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中介私自与银行合作
很多人都知道银行保险是保险公司借助银行渠道
销售保险产品,可是,您听过
保险中介公司也借助银行买保险吗?泛鑫丑闻的爆出,很多泛鑫员工自称买了产品也是受害者。
泛鑫美女高管陈怡跑路事件继续发酵。据报道,有客户去兴业银行办理续存,最后被理财经理推荐购买了泛鑫理财产品,知情人士透露,除兴业银行外,四大行等多家银行也存在理财经理私下兜售泛鑫理财产品的行为。不过昨日,四大行广州地区相关负责人均否认与泛鑫签订合作协议。“四大行存在理财经理私售泛鑫产品”的说法也未获监管部门证实。
有业内人士对中介与银行合作卖保险的模式进行质疑,“中介从险企接过业务后再与银行进行销售分成,更不乏中介机构相关人员去银行巡点,这属于打政策擦边球的情况。”
保监会
开展人身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风险排查
要求人身保险公司对通过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销售的保险期限超过一年的个人人身保险业务开展全面风险排查。工作重点是:是否存在销售保险以外的金融理财产品、非法销售金融理财产品、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侵占或挪用保费和保险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上海银监局
在沪银行均未与泛鑫建代理销售
据银行初步排查,在沪商业银行均未与泛鑫公司这类中介机构建立代理销售关系,目前也未发现通过银行柜面销售泛鑫理财产品,但在排查中发现,有极个别银行客户经理存在私自推介泛鑫理财产品的行为,有关银行正在进一步核实。
据媒体报道,有客户称,原本定期存单到期去兴业银行办理续存,最后被理财经理推荐购买了泛鑫的理财产品。兴业银行相关支行工作人员承认部分泛鑫的固定收益理财协议出自该支行,但称泛鑫并未与兴业银行签订任何“总对总”的合作协议,这是一名理财客户经理的个人行为。
“中介机构跟银行合作的模式属于二次代理,相关法规没有明文禁止。”业内人士告诉记者,“银行从中获得的渠道费用不低于银保渠道的费用,中介公司在此基础上增加1~2个百分点。”业内人士表示,银保产品是在银行现场出单,而中介渠道销售的产品则是去保险公司手工出单,“类似泛鑫这种都是手工单”。
兴业:和泛鑫没有合作关系
昨日,兴业银行上海分行就此事对本报发表了澄清声明表示:经核查,该行从未与上海泛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开展过任何业务合作,也未发现有分行员工存在私自销售泛鑫公司产品的行为,未发现客户在分行网点与泛鑫公司签订相关理财协议。至于泛鑫理财协议中“所属银行”一栏中出现“兴业银行”的名字,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表示,系客户本人用于缴款的银行卡开户银行为兴业银行。
记者还联系了四大行及兴业银行等多家银行的广州地区相关负责人,兴业银行、农行、中行、工行、建行等均称他们广州分行所辖地区与泛鑫无合作关系。但据上海银监局方面透露,个别银行确实在排查中发现,有极个别银行客户经理存在私自推介泛鑫理财产品的行为。知情人士称,上述所谓个别银行传为四大行,但并未得到监管部门的证实。
记者走访广州多家银行发现,银行销售银保产品现象非常普遍。一位股份制银行支行行长对记者介绍,理财经理主要收入靠销售产品的返佣,“保险类产品的提成最高,最高可到产品金额的5%。这也是银行屡次禁止也避免不了员工拉私活的原因。
保险中介机构私自借助银行销售保险产品,严重的说明了我国中介机构的经营方法存在漏洞,保监会应该不断地加强对保险中介机构乃至保险公司的监督,加强保险体制改革,以促进我国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物流与保险怎样实现合作共赢
“保险和物流,就像是一对婚姻伴侣。”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教授张柱庭说。
在物流一方,由于涉及运输、仓储、配送等众多环节,风险与生俱来,依靠保险的手段转移风险,是一种未雨绸缪的选择。而在保险一方,中国物流业快速成长、物流市场扩大,无疑为其提供了拓展新业务的机会。
然而,在张柱庭看来,尽管具有天生的“伴侣”关系,但双方的“联姻”一直以来似乎并不完美。
不完美的“婚姻”
“物流企业并不排斥保险,可现在的险种并不能满足我们的需要。”在日前举办的2011现代物流与保险论坛上,来自一家物流企业的代表如是说。其实,这也是大多数物流企业的真实想法。潜在的风险和索赔的烦恼,使物流企业对保险都有着强烈的需求,然而合适的险种却很少。
张柱庭介绍,依据《保险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规定强制保险,其余则为自愿保险。以公路货运业为例,按照相关规定,企业必须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而自愿购买的保险包括车辆损失险、盗抢险、玻璃险等车辆的保险以及货物的保险等。
在传统保险产品体系中,均有货物运输保险、仓储保险等,但相对独立的保险产品割裂了现代物流的各个环节,在强调为客户提供一体化物流服务的今天,物流与保险“脱节”的现象,变得明显起来。物流责任险,被认为与物流企业更加贴近。不过物流企业也反映,出于对风险的防范和对成本的控制,保险公司往往对所承保的责任范围作出非常严格的限制,使物流企业在保险之后仍觉“不保险”。
条款复杂、索赔困难,让许多物流企业感到头痛。如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往往需要物流公司提供与客户签订的物流协议,在理赔时还需要物流公司提供货物的价值,甚至包括出厂价值、销售价值等。一些零担货运企业往往需要面临货物件数多、单件价值低的问题,由于逐件货物进行保险,手续十分繁杂,赔偿的程序也非常复杂,时间耗费很长,但客户却会将这部分的责任统统划到物流企业的头上,有时企业不得不先行赔偿,甚至付出很多额外的代价。
据张柱庭观察,在保险条款的制定上,物流与保险双方的地位并不对等。“保险业太多的晦涩难懂的格式条款,穿上了示范合同文本的外衣。”他介绍说,尽管各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都是由保监局统一制定,在保险理赔方面,各保险公司却往往有各自的标准。而物流运输业一方,由于缺乏对保险的谈判能力,对格式条款、示范合同文本没有参与权和参与制定能力。在这种强弱不对等的关系下形成的“联姻”,自然会遭遇各种碰撞与考验。
作为保险企业的客户,却在保险条款设定等方面总是处于弱势地位,这样的尴尬状况让物流企业有些伤心。对于保险企业来说,在保险实施过程中同样也有一些辛酸和难言之隐。
中国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财产险部经理刘艳龙就坦言,由于与物流相关的保险在我国推出的时间很短,国内保险公司大多还处于探索阶段,而物流行业环节众多,并且涉及货物托运方、契约承运方、实际承运方等各方利益,在责任划分方面往往难以鉴定,有时保险公司也很无奈。此外,有些企业在投保后放松风险管理,在装运、装卸时野蛮操作,反而造成物流风险的不断扩大,这显然不符合保险服务的初衷。
保险企业无法想像运输风险会如此之高、物流环节如此繁杂,物流企业则更不愿面对险种单一、索赔艰难的现实。本应互相依存的双方,因此失去了最初的信任。
先天的不足
如何让物流与保险走出目前的尴尬处境?业内专家认为,除了加强双方沟通,尽快消除误解、改变信息不对等的现状外,还应寻找更深层的原因,尤其是要弥补“婚约”——相关制度存在的瑕疵。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从2008年8月开始,所有的新车和保险到期的车辆续保必须购买车辆交强险。然而,货运车辆交强险对于任何保险公司来说都是“烫手的山芋”,由于货运车辆出现事故的概率比私家车、客车高很多,且保费一般较低,所以赔付率也比较高。
张柱庭认为,目前针对车辆的强制保险犹如“包办婚姻”,导致双方都倍感折磨。货运企业一方由于必须为车辆投保,增加了企业的运营成本货运车辆交强险投保难,而保险企业为了规避风险导致货运车辆投保难。“这很大程度上源于法律中的强制保险没有准确实施”,他进一步解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则是“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一个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另一个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连最基本的名称都不统一,又如何保证顺利实施呢?”张柱庭建议,在强制保险方面,相关条例必须以法律规定为准,回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险种上来。此外,为了突出社会责任,应该消或减轻营业税、所得税等针对强制保险的各种税费。
在自愿保险方面,张柱庭认为,保险公司应放宽对自愿保险条款内容的限制,回归保险合同的本质。此外,物流领域的相关标准和法规也需要尽快完善。保险业内人士表示,由于国内物流行业条块分割现象严重,不同的运输方式隶属不同的行政单位管理,致使行业管理及法规有许多不规范之处,这造成保险条款措辞的使用、责任的界定,都无法可依。尤其物流行业标准化建设的不足,增加了设计物流险种的难度。
如何开启 “心锁”
表面上是婚姻“伴侣”,实际却更像擦肩的“路人”。保险与物流之间存在的这把“心锁”,究竟需要怎样一把钥匙来开启呢?在业内人士看来,双方未来应遵循“共生”理论,共生是婚姻稳定的最牢靠基础。
共生就是要共同化解风险。北京交通大学交通运输学院教授张晓东直言,中国自加入WTO以来,保险作为我们国家最重要的服务贸易领域,与国外比还存在很多不足,需要在客户的需求中不断提高保险公司的服务水平,物流企业同样如此。因此,需要保险业与物流业多多沟通,从而慢慢建立起互相信任的关系。
针对存在不对等的关系,张柱庭希望未来保险方应当“柔”一些,物流方应当“刚”一些,刚柔相济才能成就保险和物流的美满婚姻。例如,保险企业应经常深入现代物流公司,进行细致的调查研究,熟悉物流业务的各个环节,了解物流商的需求,不断出台满足物流商需要的保险产品,物流企业也应积极参与保险条款的研究制定等等。
“团购”保险,被业内认为是一种可以达到“多赢”效果的合作方式。而“团购”保险往往涉及到由谁出面进行协调的问题,相关行业协会无疑是最合适的角色。早在2009年6月,深圳市集装箱拖车运输协会保险团购小组,就曾组织物流企业集体购买保险,综合考虑保险服务及
保险价格两大主要因素。
日前,北京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分别与中国太平财险、中国人保财险、中国平安保险等三家国内龙头保险公司签署合作协议,平台会员今后可享受投保指导及保费优惠。双方能够达成合作,北京物流协会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北京物流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建立物流运输业集体采购保险的谈判机制,不仅可以使物流企业实现与保险业平等对话的机会,也能帮助物流企业更好地预防风险的发生。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中心经理李渊介绍说,在物流行业,业务分包、转包日益普遍。而一旦转包,承运人出现问题后无力赔偿,很可能波及到作为契约承运人的物流企业。这时“团购”保险,将货主、实际承运人和契约承运人都列为被保险人,则可使风险进一步降低。
物流企业对此也大多持欢迎态度。在采访中,一位物流企业负责人告诉记者,由协会负责联系“团购”保险是件好事,“团购”业务就相当于集中采购,跟保险公司容易谈。但他同时也提醒,必须有专人肩负起通过协会购买保险后的理赔服务工作,使投保人的赔付利益最大化,这样也才能使“团购”真正发挥作用。
作为同是改革开放后才产生并发展起来的行业,物流与保险身上有着许多相似之处,在保险与物流运输的“婚约”制度改进、加强沟通协作方面,相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应发挥重要作用。业内专家认为,政府部门最大的责任是制定规则,通过立法,确认物流企业和保险公司的关系,相关行业协会则可以充当中介和沟通平台的作用。总之,物流与保险要达到完美“联姻”,不仅需要保险业与物流业调整心态、加强协作,更不能缺少社会大环境的促进。
互联网金融与保险业合作的意义
互联网金融的兴起,让其需求不断增加。在此情况下,保险行业积极与其合作,实现跨界经营。据了解,互联网金融与保险业合作意义重大,它不仅可以很好地满足客户的需求,还可以促进保险行业得到进一步发展,从而达到互利共赢。
1、客户需求是保险业跨界合作的根源,而多领域多纬度的合作将起到协同增效的作用。据悉,跨界营销作为一种营销方式,其本质的核心在于“创新”,目的在于通过创新解决新的营销环境中存在的问题,实现合作双方的共赢。
2、互联网金融为保险公司跨领域合作提供了重要的平台,随着保监会对一些不成功的奇葩类保险产品的清理,新兴的保险产品正在向着更具服务性的方向发展。而以往那些碎片化的保险产品和不成功的经营恰恰提醒我们,消费者对于产品细节的关注度,这也促进了定制型产品或者说跨界合作的产生。
3、互联网金融与保险行业的合作,使保险业呈现出全新的发展态势,它为传统的保险业注入了新元素、新活力,拓展了保险业的发展空间,实现了保险覆盖面的扩大和保险渗透率的提升。从未来发展趋势看,人们购买保险或者分担风险的方式或将因互联网而发生变化,甚至保险公司或将不再是分担风险的唯一选择,因此,打破固有观念,大胆尝试、拓展和优化保险销售渠道,创新经营理念和经营模式,积极应对互联网保险发展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已成为保险业发展的必由之路。
互联网金融与保险业合作有哪些意义?首先,它满足了客户多样化的需求,起到协同增效的作用;其次,进一步提升了保险业的服务水平与质量;最后,为传统保险业注入了新的活力,拓宽了保险业的发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