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费豁免的条件
保费豁免限制条件多 看清条款很重要
一家保险公司推出的附加保费豁免的 少儿险产品中规定:保费豁免只针对 投保人 意外身故或全残。那么,这就意味着,是否能够享受保费豁免,主要看导致身故或全残的原因是什么,由于该产品保费豁免的条件严格限于投保人因意外身故或全残,倘若投保人是因病身故或全残,保险豁免条款可能就不能适用了。
除了限定出险的原因,有的保险产品还会对出险的受损程度做限定。比如,有的保险产品就明确规定,保费豁免只针对全残,此类险种往往在针对某类工种、某个行业的团险产品,以一款健康险产品的附加保费豁免条款为例,该保险产品条款规定,首先,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必须为同一个人,其次,若投保人因故全残,可 豁免保费。这就意味着,首先,一旦投保人出险致残,但不是全残,那么是不能享受保费豁免优惠的;其次,该产品未对全残原因做出明确限制,那就意味着无论是因疾病导致的全残,还是因意外导致的全残,都属于保险公司保费豁免的范畴内,当然了,对于全残的标准,保险条款中也按照有关医疗标准制定了明确的条件。
再比如,有的保险产品中规定,只针对因疾病导致投保人失能,才给予保费豁免的待遇,而这种保费豁免还要区分具体的情况。以市面上热销的一款附加保费豁免的养老险为例,其豁免条件被严格限定在被保险人发生心肌梗塞、脑中风、尿毒症、瘫痪等保险公司指定的重疾范围内,如果超出这些疾病范围导致的投保人失能,在申请保费豁免时就很有可能会遭到保险公司拒绝。
当然了,有保险条款严格的,也有宽松的。市面上有些保险产品就没有那么多具体的规定,仅指明只是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失能”,投保人就可享受保费豁免。
当然了,为了吸引更多的消费者,还有一些保险产品将豁免保费的对象从投保人转向被保险人,比如某寿险公司的一款养老险就规定,若被保险人在交费期内不幸身故,该保险产品后期需要缴纳的保费可由保险公司代缴,而被保险人的家人仍可继续领取该款产品的相关收益和红利。
综上所述,保费豁免的条款虽然诱人,但是保费豁免可不等于“免费的午餐”。因此,消费者投保时可不要只看到了保费豁免就轻易出手,还需要仔细分辨保费豁免的前提条件。
简介保费豁免的相关知识
当然,保费豁免的好处是不言而喻的,它是指在保险合同规定的某些特定情况下,保险公司同意投保人可以免交未到期的保费,而合同继续维持原有效力,保险公司继续提供相关保障,可谓真正体现了人性化的保险服务理念。如2010年,常先生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一款年金保险,被保险人为常太太。今年初,常先生不幸遭遇车祸身亡。5月,常太太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由于保单中包含保费豁免条款,根据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可免交后续各期保费,而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的规定,常太太在收到先生身故理赔款的同时,也获得了48.8万元的保费豁免,并继续享受保单的各项保险利益。
不过,投保人需要注意,保费豁免利益在三种情况下会终止:第一种是交费期满;第二种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满一定岁数;第三种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又能重新工作,有了交纳保费的收入来源。而且,投保人最好让家人知道自己购买的保险产品中含有保费豁免条款,一旦发生意外,就能在降低风险损失的同时,让家人能及时的继续拥有保障。
如2009年3月,牧先生为妻子柯女士购买了一份附加保费豁免条款的两全险,交费期为10年,2010年初,牧先生遇意外完全丧失行为能力。由于投保后,他未曾告知柯女士保单附加有保费豁免条款,因此,尽管家庭经济困难,但柯女士仍持续交纳了两年保费。直到前不久,柯女士偶然发现保单可以申请保费豁免,于是联系保险公司。在确认牧先生的现状符合条件后,后者及时做出保费豁免决定。这意味着,柯女士的保单从2009年牧先生丧失行为能力后,就不需要再交纳任何费用,而保障仍然有效,直至合同终止。就此,保险公司将柯女士在牧先生出意外后所交纳的两年保费,也一并退还给了她。
当然,或许有人会问,既然这项条款这么实用,是不是一定要买具有“保费豁免”功能的保险产品呢?其实这也不绝对。首先,且不说一些以附加险形式体现的“保费豁免”,需要投保人单独付费购买,就算那些本就包含“保费豁免”条款的保险合同,其在保费核算的过程中,实际也已考虑了成本因素。假定有两个保险责任类似的产品,前者具备“保费豁免”条款,而后者不具备,通常前者就比后者“贵”些;其次,有些产品类型(如 意外险、住院 医疗保险等)基于其保险责任或保费水平,本身并不需要“保费豁免”功能。所以,购买保险还是要视自身保障需求而定,不能片面地为追求“保费豁免”而舍本逐末。
近几年,一些含有保费豁免条款的保险产品受到诸多消费者热捧,并且成为保险公司宣传产品时的一大卖点,但是根据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不必刻意追求保费豁免,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
什么是保费豁免?
我们在买某些保险时,会看到“保费豁免”这个词。在保险合同中,每条条款都是切实与我们的利益相关的,因此要仔细阅读。我们在买某些保险时,会看到保费豁免。那么这个保费豁免是什那意思?今天深蓝君想和大家聊的是保费豁免。
每份保单都有 投保人 和被保人,投保人是负责交钱的,被保人是真正被保障的人。保险交费长达几十年,在这几十年内,当这两个人发生约定的事故,那么保单就不用再交费了,而保障是继续有效的。
为了方便大家理解,下面举三个最常见的例子:
1.投保人豁免
A先生为孩子投保了一份重疾险,年交保费1万,交30年,附加投保人身故豁免,第5年A先生因意外身故,那么后续25年的保费都不用交了,合同继续有效,孩子的保障不受影响。
给孩子或配偶买保险时,都可以考虑附加投保人豁免。根据不同的产品,当投保人发生重疾/中症/轻症/全残/身故时,就可以豁免保费。
2.被保人豁免
小B为自己买了一份重疾险,年交保费1万,交30年,含被保人轻症豁免,第5年患了轻症,获得理赔金后,后续25年保费都不用交了,合同继续有效。
目前很多产品都会自带被保人豁免,一般来说,当被保人发生重疾/中症/轻症时,就可以豁免保费。
3.夫妻互保
如果C先生和 C太太分别给对方购买重疾险,附加投保人重疾豁免和被保人重疾豁免,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其中一个人患上重疾,两份保单都可以豁免保费。
假如两份保单每年保费共2万,交30年,第5年C先生不幸确诊癌症,获得理赔后,C先生的保单可以理赔被保人豁免,C太太的保单可以理赔投保人豁免,两份保单都不需要再交费了。
轻症豁免最好有: 如果重疾险有轻症豁免功能,实用会大大提高。
疾病的发展都是由轻到重的,递进关系大致是:轻症 → 中症 → 重疾 → 全残 → 身故,现在很多人都有定期体检的习惯,很多疾病可以及早发现及早治疗。
高发病豁免更重要 :不同产品豁免险保障的病种不同,不用太过纠结病种的数量,只要包含高发疾病就可以了。
夫妻互保不必买同款: 只要夫妻二人互为投保人,两份保单都附加投保人豁免和被保人豁免,就可以实现夫妻互保,不一定要两个人都买同款产品。
实质上,豁免功能就是再多买一份豁免险,理赔的时候,会多赔一笔钱,用来支付剩余的保费。
附加豁免是要额外支付保费的,如果附加投保人豁免,还需要健康告知,对于年龄较大的人,比如40岁以上,附加豁免也不一定划算。
如果单独购买一份定期重疾或定期寿险,理赔金是不限用途的,完全可以拿一点出来支付保费,同样可以实现类似豁免的功能。大家可以按自己的实际情况,综合衡量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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