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买保险找谁
保险业务员离职,理赔该找谁?
保险是很复杂的商品,加上不少消费者对保险的理解很初级,所以需要保险代理人一对一的服务和讲解。保险代理人干不到半年就离职了,也是很常见的事情。相信有很多朋友会疑惑,如果代理人离职了,会不会以后理赔没人管?
这里可以考虑两个问题:
1、代理人不干了,保单还有效吗?
首先要知道一个事实,保单是和我们和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保单上还会印有保险公司的公章,和销售渠道并没有太大的关系。
我们交的保费也是打给了保险公司,只要我们作为客户拨打客服电话查验保单,客服就有义务为我们提供服务。
所以即使代理人离职了,我们的保单肯定是继续有效的,保障利益也不会因此受到任何影响。
2、代理人离职了,我的保单谁来管?
一些比较注重服务的保险公司,代理人一旦离职会有短信提醒,后续会安排其他人来继续跟进服务。
毕竟老客户本身就是一种很好的资源,服务好老客户不仅可以减少公司的获客成本,还可以带来更多的加保和转介绍,增加保费收入。
不过每个代理人的素质良莠不齐,运气好点我们会被分给那些专业负责的代理人跟进,运气差点可能刚分配没多久又不干了,这样循环往复最后都搞不清谁是谁,也就不想再联系了。
而且在如今的社会,连结婚都有可能离婚从此形同陌路,更别说你只是在他那里买了一份保险。
所以与其操心有没有人为你忙前忙后,倒不如自己多花点时间,看看我们买的是什么保险,这份保险有没有解决我的实际问题,这样可能更务实一些。
1.理赔会很难吗?
很多人最担心的就是销售人员离职了,保险公司会不会刻意刁难,想方设法不给理赔?
其实不用担心这个问题。保险就是一纸合同,保什么、不保什么、什么情况下能理赔,都明确写在合同上了,和向谁购买、公司规模大小、这份保险贵不贵,都没有直接关系。
如果达不到赔付标准,即使之前是保险公司的总经理为你服务,都是不赔的。
2.理赔会很慢吗?
理赔时效也是很多人比较担心的问题,销售人员离职了,保险公司会不会差别对待,故意拖延几个月不给赔呢?
其实在保险公司眼里,卖一单保险和理赔一单保险,都是最正常不过的事情,从保险公司每年的理赔年报来就能看出来,很多公司都是几亿、几十亿的真金白银赔出去。
各家公司的理赔时效都挺快的,而且获赔率达到了 97 %以上,绝大部分理赔案例都是赔了的。
另外对于保险理赔时效,我国的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也有严格规定:
保险公司在收到我们的理赔申请时,应当及时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 天内做出核定。
属于保险责任的, 应10 天内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3天内给出拒赔通知,并说明理由。
现在各家保险公司为了提高自身品牌竞争力,都比较看重理赔服务,于情于理,都不敢违背立法,随意拖延不给我们理赔的。
所以理赔人员都会依据不惜赔、不错赔、不滥赔的原则,认真对待每一个理赔案例,不会因为你是在代理人那里买的就有所照顾,也不会因为是自己申请理赔就刻意去刁难你。
有不少人为了帮朋友完成业绩考核,手里面会有一些“人情单”,朋友不干了保费每年却还在交。
不知不觉交了几年保费后,才发现并不是适合自己,想退保却不知道找谁?
不同公司退保流程会有所不同,有些公司可以直接通过电话、APP 或官网就能自助办理退保,但有些公司只能去柜台或填单邮寄才能办理退保。
海上运输保险代位求偿应该找谁
1999年10月16日,某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公司)承保自鹿特丹运往上海的29卷装饰纸。投保人为某木业公司(以下称木业公司),收货人是某装饰耐火板公司(以下称收货人),保险条款为一切险附加战争险。该批货物1999年10月6日装船,某外运公司(以下称外运公司)的德国代理人签发了以外运公司为承运人的已装船清洁提单,承运船舶为某船公司的“HANJINSAVANNAH”轮。该轮1999年11月6日抵达上海,11月16日收货人开箱后发现货物有水湿现象,遂由理货公司出具了发现货物水湿的报告。11月23日,保险公司委托某公估行对受损货物进行检验并出具了检验报告,认定货损原因系运输过程中淡水进入集装箱所致,货物实际损失为23,521.96美元。保险公司依保险条款向收货人赔偿后,取得代位求偿权益转让书,并据此向外运公司和承运人某船公司(依据“HANJINSAVANNAH”轮名称,猜测其船东为韩进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处两被告赔偿损失。
【审判】
法院认为,此案是一起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代位求偿纠纷。并查明:1、保险公司与木业公司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成立且有效;2、保险公司依照保险条款向收货人赔偿后得到权益转让书,取得了涉案货物的代位求偿权;3、被告外运公司是涉案货物的承运人;4、货损的价值以公估行出具的检验报告为准;5、原告仅凭承运船舶名称“HANJINSAVANNAH”轮猜测但没有证据证明韩进公司是承运船公司,该公司不承担责任。
因此,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外运公司赔偿原告货物损失23,521.96美元;驳回对被告韩进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外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上诉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点评】
这是一起海上运输保险代位求偿案件,众所周知,保险业产生于海运,所以保险业的基本原理必然在本案中得以体现。投保人对货物投保,俗称买保险;运输过程中货物受损,俗称出险;保险公司依检验结论对受益人进行赔偿,术语称为理赔;而事项中如有第三方责任,保险公司赔偿受益人(被保险人)后则取得代位权,向第三方追偿损失,这就是代位求偿。本案中有三点值得注意:
一、代位求偿权之取得:《保险法》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海商法》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被保险人因海上运输保险事故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即发生货损货差,收货人(被保险人)有权对承运人索赔;(2)保险人已经向被保险人实际支付保险赔偿,在此应注意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付的决定性凭证是付款凭证,而不是被保险人签署的代位求偿权益转让书;(3)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以保险赔偿范围为限,即保险人对第三人的索赔数额不应超出其向被保险人赔付的数额。
二、诉讼时效:《海商法》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一年的期间不要说对保险公司而言,就是对收货人(被保险人)也是十分紧迫的,因为索赔人必须在一年的时间内备妥全部合格文件,以正当原告的名义在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正确的被告提起诉讼,任何错误或疏漏都有可能导致诉讼被驳回,从而失去索赔的机会。所以一旦发生海运货物灭失或损坏,保险公司会采取下面两种方式来保护向承运人的索赔权:1、在进行检验、定损和理赔的同时要求承运人延长诉讼时效。这种方法的优点是有可能与承运人达成和解从而减少讼累,其风险则是由于不同国家法院对延长诉讼时效的效力的不同态度,承运人同意延长诉讼时效未必最终得到法院认可,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与承运人的协商破裂,就有可能失去诉讼保护权益的机会。2、接到被保险人的出险报告后迅速检验、定损和理赔,然后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对承运人提起诉讼。这种方式保险人更有把握取得赔偿,案件中的保险人采取的是第二种方式,可谓上策。
三、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海商法》对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都作了定义。“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该法同时规定承运人应对货物负全程责任,但如果运输合同中明确约定将全部或部分运输委托实际承运人运输,承运人则可以对由实际承运人掌管期间的货物灭失或损坏不负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承运人也可以通过举证来证明货物灭失或损坏发生在实际承运人掌管期间,应对之负责,从而使自己摆脱责任。但在本案中除原告将实际承运人列为共同被告外,作为第一被告的承运人外运公司对此无所作为,真可谓引颈受戮。出现此种情况原因有二:1、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有关联,他们通过私下的约定来解决货损货差时的赔偿问题,无须对簿公堂;2、承运人是国际运输的“菜鸟”。总而言之,承运人在处理本案货损赔偿中的行为举止不具有典型性,不可效法。
美国人北京怎么买保险
随中国现代经济的发展,国外的人越来越多来中国旅游、工作、居住,由于国外人的保险意识比较强,很多人来中国的时候都会购买保险·,由于国籍和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美国人在中国买保险特别是买社会保险或比较困难,那么美国人保险北京怎么买?
美国人保险北京怎么买
美国人保险北京怎么买?
境外人士投保,手续相对繁琐一些。对于旅游、过境等临时性来华者,不接受其投保申请;对于在华工作、学习等长期性居住的外籍人士,可接受其投保申请;需要提供保险公司要求的身份证明或工作证明,接受保险公司的调查问卷。对于来自高风险地区的外籍人士,保险公司也是谢绝投保的。至于在允许投保的情况下,如何选择保险产品,因人而异,因需求而已。需要针对客户不同的需求,而具体研究分析。详询,身边专业的代理人。
相关扩展 1、外国人可以在中国购买医疗保险吗
可以,但在购买前需要提醒一点:医疗保险除了重大疾病外,其他的都有对就诊医院的限制,必须是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才行,外籍人士使用的很多私立医院一般都不在保险公司的认可范围,所以就诊时必须去认可的医院,一般绝大多数的社保定点医院属于保险公司的认可医院。
2、外国人购买美国保险有哪些好处?
第一 ,可用保险理赔来付遗产税。目前越来越多的中国人来美投资房地产,但他们可能不知道在持有房产的外国人过世后,其在美国的资产(主要指房地产)超过6万美元的就要付遗产税,税率高达40%以上,而且人过世后60天就要用现金先付清遗产税后方可继承财产。如果生前有购买了人寿保险就不用担心没有现金来付遗产税,可以直接用赔偿金先交付遗产税即可获得继承的房产,可以起到预防意外风险的作用。
第二 ,在美国,人寿保险上的现金值是不受官司追讨的,享受司法豁免的保障。换句话说这个人就是坐牢了,别人也休想动他保险上的钱。保单归投保人所有,并且在离婚时,大额人寿保单也不会被分割。
第三 ,买人寿保险既是分散投资的一种方式, 也是分散风险的最佳选择。大家都知道在中国内地、不论当官还是经商现在都是高风险的职业。所以很多人买美国的人寿保险,把大量的现金投到保险上就是看中了人寿保险有司法豁免保障的功能。既使日后被引渡,放在保险上的现金值别人也拿不走。
第四 ,很多永久性的保险还有储蓄功能,一次放进去一大笔钱,或每年放进去一笔钱,若干年后保险上的现金值可能累积到可观的数额,日后可以拿出来作为养老金或孩子的教育金使用,也是富豪常用的税务规划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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