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综合险购买
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1999.6)
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1999.6)
在合同责任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附表所列残疾之一时,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及残疾程度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所列二项以上(含二项)残疾时,本公司分别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其残疾属于同一器官部位时,仅给付较严重一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造成的残疾,如合并以前的残疾后,可领取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的,本公司按较严重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以前的残疾,视同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扣除。
本合同身故保险金与残疾保险金的给付总额,最高以本合同保险金额为限。
3、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五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在医院治疗,本人支付的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100元,本公司按超过免赔额100元以上的治疗费用给付医疗保险金,但本项给付的医疗保险金总额不超过2000元。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在医院治疗,本公司均按规定分别给付医疗保险金,但本项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总额不超过2000元。
4、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五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按(实际住院天数-4)×每日住院津贴给付住院津贴,每日住院津贴为人民币20元,每次住院天数以九十日为限。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需住院治疗,本公司均按规定分别给付住院津贴,但累计住院天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人身意外综合保险简介
人身意外综合保险是指在约定的保险期内,因发生意外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支出 医疗费用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保险公司按照双方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一定量的保险金的一种保险。类型
1.自愿性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自愿性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 投保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和需求投保的各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比如,我国现开办的中小学生平安险、投宿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就是其中的险种。这些险种均采取家长或旅客自愿投保的形式,由学校或旅店代收保费,再汇总交保险公司。
2.强制性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强制性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由政府强制规定有关人员必须参加的一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它是基于国家保险法令的效力构成的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保障项目
一、死亡给付: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时,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
二、残疾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残疾时,保险人给付残疾保险金。
三、医疗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医疗费时,保险人给付医疗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般不单独承保,而是作为意外伤害死亡残废的附加险承保。
四、停工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时,保险人给付停工保险金。
人身意外综合保险如何选?其实很简单:不同的人群选择适合自己的 意外险,才能最大程度上保障自己的安全,实现保险功能的最大化。
一年期综合意外保险条款详解
消费低者购买一年期综合意外保险,需要详细了解保险条款,防止后续理赔时有争议。据悉,一年期综合意外保险条款内容主要有投保范围、保险期间以及保险人义务,下面我们看看详细的介绍。
投保范围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保险期间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一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况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作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旅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一年期综合意外保险条款内容主要有投保范围、保险期间以及保险人义务,其中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另外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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