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推荐
首份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国家标准出台
2017年12月29日,国家标准委发布了《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以下简称《基本规范》)。这是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管理方面的首个国家标准,标志着全国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迈入标准化管理的新时代。
《基本规范》对养老机构的服务资质、服务项目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并为全国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提出了最低要求。其中包括养老机构提供服务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获得相关许可;开展外包服务的,应与有资质的外包服务机构签订协议等。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参差不齐
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底,全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有2.3亿,占总人口的16.7%(65岁及以上人口15003万人,占总人口的10.8%);而在其中,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约4000万人,占老年人口的18.3%,空巢老年人占老年人口的51.3%。
人口老龄化不断加剧,促使养老服务需求快速增长,养老机构成为老年人社会化养老的重要方式。
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曾表示,完全靠政府的养老模式难以成功,完全靠市场也不符合中国的国情。对于三无老人,由政府来兜底,社会大众的养老事业则需要社会各种力量共同参与。这是比较符合中国文化、国情的养老方式。
据中泰证券研报预计,2016年国内养老产业市场规模接近5万亿元,预计2020年有望达到7.7万亿元,而到2030年则可能超过20万亿元。
机遇之下,许多国内企业,包括知名保险企业和房地产企业在内,都已开始布局养老机构。
不过民政部指出,由于缺乏全国统一的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标准,养老机构开展服务质量建设缺乏可遵循的原则,社会评价养老机构服务质量也缺乏依据。另一方面,由于服务主体、所在地区、规模大小、兴办时间等方面有较大差异,不同养老机构的管理服务水平存在较大差别,服务质量参差不齐。
当前,由于行动不便、失智的老年人群体已经达到4000万人,这也对当前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民政部在解读《基本规范》时表示,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关系2亿多老年人口特别是4000多万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晚年幸福,也关系他们子女工作生活,是涉及人民生活质量的大事。
明确提出资质及质量要求
在此情况下,民政部组织编写并报请国家标准委发布了《基本规范》。
民政部指出,《基本规范》填补了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国家标准空白,健全了养老机构标准体系,为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提供了指引。
从标准的内容来看,《基本规范》明确了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的基本标准,为全国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提出了最低要求。当然,《基本规范》鼓励养老机构在具备基本质量的基础上,能够有不断提升的机制和空间。
其中,基本标准包括养老机构应持有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提供餐饮服务的养老机构,应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外包服务应与有资质的外包服务机构签订协议。
值得注意的是,《基本规范》明确,养老机构的内设医疗机构,应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明。
根据国家卫计委的数据,目前全国医养结合机构已有5814家,床位总数为121.38万张。相比于2亿多老年人的养老需求来说,百万计的养老床位显然远远不够。
复旦大学人口与发展政策研究中心博士后王雪辉认为,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正在不断加快,这个过程还伴随着高龄化和失能化的发展趋势,这意味着未来我国对医养服务供给机构的需求会越来越大。
在服务项目与质量要求上,《基本规范》列出了出入院服务、生活照料服务、膳食服务、清洁卫生服务、洗涤服务、医疗与护理服务、文化娱乐服务、心理/精神支持服务、安宁服务等9方面服务项目。
其中,在部分项目上还严格设置了相关指标。例如,要求应组织老年人开展健康体检,每年不少于一次;老年人II度及以上压疮在院新发生率应低于5%。
此外,在环境及设施设备管理要求上,《基本规范》要求,老年人居室内床位平均可使用面积不应低于6平方米,单人居室使用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
对于评价方式,《基本规范》还明确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要求应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服务满意度测评,向住院老年人或相关第三方发放满意度调查问卷,并形成分析报告。此外,宜邀请相关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在贯彻落实《基本规范》的基础上,全国将推动建立统一的养老机构等级标准,鼓励养老机构在保证基本服务质量基础上,实现更高质量、更多元化发展,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多样化需求。《基本规范》的发布实施,将成为今后全国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等级管理的第一块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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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30天-55周岁
交费方式:5年、10年、15年、20年
保险期间:至88周岁
保险责任
关爱年金
合同生效后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如被保险人于犹豫期结束的次日、每年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公司按首次交纳的基责任的保险费的6%给付关爱年金。
贺岁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6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责任的保险金额的20%给付贺岁金,项保险责任终止,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养老年金
被保险人于6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起至8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期间,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责任的保险金额的12%给付养老年金。
被保险人身故,公司按以下二者之较大者与基责任的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保险实际交纳的基本责任的保险费扣除被保险人累计领取的关爱年金、贺岁金及养老年金(不含红利部分)后的余额;
2.基本责任的基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介于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基责任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可选责任:合同生效后,您可以选择可选责任作为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并与公司约定该项责任的基保险金额。
祝寿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6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可选责任的保险金额给付祝寿金,合同可选责任终止,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领取祝寿金之前身故或身体全残,公司按以下二者之较大者与可选责任的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可选责任终止。
1.在该可选责任有效期内保险实际交纳的可选责任的保险费;
2.在该可选责任有效期内可选责任的基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的1.0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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