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险合同
旅游意外险合同的重要性
旅游意外险合同的重要性
中消协日前发布旅游消费提示,近期因旅游过程中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的投诉从未间断,其具体表现为不洁餐饮引起的食物中毒、携带的物品在宾馆被盗以及有的旅行社为降低成本违规操作,让司机兼做导游,因疲劳驾驶,导致车毁人亡等等。
针对上述情况,中国消费者协会提醒消费者:消费者在出发之前,先检查你手上是否有《旅游意外险合同》;在旅游过程中依照合同的标准,随时检查旅行社在吃、住、行、玩、游方面的安排上有无“缩水”现象,是否完全履行了合同的约定,若遇旅行社擅自改变行程,降低服务标准,消费者要注意保留好证据。要服从导游安排,不擅自离队。年老体弱者尽量避开旅游高峰。不要在节假日选择热门旅游线路。
另外,要注意出境旅游的特点。到语言不通的国家旅游,到达宾馆后先索取一张饭店的名片,以防走失后不知所居何处。贵重物品存放在总台,随身不要携带太多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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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份意外险属无效合同保险公司缘何判赔
20份意外险属无效合同 保险公司缘何判赔
家里人给同一人买了20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卡,巧合的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期被电身亡。
保险公司对同一人持20张保险卡提出质疑,并表示给被保险人投保的人与其并无直接保险利益关系,拒绝支付保险金。
到底该咋赔?
2005年12月,李某的妹妹、妹夫和李某妹夫的弟弟、妹妹先后为他各购买了5份保险卡。该保险卡是沈城一保险公司新推出的用邮寄明信片形式购买的人身伤害保险卡,并委托一家邮政储蓄所负责销售。保险卡正面显示“本明信片收件人即为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5000元,保险费10元,保险期为一年。”
巧的是,2006年8月31日,仍处在保险期的李某被高压电电击不幸身亡。当李某妻子拿着保险卡到保险公司寻求理赔时,却遭保险公司拒绝。“购买保险卡时,卡上没有填写被保险人姓名,被保险人姓名是事故发生后填写的。”保险公司还认为,给李某投保的人同李某并无直接保险利益关系,保险合同应属无效,所以保险公司不应赔偿。
法院一审认为,此保险卡所形成的保险合同,因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无直接保险利益关系,应属无效合同。但保险公司在公开发行不特定购买对象的格式保险合同中,未加明示法律规定相关的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及无效条款,销售时也未明确告之购买者,致使购买者合理善意的信赖利益落空。保险公司应当承担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即按保险卡上承诺的保险利益进行赔偿。
近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即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李某妻子保险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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