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错过的汽车保险解释
如今,消费者在购买汽车之后都会考虑购买相应的车险。面对不同的汽车保险品种您都了解多少?如果不是很清楚的话,不妨看看下文介绍的汽车保险解释,相信您在看完之后就会有所了解。
交强险
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同时,若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此发生仲裁或诉讼费用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以外赔偿,但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因为交强险在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
医疗费用部分赔偿较低,可考虑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作为交强险的补充。
车辆损失险
车辆损失险是车辆保险中用途最广泛的险种,它负责赔偿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自己车辆的损失。无论是小剐小蹭,还是损坏严重,都可以由保险公司来支付修理费用。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2、火灾、爆炸;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全车盗抢险
指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侦查证实满一定时间没有下落的,由保险公司在
保险金额内予以赔偿。如果是车辆的某些零部件被盗抢,如轮胎被盗抢、车内财产被盗抢、后备箱内的物品丢失,保险公司均不负责赔偿。 但是,对于车辆被盗抢期间内,保险车辆上零部件的损坏、丢失,保险公司一般负责赔偿。全车盗抢险为附加险,必须在投保车辆损失险之后方可投保该险种。
自燃损失险
负责赔偿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造成车辆本身的损失。当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赔偿修理费。如果车辆自燃造成整体烧毁或已经失去修理价值,则按照出险时车辆的实际价值赔偿,但不超过责任限额。
上述就是为您介绍的汽车保险解释,您可以在了解之后为自己的爱车投保相应的车险。专家建议车主在购买车险时,最好是选择在
网上投保,这样不仅简单便捷,而且还可以获得一定的优惠,将是您不错的选择。
大病保险术语解释
重大疾病保险(简称重疾险,俗称大病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
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达到约定的疾病状态或实施了约定的手术时,给付保险金的
健康保险产品。重疾险的根本目的是为病情严重、花费巨大的疾病治疗提供经济支持。 2007年8月1日,由中国
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联合制定的我国首部《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简称《规范》),正式开始实施。
过去重疾险的理赔尺度比较严苛,许多消费者质疑重疾险“保死不保病”,理赔时也产生了很多纠纷。2006年8月,中保协联合中国医师协会组建了健康保险专家委员会,以共同制定我国重疾行业标准定义库及使用规范。
《规范》明确要求保险行业使用统一的重疾定义后,成年人重疾险产品的保障范围必须包括25种重大疾病中发生率和理赔率最高的6种疾病。今后凡是叫“重大疾病保险”的险种,至少必须能保这6种疾病。
6种重大疾病
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急性心肌梗塞
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
保险合同解释原则存在的若干问题
所谓保险合同的解释, 是指对保险合同内容的含义所进行的说明和阐述。它是在保险合同当事人各方对保险合同的事项存在疑问或产生争执的情况下发生的。通过保险合同的解释达到解决保险纠纷、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目前,我国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在使用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
保险合同解释原则存在的问题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缺乏统一性且适用顺序不明。
长期以来,国内的法律条文对保险合同究竟可以适用哪些解释原则尚无明确规定,实务中也存在不统一的现象;同时,在运用过程中,司法部门大多是将很多解释原则罗列出来,没有明确这些原则的使用顺序。另外,如果所有解释原则同时使用,其造成的分歧争议之处,如何解释也没有明确的说法。因此经常出现不同法院对争议问题的结果存在着严重分歧的现象,容易引起人们对司法结果的公平性产生怀疑。
异议解释原则的使用过程中存在漏洞。
从《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表面意义上看,只要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就保险合同有争议时,法官即可做出维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判决,这显然违背了立法者维护公平的本意。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官缺乏对保险的了解,割裂保险合同解释原则相互间的联系,在该原则的使用过程中存在很多不恰当之处。首先,异议解释原则经常被作为第一解释原则被使用。但由于法律上对保险合同其他解释原则的缺位,这就从立法上给人一种错觉 ,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可以优先使用。其次,《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的表述不严密,过于简单化,造成在司法过程中将异议解释原则作为惟一的原则使用,忽略对其他原则的正确使用。最后,异议解释原则被扩大使用范围,甚至滥用。该原则是用于保险合同中的条款有争议时的解释原则,但有时法院在处理保险争议问题时,经常用该原则解释非条款上的争议。
保险合同解释原则中缺陷造成的后果
由于保险合同解释原则缺乏统一且适用顺序不明,直接导致了保险合同纠纷司法审判的混乱,造成了保险合同实践判例产生随意性。不同人员,不同法院对同一案件运用不同的解释原则,得到不同的审判结果,很难保证司法的严肃、公正,从而给我国保险合同争议处理时的司法公正性蒙上了阴影。
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是在格式合同中 ,为了保护处于弱者的一方而采用的一种倾斜性解释原则。该原则的不恰当运用,致使保险合同争议处理过分简单化、粗疏化,其对保险业的不利影响必须引起重视。无论是异议解释原则被作为第一解释原则使用、作为惟一的原则使用还是被扩大使用范围甚至滥用,都将直接损害保险人利益,加重了保险人的责任,不利于保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容易使一些人钻了空子,助长了保险合同投保方的道德风险,不利于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不适用异议解释原则的几种情况
异议解释原则立法的宗旨是为了实现公平原则在保险领域的有效使用,该原则的出现是由于保险条款为典型的格式条款所决定的。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由此可以看出,格式条款的适用对象没有确定,不是为特定的人制定的,应考虑到多数人而不是个别消费者的意志或利益,因此如果过度地使用异议解释原则将有失公平。由于保险条款为了满足当事人的特定需求,有很多具体条款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的结果,此时订立的保险合同是否为格式条款值得商榷,此时再应用不利解释原则也将有失偏颇。具体说来,以下几种情况使用意思解释原则是要受到限制的:意思清晰之格式保险条款;投保方拟定或双方协商拟定之条款;投保方有与保险人相当的保险经验;再保险合同条款;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之条款。
完善我国保险合同解释原则的建议
明确保险合同适用哪些解释原则,对原则的适用顺序予以规定。解释保险合同,应在解释保险合同时,首先应当适用意图解释原则,探求当事人在争议条款上的真实意图。如果合同内容不明确,语义不清或有歧义,则在合同所使用的语言范围内,适用其他解释原则和方法。异议解释原则由于是在无法探究合同当事人共同意志时而采取的倾向性解释,因此应综合运用各种解释原则和方法,推断出保险合同的真意,真实地解释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