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足额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不足额 导致投保赔偿纠纷
原告:鸿凤公司
被告:平安保险公司
1993年12月29日,鸿凤公司在天津市汇豪国际汽车有限公司以2万美元免税购置美国产 别克系列林荫大道91款二手轿车一辆,办理牌照后,即日向平安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 险。平安保险公司承保后,出具了“机动车辆 保险单”.保险单载明:投保汽车重置价 值30万元; 保险金额30万元;保险期限自1993年12月29日至1994年1月4日;特别规定区 域范围:天津市塘沽经河北省、辽宁省到吉林省。因国内未进口过此种车,市价不明。 经有关汽车经销部门估价国内购置该种车新车最低市价在60万元以上。1993年12月30日, 汽车行驶至辽宁省台安县沈春公路111公里加200米处,遇一慢道弯冰雪路面,拐弯时前 方出现一骑自行车人正行驶路中,因车速较快,减速刹车躲闪时,应急措施不当,汽车 撞倒树桩脱离路面,下滑坡底,汽车出险,部分损坏。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现场勘 查,确认事故由司机负全部责任。鸿凤公司及时向平安保险公司报告了出险情况。在出险地,鸿凤公司与平安保险公司商定先将汽车拖回天津修理,由鸿凤公司垫付施救费、 差旅费5152.20元。后承修单位、平安保险公司、鸿凤公司三方确定:汽车为部分损坏, 部分修理,修理费初步定为22.5万元(含配件18万元),配件由平安保险公司从国外进口。 因提供配件迟延,致修复延期约3个月。实际修理费共计294099.89元(含配件23万元)。 为赔偿问题,鸿凤公司经与平安保险公司协商未果,遂于1994年6月15日向法院起诉。 原告鸿凤公司起诉称:所购汽车投保时按重置价值确定保险金额,请求被告履行保险合 同,赔偿投保汽车出险后其已支付的全部修理费,并赔偿其已支付的差旅费、施救费和 租车费等3万元。
被告平安保险公司答辩称:保险车辆重置价值约60万元,鸿凤公司申报为30万元,属于 不足额投保。依照《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投保时保险金额低于重置价值的车辆, 应按保险金额与重置价值比例赔偿。如果投保人要求全部赔偿,赔偿金(即修理费)已经 等同于保险金额和重置价值,我公司则要求收回出险的汽车。 法院认为,本案出险车辆修理费共计应为294099.89元。承修单位确定修理费为22.5万 元,被告进口配件迟延,扩大经济损失约7万元,应由被告自负。投保汽车重置价值在 60万元以上,被告要求确认为60万元,予以确认。保险金额登记为30万元,属于保险范 围,应为有效。投保时保险的汽车 投保金额低于重置价值,被告请求按保险金额与重置 价值之比例赔偿损失,承担修理费用,符合《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应予支持。保 险汽车重置价值为60万元,登记为30万元,属于双方当事人的重大误解,不足额部分的 民事行为无效。致使保险合同部分无效,主要是被告未将投保有关事项告知原告以及对 原告申请保险的内容审查不严,应负主要责任;原告投保不足,也有一定的责任。
关于保险合同不足额投保赔偿纠纷案件,我们要结合具体的案件。不能以偏概全,要结合具体情况和法律条文去分析。本案主要是被告未将投保有关事项告知原告以及对 原告申请保险的内容审查不严,应负主要责任;原告投保不足,也有一定的责任。
不足额保险的赔偿
2006年7月,王某就价值100万元的家庭财产在某保险公司投保财产险一年,当时投保金额为80万元,但并没对具体补偿方式进行约定。2006年12月,由于意外失火,王某家财产遭受损失,被核定为40万元,王某就此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 在王某的赔偿要求中,认为其投保金额为80万元,实际损失为40万元,因此应当按照实际损失全额给予赔付。而保险公司认为,王某在投保之初就是不足额保险,按照不足额保险的一般处理办法,应当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比例进行赔偿,即40万元的4/5(80/100),应该是32万元。双方各执己见,争执不下,王某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那么,什么是不足额保险合同呢?这和一般所谓足额保险合同又有什么关系呢?在具体的保险业务中有时怎样来处理不足额保险合同呢?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又能得到什么样的启示呢?
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对比关系,保险合同分为足额保险合同与不足额保险合同。
足额保险合同又称全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大体相当于财产实际价值的保险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即可获得充分的保障,如果发生保险标的全部损失,保险人按实际损失数额如数赔偿。
不足额保险合同又称低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小于财产实际价值的保险合同。在不足额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赔偿方式有两种:其一是比例赔偿方式,即按保险金额与财产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其二是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即不考虑保险金额与实际价值的比例,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实际损失赔偿。这两种赔偿方式,根据保险合同种类的不同,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家财保险合同一般适用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在投保财产险时,保户应当尽量保全保足。保全,指投保主险的同时,根据需要选择合适的附加险;保足,指按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相当的保险金额。
再者,倘若保险人在条款或合同特约中对赔偿方式依然未作明确的规定,那么,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最好主动提出,与对方作出相关的约定,以免不必要的纠纷。
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对于这种家庭财产的不足额保险一般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比例进行赔偿。而作为一般的投保人来讲,进行不足额投保时,最好与保险公司约定出险时的赔偿方式,这样可以减少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不足额家财险如何赔偿
不足额家财险如何赔偿
2006年7月,王某就价值100万元的家庭财产在某保险公司投保财产险一年,当时投保金额为80万元,但并没对具体补偿方式进行约定。2006年12月,由于意外失火,王某家财产遭受损失,被核定为40万元,王某就此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在王某的赔偿要求中,认为其投保金额为80万元,实际损失为40万元,因此应当按照实际损失全额给予赔付。而保险公司认为,王某在投保之初就是不足额保险,按照不足额保险的一般处理办法,应当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比例进行赔偿,即40万元的4/5(80/100),应该是32万元。双方各执己见,争执不下,王某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那么,什么是不足额保险合同呢?这和一般所谓足额保险合同又有什么关系呢?在具体的保险业务中有时怎样来处理不足额保险合同呢?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又能得到什么样的启示呢?
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对比关系,保险合同分为足额保险合同与不足额保险合同。
足额保险合同又称全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大体相当于财产实际价值的保险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即可获得充分的保障,如果发生保险标的全部损失,保险人按实际损失数额如数赔偿。
不足额保险合同又称低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小于财产实际价值的保险合同。在不足额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赔偿方式有两种:其一是比例赔偿方式,即按保险金额与财产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其二是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即不考虑保险金额与实际价值的比例,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实际损失赔偿。这两种赔偿方式,根据保险合同种类的不同,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家财保险合同一般适用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在投保财产险时,保户应当尽量保全保足。保全,指投保主险的同时,根据需要选择合适的附加险;保足,指按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相当的保险金额。
再者,倘若保险人在条款或合同特约中对赔偿方式依然未作明确的规定,那么,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最好主动提出,与对方作出相关的约定,以免不必要的纠纷。
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对于这种家庭财产的不足额保险一般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比例进行赔偿。而作为一般的投保人来讲,进行不足额投保时,最好与保险公司约定出险时的赔偿方式,这样可以减少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慧择网为您推荐以下短期家财险:
“快乐嘟嘟”自选家庭财产保险—自住综合型 | 自有房基本家财保障以及盗抢、水渍等附加保障 |
||
“快乐嘟嘟”自选家庭财产保险—火灾责任型 | 自住房屋的基本财产保障,限于火灾、爆炸责任 特色:为火灾专用型保险¥2元/7天 |
保险方案
热门文章
先生
女士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