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法
工伤保险法
工伤保险法是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由国务院于2003年4月27日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工伤保险法是保护每一个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其中一部法律。
1、雇主责任原则:
雇主责任即雇主的安全生产和风险补偿责任。雇主责任的法律原则包括如下要点:
安全生产设施和职业伤害赔偿是机械化大生产的成本因素之一;
(2)提供安全生产教育和生产设施是雇主的责任,建立共担风险的保险基金是雇主的义务(除意大利以外,各国立法均规定由雇主缴费);
(3)对于已经发生的职业伤害事实,即使雇主没有任何过失和直接责任,也应当承担善后处理和经济赔偿责任。
2、无条件赔偿:
无条件赔偿即对遭受职业伤害的工人,无论其个人有无违反操作规程的因素,均应依法赔偿经济损失和得到必要的医疗服务待遇。
3、建立科学鉴定标准:
职业伤害保险待遇应当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公平给付。
4、与相关社会保险并列授权
5、补偿与预防和职业康复相结合
工伤保险待遇主要涵盖:
1、职工由于工作发生事故伤害或发生职业病导致的医疗费用可获得工伤医疗报销;
2、职工由于工作发生事故伤害或发生职业病导致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一样,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3、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有生活护理需要的,工伤保险基金对此生活护理费按月支付;
4、职工由于工作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其劳动关系会保留,退出工作岗位,工伤保险基金会一次性按伤残等级支付伤残补助金,并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工伤职工到了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伤残津贴就停发,可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
5、职工由于工作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可从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领取按伤残等级支付的伤残补助金;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会保留,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工作难以安排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能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6、职工由于工作造成伤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可从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领取按伤残等级支付的伤残补助金;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
7、职工由于工作导致身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依据有关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职工发生工伤保险保障范围内的保险事故的时候,保险待遇申请由单位填写《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申报审批表》并提交相关资料后,统一向医保办申报办理,应提交的相关资料如下:
1、工伤(亡)认定通知书、《因工伤残证》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2、需要支出工伤医疗费的,待医疗终结后提交医院有效发票、计费清单或医嘱复印件、出院小结。
3、工伤救治转院,超范围用药的,携带《工伤职工转院申报审批表》和《工伤职工特殊检查治疗用药申报审批表》。
4、安装假肢、矫形器等辅助器具的,携带《工伤职工残废辅助器安装申请表》。
5、供养亲属抚恤金享受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及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街道、乡镇政府出具供养亲属抚恤金享受人没有生活来源的证明。民政部门出具供养亲属抚恤金享受人属于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供养亲属抚恤金享受人在校读书证明。供养亲属抚恤金享受人供养子女,应出具领养公证书等材料。
综上所述,对于工伤保险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以及报销程序,大家要了解清楚,以备不时之需。
2015保险法新旧保险法对比
一、主要变化点:删除“代表机构”
修订前:第七十九条 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修订后:第七十九条 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二、主要变化点:删去 “或者个人”
修订前:第一百一十六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 保险销售活动。
修订后:第一百一十六条 在2015保险法里,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三、主要变化点:配合商事改革,删除保监对保险代理、经纪机构设立的前置审批规定
修订前:第一百一十九条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凭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凭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修订后:第一百一十九条 在2015保险法里,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四、主要变化点:对保险代理、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管理的变化
修订前:第一百二十二条 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
修订后:第一百二十二条 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品行良好,具有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者保险经纪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
新修改的2015保险法与旧的保险法相比有了很大的改变,以上几点只是部分变化,此外,在其他方面,2015保险法也有一些改动,但不可否认的是,新的保险法更有利于保险业适应经济新常态,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等的权益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国家对各个行业都设有一定的法律规章制度,每个行业都在这种制度的实施之下,严格开展生产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是一部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制度法制建设的又一里程碑。以下深蓝君为大家讲解一下保险法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保险法具体可分为以下四种:
1、保险业法
保险业法又叫保险业监督法,是调整国家和保险机构的关系的法律规范。凡规范保险机构设立、经营、管理和解散等的有关法律均属于保险业法。
2、保险合同法
保险合同法又叫保险契约法,是调整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关系的法律规范。保险方与投保方的保险关系是通过保险合同确定的,凡有关保险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以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均属保险合同法。
3、保险特别法
保险特别法,是专门规范特定的保险种类的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对某些有特别要求或对国计民生具有特别意义的保险,国家专门为之制定法律实施。
4、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法是国家就社会保障所颁发的法令总称。
国家法律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始终在不断修改和完善,新保险法主要有以下变化:
1.修改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取消了由监管部门制定条款费率的规定;
2.扩大了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将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列为产、寿险公司都可以经营的险种;
3.突出了有关偿付能力监管的规定,授权监管机构制订相关的具体办法;
4.修改和完善了保险中介尤其是保险代理人代理行为方面的有关规定;
5.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禁止性规定作了适当修改;
6.增加规定了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查询权;
7.修改了罚则部分,增加了对保险违法行为的处罚手段,加大了惩治力度。
8.取消了法定再保险。设立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填补了现行保险法的空白。
我国《保险法》建立了覆盖面广、转移性强、凝聚力强的社会保险制度,打破了阻碍各类人才自由流动和劳动者地区间、城乡之间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有利于形成和发展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
中国保险法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与和谐。
中国保险法的出台,与以前颁布实施的劳动法、公务员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一起,构成了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完整的顶层架构,对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在法制轨道上实现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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