入骗局,消费者资金损失难以挽回。
三是个人信息泄露风险。
“代理退保”个人或机构要求消费者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收入证明、保单、银行卡、联系方式、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敏感隐私信息,存在信息泄露的严重风险隐患。很可能被不法分子恶意使用进行诈骗、洗钱、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活动,甚至在消费者不知情情况下办理网络借贷,使消费者蒙受各种未知损失。部分代理人员与黑恶势力勾结,以扣留银行卡、身份证件等手段对消费者加以控制,消费者提出解除委托或不愿支付费用时,即遭到极端手段的骚扰、恐吓、威胁。
四是信用受损风险。
“代理退保”个人或机构在代理投诉全额退费时可能造成消费者贷款逾期、保费断交等合同违约,从而形成征信不良记录或是被列入“黑名单”,进而对消费者未来的贷款、出行、就业和任职等产生不良影响。
五是法律风险。
“代理退保”个人或机构为达目的不择手段,教唆、指使、诱导一些法律意识淡薄的消费者编造理由、伪造证据、提供虚假信息进行投诉、举报或诬告,消费者可能因此参与非法行为,甚至构成欺诈,严重干扰社会经济生活秩序,使这些消费者面临较大的被诉讼或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
谨慎理性退保
对此,中保协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要理性退保,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一方面,要谨慎理性办理退保。广大保险消费者应对“代理退保”时应提高警惕,尤其要慎重对待所谓“退旧投新”、“高收益”产品等宣传,防止上当受骗。
保险消费者应了解所购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除外责任和退保损失等重要信息,要警惕“代理退保”的风险隐患,根据自身需求谨慎办理退保,依法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同时,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广大保险消费者要注意保护个人重要信息,妥善保管重要身份信息、敏感金融信息。不要轻易将银行卡、身份证、保险合同等重要单证的原件或复印件转交他人,不要轻易向他人发送移动支付二维码、网银验证码。
对金融交易存在疑义的,保险消费者可选择拨打金融机构官方客服热线、登录官网、线下营业网点咨询等方式核实业务真实性。如遇不法分子窃取和非法利用个人信息、利用投诉和退保实施诈骗以及有黑恶势力进行威胁、恐吓等,应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以确保人身、财产安全。
另外,要通过正规渠道依法合理维权。消费者对保险产品有疑问、有相关服务需求或发生争议纠纷的,可以直接拨打保险公司投诉热线,也可以通过拨打12378银行保险消费者投诉维权热线等方式向监管部门反映,也可以申请调解或通过仲裁、诉讼等其它途径解决。
针对非法机构或个人以“可办理全额退保”为由,怂恿、诱导消费者委托其代理“全额退保”事宜的,广大消费者要提高警惕,对于非法机构或个人诱导虚构事实、伪造证据材料等行为,消费者要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
规范销售行为很重要
最后,中保协还提醒行业各保险企业要加强防范风险,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具体来看,保险企业要做到三个“要”。
一要强化制度建设,加强销售队伍管理,规范销售行为,为保险消费者提供专业、安全的金融服务。
二要要严格监控退保流程的操作,筑牢针对“代理退保”骗局的防火墙。
三要加强消费者风险提示和教育,引导消费者通过正规渠道依法合理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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