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利益原则

汪彪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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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保险利益原则全面解析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又称可保利益。遵循保险利益原则的主要目的在于限制损害补偿的程度,避免将保险变为赌博行为,防止诱发道德风险。由于财产保险标的是财产及有关利益,因此,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产生于财产的不同关系。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不属于保险利益限度内的额外利益。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确认保险利益原则的目的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

保险利益原则全面解析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又称可保利益。保险利益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物之间的经济联系。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人投保的利益,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害关系: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未发生风险事故而受益;因保险标的遭受风险事故而受到损失。

  (一)保险利益的时间限制

  1、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时间限制。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到保险事故发生时始终要有保险利益。如果合同订立时具有保险利益,而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具有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无效。如某房屋的房主甲在投保房屋的火灾保险后,将该房屋出售给乙,如果没有办理批单转让批改手续,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因被保险人已没有保险利益而不需履行赔偿责任。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比较特殊,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但当损失发生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这种规定是为了适应国际贸易的习惯做法。买方在投保时往往货物所有权尚未转移到自己手中,但因其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是必然的,可以投保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2、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时间限制。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存在于保险合同订立时。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求投保人必须具有投保利益,而发生保险事故时,则不追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如某投保人为其配偶投保人身险,即使在保险期限内该夫妻离婚,保险合同依然有效,保险公司按规定给付保险金。该规定是基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同时人寿保险具有储蓄性。

  (二)保险利益的必要条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合法的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可以主张的利益,而不是违反法律规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利益。

  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确定的利益是客观存在的、可实现的利益,而不是凭主观臆测、推断可能获得的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所谓经济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必须是可通过货币计量的利益。

  《保险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益”。遵循保险利益原则的主要目的在于限制损害补偿的程度,避免将保险变为赌博行为,防止诱发道德风险。

  (三)保险利益的适用范围

  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由于财产保险标的是财产及有关利益,因此,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产生于财产的不同关系。根据民法债权和物权基本理论,这些不同关系依此产生不同利益:现有利益、预期利益、责任利益和合同利益。

  (1)现有利益。现有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财产已享有且继续可享有的利益。投保人对财产具有合法的所有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典权等关系且继续存在者,均具有保险利益。现有利益随物权的存在而产生。

  (2)预期利益。预期利益是因财产的现有利益而存在,依法律或合同产生的未来一定时期的利益。它包括利润利益、租金收入利益、运费收入利益等。

  (3)责任利益。责任利益是被保险人因其对第三者的民事损害行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它是基于法律上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产生的保险利益,如职业责任、产品责任、公众责任、雇主责任等。根据责任保险险种划分,下述人员有责任保险利益:各种固定场所的所有者、经营者或管理者;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雇主;各类专业人员等。例如,汽车在行驶中因驾驶员过错撞伤他人,加害人依法对受害人应负的赔偿责任;医生行医因其过失对病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等。

  (4)合同利益。合同利益是基于有效合同而产生的保险利益。

  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虽然难以用货币估价,但同样要求投保人与保险标的(寿命或身体)之间具有经济利害关系,即投保人应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可保利益可分两种情况:

  (1)为自己投保。投保人以自己的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投保,当然具有保险利益。

  (2)为他人投保人身保险。保险利益有严格的限制规定,主要包括:血缘、婚姻及抚养关系;债权债务关系;业务关系等。各国法律规定不一,大致有两种:一种是利害关系论;一种是同意或承认论。《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本人,配偶、子女、父母,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具有保险利益;其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其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利益的分类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所谓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又称可保利益。保险利益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联系,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利益,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害关系,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遭受风险事故而受损失,因保险标的未发生风险事故而受益。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不属于保险利益限度内的额外利益。

什么是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投保人应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可用经济价值衡量的利益。即合法且可用货币衡量。确认保险利益原则的目的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相关问题大家可以在本网站做保险咨询

保险利益的适应对象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财产保险利益的适用范围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由于财产保险标的是财产及有关利益,因此,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产生于财产的不同关系。其实适用范围是:
  (1)现有利益。现有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财产已享有且继续可享有的利益。投保人对财产具有合法的所有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典权等关系且继续存在者,均具有保险利益。现有利益随物权的存在而产生。
  (2)预期利益。预期利益是因财产的现有利益而存在,依法律或合同产生的未来一定时期的利益。它包括利润利益、租金收入利益、运费收入利益等。
  (3)责任利益。责任利益是被保险人因其对第三者的民事损害行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它是基于法律上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产生的保险利益。根据责任保险险种划分,下述人员有责任保险利益:各种固定场所的所有者、经营者或管理者;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雇主;各类专业人员等。
  (4)合同利益。合同利益是基于有效合同而产生的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利益的适用范围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虽然难以用货币估价,但同样要求投保人与保险标的(寿命或身体)之间具有经济利害关系,即投保人应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可保利益可分两种情况:
  (1)为自己投保。投保人以自己的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投保,当然具有保险利益。
  (2)为他人投保人身保险。保险利益有严格的限制规定,主要包括:血缘、婚姻及抚养关系;债权债务关系;业务关系等。各国法律规定不一,大致有两种:一种是利害关系论;一种是同意或承认论

财产保险利益的分类

  我们将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分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现有利益,因保险利益的的现有利益而产生的期待利益责任利益二类。
  (1)现有利益,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利益,占有利益,用益物权利益以及担保物权利益等。
  (2)期待利益,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尚未存在,但基于其现有权利而未来可获得的利益。
  (3)责任利益,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所承担的合同上的责任、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以及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人身保险利益是什么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指投保人对于被投保人的生命或身体所具有的利害关系,也就是投保人将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损失,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而维持原有的利益。
  人身保险利益,并不直接体现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利害关系,而体现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或者依赖关系。立法例上关于人身上的保险利益,总体上可以划分为利益原则、同意原则、利益和同意兼顾原则。我国采用最后一种原则。

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利益的特征

  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利益的特征:
  (1)合法性,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利益,包括依法律的直接规定所产生的利益和依当事人的约定所产生的合法利益。
  (2)确定性,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现有利益。
  (3)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不能用金钱来衡量,不存在代位追偿问题。
  (4)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合同成立时存在,如果在订立合同时保险利益不存在,则订立的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的必要条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合法的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可以主张的利益,而不是违反法律规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利益。
  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确定的利益是客观存在的、可实现的利益,而不是凭主观臆测、推断可能获得的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所谓经济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必须是可通过货币计量的利益。

什么是保险利益?

我们知道一份保险有关键的三个人,分别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目前买保险很简单,所以很多人也没有想太多就直接买了,但是如果不去仔细考虑这三类人的关系,可能后续会有比较大的风险。

相信有的老人想给自己的孙子买意外险,于是去到保险公司却发现买不了。其实这种情况主要牵扯到两种人:投保人、被保险人

国家对于投保人和被保人的身份是有明确的规定的,为了防止赌博、道德风险等情况的发生,无论你和隔壁老王关系有多好,多么喜欢隔壁老王的孩子,也不能随便给他人投保的。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一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本人;

配偶、子女、父母;

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只有符合上述的关系,才有保险利益,才能为其他人购买保险。

我们分别对意外险、重疾险、年金险进行了实际的调查,不仅在多家销售平台咨询,也电话了保险公司进行确认,让那个我们分别来看一下不同的情况:

1、意外险:

深蓝君在网上找了很多产品,意外险只能够给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投保。并且和保险公司电话咨询后也是同样的结论。

这个也能理解,一份百万保额的意外险也就两三百元,国内发生过为生母投保,然后制造意外事故的骗保事件。

所以意外险不能给其他亲属、非亲属投保是合理的。

2、年金险:

我们知道以年金险为代表的理财型保险,保障功能很弱,实际上就是一个理财工具,仅仅套在保险的外衣之下。

所以在实际的操作中,倒是有很多可以操作的空间。深蓝君分别咨询了四家保险公司,得到的答案基本类似,汇总如下:

华夏保险

投保限制:可隔代投保,外公、外婆、爷爷、奶奶均可作为投保人,且没有年龄限制;

具体流程:累计保费大于20万,需要提供关系证明,小于20万无需其他证明。

工银安盛

被保险人10-17周岁,投保人除父母外还可以为外公、外婆、爷爷、奶奶,但是需要被保险人监护人书面同意。

平安保险、天安人寿的答复也和上面的类似,所以年金险隔代投保还是不太难的。

3、重疾险:

对于重疾险是否能隔代投保,深蓝君也咨询了华夏、天安两家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得到的回复是:如果被保险人属于未成年人,那么需要监护人签字才可以,没有签字是不行的。

除此之外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投保人年龄:重疾险投保人都有年龄限制,年纪太大可能存在一些问题;

投保人豁免:如果附加了投保人豁免,那么需要长辈身体条件要好,所以这个是一个硬性门槛。

《保险法》第三十九条对受益人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定,总结下来就是只要被保险人同意,可以指定任何人为受益人。

不过法律规定和具体实践不是一回事,所以深蓝君也对不同的险种分别进行了咨询,得到的回复如下:

1、意外险:

咨询了很多平台和公司,得到的回复是只有:父母,子女,配偶作为身故受益人。

这个也能理解,如果可以随意指定其他人为受益人,那么意外险可能就会变成一个杀人工具了。

2、重疾险:

关于重疾险的身故受益人,一般人都会选择家人作为受益人,所以各家差异不大。只要在投保的时候确认一下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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