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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险精算新规

娄裕晴
593
前言:人身险新规下的市场新品转换顺利今年5月,保监会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的通知》,对中短存续期产品进一步规范。人身险新规落地 转型压力或触发渠道之战被视为人身险产品最严新规的“134号文”,于10月落地实施。相对而言,“134号文”对大型人身险公司的影响较小。由此来见,国内人身险行业的内生性增长趋势不容小觑。人身险新规落地,这意味着向保障型险种转型的号角已经吹响,而转型压力或触发渠道之战,其中大险企产品提前切换,试销超预期,小险企则面临的压力比较大。

人身险新规下的市场新品转换顺利

今年5月,保监会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的通知》,对中短存续期产品进一步规范。按要求,10月1日起,快返年金保险和附加万能险这些主流保险产品就要更换了。

  从长期来看,按新规新产品形态拉长负债久期,长期向好。新规主要一条要求,两全保险产品、年金保险产品,首次生存保险金给付应在保单生效满5年之后,且每年给付或部分领取的比例不得超过已交保险费的20%。新规对年金责任给付时间和金额的限制,一方面使产品短期投资属性向长期储蓄属性转变,另一方面强制拉长负债久期,避免短视行为。同时,附加万能调整为主险万能后,由于初始扣费和部分领取扣费的存在,资金能更长时间地留存公司,有利于公司做好资产负债匹配工作。


  从对明年开门红业绩影响来看,也不必担心。前三季度业绩已定,目前来看今年保险公司业务增长确定性较大,四季度业务压力可控。保险公司四季度重要工作之一就是为明年开门红做准备。这就有足够的时间、资源支持新产品的推广,个人代理人队伍熟悉新产品等。而代理人队伍才是明年开门红业务增长的最关键因素,从过去几年开门红同比增长数据和年初代理人规模同比增长数据看,两者具有较强正相关性,代理人队伍规模也将会成为影响明年业务增长的主要驱动因素。

  从短期来看,产品形态受到影响,但影响小于预期。此前对134号文的担忧主要集中在快返责任的延后导致销售难度大幅增加,业务增长承压。目前来看,虽然134号文使主流保险产品面临更替潮,但从目前各公司新的产品形态和销售组合来看,主要是“年金+万能”双主险模式。这种模式下,对于带有生存金给付责任两全、年金类保险产品虽然首次给付时间推后,但是产品储蓄属性未变,由于有相应责任补偿,保单持有人可获得的现金流总量并未减少。对于附加万能转换成主险万能,对万能设计初衷影响不大。所以134号文对产品销售的影响短期没有大碍。

  从新规意图来看,保监会自2016年3月起,陆续发文限制中短存续期产品销售,并不是今年突然收紧相关产品监管,可以说是循序渐进地在进行政策引导。另外,134号文之前的产品形式组合出现保障功能过度削弱,理财、投资功能过度强化,背离了保险本源。且过去三年规模高速增长,短钱长投等资产负债不匹配现象严重,行业风险积聚。134号文意在引导行业回归保险本源,有利于行业长期健康发展。

目前来看,134号文实施近1个月,市场新品转换顺利,至于明年开门红的业绩大概也无需悲观,短期看不会“受伤”,长期更是利好。


人身险新规落地 转型压力或触发渠道之战

被视为人身险产品最严新规的“134号文”,于10月落地实施。严规之下,人身险公司何去何从?保险业人士认为产品仅是影响保单销售的众多因素之一,起决定性因素的更多来自渠道。因此,渠道之战将在一定程度上关乎这场转型大战役的成败。

  大险企:产品提前切换试销超预期

  “134号文”是指保监会今年5月下发的《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的通知》。通知发布后,新报送审批或备案的保险产品需严格遵照通知要求执行,对已经审批或备案的产品,保险公司需10月1日前完成自查和整改。

  “134号文”的核心内容是:对人身险公司的产品设计开发行为作出原则性规定,即明确鼓励开发定期人身险、终身人身险、长期年金产品以及健康险、特定人群专属保障保险产品等,同时明确限制发展快速返还的两全险、年金险,以附加险形式存在的万能险、投连险,以及纯理财型的护理险、失能收入损失险等。

  其中,要求两全险产品、年金险产品,首次生存保险金给付应在保单生效满5年之后,且每年给付或部分领取比例不得超过已交保险费的20%;人身险公司不得以附加险形式设计万能险或投连险产品。

  相对而言,“134号文”对大型人身险公司的影响较小。以某排名前十的寿险公司为例,该公司早在8月就提前进行了产品切换,销售符合“134号文”规定的新产品,在返还期延后至第五年、且预定利率下调的情况下,销售情况良好,新单保费较去年同期实现大幅正增长。

  “那是因为大险企转型较早,现有的产品结构本身就比较健康,此次被限制的产品在大险企所有产品中占比并不高。”业内人士分析称,加上大险企个险渠道的占比较大,代理人数量与产能均在持续提升,强大的队伍销售能力可以支持产品切换。因此“134号文”并没有影响到大险企的实际保单销售。


  小险企:不断尝试推新渠道压力大

  从小险企的反馈来看,则冷热不均。有公司表示,产品切换比较顺利,客户对新产品返还政策改变的敏感度较弱,以保障类为主的新产品销售情况好于预期。也有公司表示,只能不断尝试推新,紧跟市场方向,并时刻留意监管动向,以便随时作出调整。

  “难的不是切换产品,而是渠道单一,从而影响了整体的保单销售。”一家中小寿险公司负责人直言,该公司有步骤地主动停售了二三十款产品,同时开发了定期寿险、重疾险等多类保障型险种,从产品开发环节确保了转型发展有序推进。“但在面临销售环节时,却遇到了难题。”

  上述负责人口中的难题,也是目前不少中小寿险公司头疼的问题。由于之前中小寿险公司过于依赖银保渠道和中短存续期产品,而没有重点开发个险、经代及团险渠道,导致现在人身险新规对银保渠道冲击较大时,其他渠道暂时无法衔接上,直接影响了整体保单销售。

  “保障型产品要在银保渠道卖出一定规模比较难,只能靠代理人,但之前公司八九成的业务都放在银保渠道上,个险渠道一时间发展起来很难。”多位中小寿险公司负责人的对策是,走一步看一步,不断尝试各种新产品,在逐步建立个险渠道的同时,加大经代渠道的拓展力度。

  行业:内生性增长不容忽视

  除了了解不同规模险企的众生相,市场人士最想知道的还是“134号文”对整个行业带来的影响。综合目前业内人士及投行人士的观点来看,“134号文”等人身险监管“组合拳”可能会对明年人身险行业的“开门红”有一定冲击,但即使冲击也是短期的。

  国信证券的观点认为,考虑到人身险产品的“隐性需求”特征,代理人相比于产品而言,对险企经营具备更强的决定力,这也是为什么人身险公司转型都从转换渠道开始的根本原因。

  中金公司预计,随着数量更大、受教育程度更高的“80后”和“90后”年龄段人口逐步跨入中产阶层,中国人身险的核心客户群将快速增长,推动人身险需求在未来10年持续高增长,保费长期成长空间将超过8万亿元。

  由此来见,国内人身险行业的内生性增长趋势不容小觑。

人身险新规落地,这意味着向保障型险种转型的号角已经吹响,而转型压力或触发渠道之战,其中大险企产品提前切换,试销超预期,小险企则面临的压力比较大。


保险评估:人身险精算制度有哪些大调整?

  【记者 张爽】

  近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完善人身保险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形成机制及调整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三点:

  1. 支持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设立人身保险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专家咨询委员会,定期研究讨论评估利率调整的必要性及其影响,形成相关建议供监管部门决策参考。

  2. 优化人身保险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形成机制。在充分考虑负债特点的基础上,基于对市场利率未来走势、行业投资收益率等因素的判断确定评估利率参考值,并结合人身保险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意见,适时调整评估利率水平。

  3. 调整部分险种的评估利率水平。对2013年8月5日及以后签发的普通型养老年金或10年以上的普通型长期年金,将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上限由年复利4.025%和预定利率的小者调整为年复利3.5%和预定利率的小者,其他险种的评估利率要求维持不变。

  按照《通知》要求,自发布之日起,人身保险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执行以下规定:

  1. 2013年8月5日及以后签发的普通型人身保险保单评估利率上限为年复利3.5%和预定利率的较小者;2013年8月5日以前签发的普通型人身保险保单评估利率继续执行原规定。

  2. 分红型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利率上限为年复利3%和预定利率的较小者。

  3. 万能型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利率上限为年复利3%。

什么是保险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

  保险公司为应对未来经营风险和确保财务状况,按照监管机关的要求而提取的负债,也就是保险责任准备金。由于这部分准备金是基于未来的风险提取,需要对现在的准备金进行贴现,而贴现的依据就是预估未来的利率,称之为评估利率。评估利率越高,贴现值越低,需要提取的准备金越少;评估利率越低,贴现值越高,需要提取的准备金越多。

为什么要调整评估利率?

  ——防范利差损风险

  “结合我国当前经济形势,我们认为,未来保险业投资端面临一定压力,为应对可能出现的利差损风险,有必要适当下调现行评估利率。”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2013年,在推动人身保险费率形成机制改革过程中,原中国保监会建立了人身保险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形成机制,由监管部门根据“一篮子资产”的收益率和长期国债到期收益率等因素综合确定评估利率,并根据长期利率的变化适时调整。从近几年的人身保险业发展看,通过落实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形成机制,切实管住了增量业务利差损风险,有效激发了市场活力。但随着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行业改革的深化,现行评估利率形成机制有待优化。

  此次《通知》重点从两个方面对人身保险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形成机制进行完善。一是强化评估利率的趋势性调整。从国际经验看,主要发达国家都建立了准备金评估利率的趋势性调整机制,评估利率的确定充分体现资产端和负债端的联动,及时反映未来市场的趋势性变化。二是强化评估利率形成机制的组织保障。评估利率的趋势性调整是动态的、前瞻的,需要依托行业力量提供必要的人力和组织保障。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定期研究讨论评估利率调整问题,既是一项长期性的重要举措,更是一项基础性的制度安排,对维护行业稳健经营、引导行业高质量发展有长远的意义。

为什么这一次只针对两类长期年金产品进行调整?

  ——长期年金产品暴露风险较多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从国际经验来看,评估利率与险种的关系较为密切,不同险种的评估利率可能有显著不同。此次调整就遵循了这一原则。普通型养老年金和10年期以上的普通型长期年金两类产品的定价受宏观利率的影响比较大,因此,这次调整是基于对当前国内国外经济形势以及经济走势的一个判断。另一方面,在前期调研中,这两类产品也暴露出较多的风险。

本次调整将会产生哪些影响?

  ——人身险业将为此多计提1200亿责任准备金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通知》的实施将主要产生三个方面的影响。

  一是有助于推动行业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高质量发展。《通知》中评估利率的确定充分考虑了负债的特征,体现不同业务分类监管的原则,有助于推动行业转变发展方式,优化人身保险业供给结构,提升行业整体价值。

  二是有助于提高监管的科学性。《通知》建立的责任准备金评估技术模型遵循审慎性、科学性的原则,既及时反映未来市场趋势,又保持评估利率的相对平稳,有助于进一步深化人身保险费率形成机制改革,筑牢防范人身保险市场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定期研究讨论评估利率调整问题,形成意见和建议报监管部门,也有助于强化监管部门与行业的沟通互动,提升决策科学性。

  三是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的调整有助于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通知》中评估利率的调整限于2013年8月5日及以后签发的普通型养老年金或保险期间为10年及以上的其它普通型年金保单,其他险种的评估利率要求维持不变,这将促进全行业进一步加大身故、健康、意外等风险保障类产品发展力度,更好地满足消费者保障需求;同时,经测算,人身保险业为此需要增提责任准备金1200亿元,占责任准备金余额中的1%,有利于全行业更好地履行未来保险赔付责任,保护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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