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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二代监管规则

逄祥鹏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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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评估成果报告显示,保监会已在监管制度建设、偿付能力体系现代化、全集团监管等方面取得了显着进展。2016年“偿二代”监管体系正式实施,保险公司只向保监会报送“偿二代”报告,停止报送“偿一代”报告。结合我国保险市场实际和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发展趋势,将偿二代具有中国特色的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构成的三支柱框架体系,上升为部门规章。此次《征求意见稿》将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扩展为3个: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与偿二代下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一致。现行偿二代规则对偿付能力充足与否的规定,基本与此一致。

偿二代影响深远 应加强风险监管

  12月7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发布了对中国的金融体系稳定评估(FSSA)报告(下称《报告》)。

  《报告》基于FASP评估团于2015年10月,2016年1月、6月和12月,以及2017年2月、4月、5月和9月访华开展的工作。旨在评估金融体系整体而非单家机构的稳定性,帮助各国识别金融部门系统性风险的主要来源。

  根据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在此次评估的书面评估阶段,保监会对保险评估原则自评估模块以及调查问卷进行了认真填写,完成了共计15万字的答复和翻译工作,提供了包含《保险法》在内的几十部保险业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英文译本。

  现场评估阶段,保监会与评估专家团开展了40余场保险监管技术论坛,并参与了危机管理、宏观审慎等多场专题会谈。协助安排了评估专家团到保监局行业组织、保险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共计十几家机构进行走访。

  从评估标准来看,此次使用的保险核心原则,近年来进行了多次修订,本轮所采用的是2015年版的核心原则。2015年版吸取了2008年金融危机的经验教训,覆盖面更广、要求更高。

  《报告》指出,保险业增长非常迅速,且增长趋势还将继续,这对有效监管构成挑战。部分公司销售的短期产品与理财产品和银行存款类似,保监会已对此采取了监管行动。

  新公司、产品和渠道以及放松定价监管加剧了竞争,而经济增长放缓和投资回报降低增加了风险。由于现有业务的利润率受到侵蚀,许多非寿险公司正在发展新的业务线。

偿二代影响深远 应加强风险监管

  根据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保监会根据公司问题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情况采取监管谈话、下发监管函、停止新业务等逐步升级的监管措施;完善审批制度和反洗钱制度。

  近年来,保监会加大了监管制度建设的力度,颁布了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在线办法,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的规定,完善了市场退出和业务转让制度框架,强化了监管措施,保险监管制度建设持续加强。

  根据第一财经记者统计,截至目前,保监会在2017年共下发53份监管函,45份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年共下发59份监管函,29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报告》提出,虽然保险核心原则没有涵盖保险公司的所有业务,但在治理、再保险、披露和行为等方面都有广泛的要求。

  在经过首次FASP评估之后,保监会用3年时间完成了以风险为导向的《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规划(简称“偿二代”)》制度建设。

  《报告》指出,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偿二代)于2016年实施,借鉴国际惯例和中国经验,建立了基于风险的偿付能力标准,以及对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进行深入评估的框架。

  据了解,“偿二代”被类比为是保险业的“巴塞尔协议III”。相比于以规模为导向的“偿一代”,“偿二代”是以风险为导向,这使得不同风险的业务对资已支付保费的要求出现了显着的变化,从而影响保险公司的资产和负债策略。

  近年来,保险行业发展迅速,险企面临的风险愈加复杂,以规模为导向的“偿一代”已不能全面、准确的反映保险公司的风险状况。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评估成果报告显示,保监会已在监管制度建设、偿付能力体系现代化、全集团监管等方面取得了显着进展。

  同时,《报告》也提出了一些需要改进的领域,并提出发展建议。一是进一步发展完善“偿二代”;二是偿付能力控制水平;三是应考虑采取行动抑制异常流动性风险或负债久期的过度缩短;四是应审查消费者保护风险,包括复杂产品销售误导风险等,并补充中介机构信息披露要求;制定基于风险的监管计划,将每家保险公司的所有问题和行为(包括市场行为)纳入其中。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从国际上来看,近年来,在接受保险核心原则评估的几个国家中,中国评估结果是最好的。这一评估结果也充分说明了评估团对近年来中国保险改革成果的肯定。

  上述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保监会将积极借鉴吸收FSAP评估团专家的合理建议,继续深化中国保险监管改革,全面强化监管,切实防控风险,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12月3日,保监会副主席梁涛公开表示,确保安全是保险科技发展的生命线,要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

  他表示,监管部门和从业机构要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高度,构建适用、管用的风险防控体系和安全保障体系,让科技创新潜在的风险始终处于可管、可控的范围内。同时,加大对大型、特别是具有垄断地位的互联网企业的监管力度,逐步将其纳入监管框架。

  “偿二代”建设于2012年启动,2015年2月,“偿二代”正式发布并进入实施过渡期。2016年“偿二代”监管体系正式实施,保险公司只向保监会报送“偿二代”报告,停止报送“偿一代”报告。这意味着保险监管全面实行“风险导向”新制度,实现质变。


保险公司偿二代监管升级 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

  原标题:不达标的险企将被限制董监高人员薪酬水平!保险公司偿二代监管升级,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

  来源:保险文化

  小盒子

险企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在旧版《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运行13年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将迎来新规。

  7月30日,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29日。

  作为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和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手段,《征求意见稿》明确偿付能力监管的三支柱框架。结合我国保险市场实际和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发展趋势,将偿二代具有中国特色的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构成的三支柱框架体系,上升为部门规章。

  梳理内容来看,《征求意见稿》重点修订了五个方面,并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扩展为三项。三个指标均符合监管要求的保险公司,才能够称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

偿付能力指标共3个,需要全部达标

  偿一代下的偿付能力指标仅“偿付能力充足率”一项,根据100%、150%两条线,将险企依据偿付能力划分为不足类、充足I类、充足II类公司,并分类差异化监管。

  不过自2016年偿二代实施后,不再是这种情况。此次《征求意见稿》将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扩展为3个: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与偿二代下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一致。

  这3个指标均符合监管要求的保险公司,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其中:

  1.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即核心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值,衡量保险公司高质量资本的充足状况;要求不低于50%;

  2.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即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值,衡量保险公司资本的总体充足状况;要求不低于100%;

  3.风险综合评级,即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综合风险的评价,衡量保险公司总体偿付能力风险的大小。分为A类、B类、C类和D类,要求在B类及以上。

  不符合3项中任意一项要求的,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

  这其中,风险综合评级是偿二代新提出的概念。其大致思路是,监管部门综合第一支柱对能够量化的风险定量评价(计算出一个数)以及第二支柱对难以量化风险定性评价(打出一个分),两个分数各占50%权重,从而形成对保险公司总体的偿付能力风险水平的全面评价,这就是风险综合评级。

  现行偿二代规则对偿付能力充足与否的规定,基本与此一致。偿二代已明确风险综合评级A类、B类公司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对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虽然没有明确规定50%、100%以下不达标,但分别设置了50%、100%的“警戒线”。

  对于偿付能力不达标的公司,《征求意见稿》也给出了监管措施。对于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5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银保监会应当采取以下全部措施:监管谈话;要求保险公司提交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或完善风险管理的计划;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限制向股东分红。

 核心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一定标准将重点核查

  为了提升偿付能力信息透明度,进一步强化市场约束,《征求意见稿》规定,银保监会应当定期披露保险业偿付能力总体状况和偿付能力监管工作情况;保险公司应当每季度披露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并在日常经营有关环节,向保险消费者、股东等披露和说明其偿付能力信息。

  偿付能力监督措施中,银保监会每季度对保险公司报送的季度偿付能力报告、公开披露的偿付能力信息等进行核查,并将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保险公司列为重点核查对象。

  在现场检查方面,银保监会将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偿付能力报告、风险综合评级数据以及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等实施现场检查。

吸收偿二代成果 保险偿付能力监管规定迎大修

  原标题:吸收偿二代成果 保险偿付能力监管规定迎大修

  证券时报记者 刘敬元

  保险业资本监管的部门规章迎来大修。7月30日,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8月29日。待此次征求意见结束后,银保监会将会同人民银行对《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后适时发布。

  现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仍属“偿一代”下的监管规定,是原保监会2008年第1号令,其出台标志着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硬约束落地。不过随着2016年“偿二代”正式实施,原规定已不能适应偿二代监管的客观需要,不能满足保险业风险防范的需要,监管部门彼时就对其启动了修订工作,并于2017年10月就修订稿面向保险业征求过意见。

  本次面向社会的《征求意见稿》共6章36条,较2017年修订稿的7章49条内容更精简。银保监会表示,本《征求意见稿》吸收了偿二代实施以来的成果,将偿二代监管规则中原则性、框架性要求上升为部门规章,并进一步完善了监管措施,以提高其针对性和有效性,更好地防范化解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

  《征求意见稿》修订重点包括:一是明确偿付能力监管的三支柱框架。结合我国保险市场实际和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发展趋势,将偿二代具有中国特色的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构成的三支柱框架体系,上升为部门规章。

  二是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征求意见稿》将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从单一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指标,扩展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三个有机联系的指标。三个指标均符合要求的保险公司,即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不符合三项中任意一项要求的,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

  三是强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主体责任。《征求意见稿》通过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建立完备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制定三年滚动资本规划等,进一步强化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主体责任。

  四是提升偿付能力信息透明度,进一步强化市场约束。《征求意见稿》规定,银保监会应当定期披露保险业偿付能力总体状况和偿付能力监管工作情况;保险公司应当每季度披露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并在日常经营有关环节,向保险消费者、股东等披露和说明其偿付能力信息。

  五是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措施。《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银保监会应当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依法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并将监管措施分为必须采取的措施和根据其风险成因选择采取的措施,以进一步强化偿付能力监管的刚性约束。

  必须采取的措施包括:监管谈话;要求保险公司提交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或完善风险管理的计划;限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限制向股东分红。

  选择采取的措施包括:责令增加资已支付保费;责令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责令调整业务结构,限制业务和资产增长速度、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商业性广告;责令调整资产结构,限制投资形式或比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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