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驾校练车出车祸 保险公司拒赔
随着暑假来临,学车的学生越来越多。那么 如果在汽车培训场地练车时发生事故,责任怎么定?保险公司赔不赔呢?我们今天通过以前的一个案例看一下。
保险公司拒赔
学员王某驾驶教练车在汽车培训学校的场地练习。因驾驶技术比较生疏,遇情况时心一慌,操作不当,导致教练车与场地内的铁架、墙体发生碰撞。教练车、培训学校内的墙体受损,王某自己也受了伤。
事故发生时,王某独自一人驾驶教练车,教练在车外进行指导。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认定学员在学习驾驶中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承担责任.经交警部门协调,汽车培训学校向王某支付了
医疗费及误工费13000余元。
汽车培训学校修理受损的教练车花费了15000余元,还有铁架及墙体损失5800元。为此,汽车培训学校向承保教练车的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请求,要求在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各项保险金合计31300元。
但是,保险公司以交警部门认定教练在车外指导,未随车指导为由,对这次教练车出险拒绝理赔。保险公司提出,保险合同中约定,教练车附加险的适用范围为尚未取得合法驾驶执照,但已办理合法正式学车手续的学员,在有合格教练随车指导的情况下驾驶的专用教练车,若教练未随车指导,不适用教练车附加险。
争议随车两字
汽车培训学校在奉化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
保险公司理赔,法院对双方的纠纷尝试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对于随车二字该如何理解,成为双方针锋相对的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认为,随车应为教练陪同学员一起驾驶车辆,在车内进行指导,以此保障学员、车辆安全。而汽车培训学校则认为,教练在车外进行指导也属于随车指导,按照驾校的操作实际,教练不可能一直跟随学员在车上,也需要在车外进行实际查看,作出指导。
最终,双方从诉讼成本及长期合作的角度考虑,都愿意接受调解。保险公司向汽车培训学校支付赔偿保险金2万元。
法官说,对于随车的定义,目前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如果单从字面意思上理解随车,将其定义为教练必须陪同学员坐在教练车中,这不符合实际的驾校操作模式。在进行一些特定场地动作练习,比如倒桩移库等练习时,也需要教练在车外指导。对于随车的认定,需要根据实际案件情况进行解读。
慧择提示:从上述案例宣判结果可知,在学院驾校练车出车祸责任是非常难以界定的,虽然保险公司给予了补偿,但是这个问题依然没有解决。
成都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成都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县:
每月1780元(每日81.84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8.7元;
二、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
每月1650元(每日75.86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7.4元。
三、上述最低工资标准包含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下列各项:
1、加班加点的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4、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成都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成都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是什么?主要包括一级至十级伤残待遇、工亡待遇和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赔偿标准主要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而定。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四)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
供养亲属
抚恤金标准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五)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
慧择提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成都工伤保险赔偿职工上班期间受到的伤害。职工应了解清楚相应的赔偿标准,正确维护个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