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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保险案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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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我国《保险法》并没有禁止重复保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各保险公司按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以同一保险标的及保险利益订立数个保险合同,若所约定的保险事故不同,则不构成重复保险。例如,投保人对于同一保险标的,同时投保火灾保险和运输保险,因发生火灾保险事故而造成的所有损失,在补偿时也可构成重复保险。重复保险则相反,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标的可保价值。重复保险是否应该合法

重复保险 重复保险和共同保险的区别

什么是重复保险?重复保险可分为超额重复保险和未超额重复保险。从理论上讲,重复保险与保险的损失补偿功能相悖。在保险实务中,重复保险容易诱发道德风险,极易引发保险诈骗,危害甚大,所以各国法律对重复保险都作了专门规定。重复保险是: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重复保险有两个特点:其一,投保人与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了保险合同;其二,在投保人与不同的保险人分别订立的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保险利益、保险事故都是相同的。

重复保险是什么

  所谓重复保险,指投保人对于同一个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在同一期间就同一保险责任,分别向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我国《保险法》并没有禁止重复保险。在人身保险业务惯例中,一般对重复保险没有限制:但在财产保险中,一般对保险赔偿总额有所限制。根据《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中,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综合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各保险公司按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重复保险有什么特点?

  重复保险有两个特点:其一,投保人与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了保险合同;其二,在投保人与不同的保险人分别订立的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保险利益、保险事故都是相同的。这两个特点也是构成重复保险的必要前提,不同时具备这两个前提条件,就不是重复保险。如果是一个保险人订立了数个保险合同,或者是若干个保险人共同订立一个保险合同,不属于重复保险。如果是就一个保险标的,具有不同的保险利益,或者约定了不同的保险事故,也不属于重复保险。

重复保险采用的分摊方法

  在重复保险.分摊方式有以下三种:1:比利责任制.即按照各家保险公司的保险金额,比例分担损失赔偿责任,其公式为:某保险人的责任=( 某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所有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总额 )×损失额2:限额责任制.即各家保险公司对于损失的分担并不以其保险金额作为分摊基础,而是按照他们在如无他保的情况下所负责的限度比例分担。其公式为:某保险人责任限制额= (某保险人独立责任限额/所有保险人独立责任总和)×损失额3:顺序责任制.即同一保险标的有两家以上保险公司承保时,最早出立投保的保险人首先负责赔偿,第二个保险人只负责超出第一个保险人保险金额部分,依次类推。

重复保险如何认定

  依据重复保险的定义,重复保险应具备下列四个要件:
  1、须以同一保险标的及保险利益订立数个保险合同。如果投保人对于不同的保险标的,分别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则无重复保险可言。同样,同一保险标的,如具有不同的保险利益,而以不同的保险利益订立数个保险合同,则也不构成重复保险。例如,对于同一标的物房屋,甲以所有人的利益投保火灾保险,乙以抵押权人的利益投保火灾保险,甲和乙的保险利益不同,所以甲、乙所订立的保险合同均不能构成重复保险。
  2、须以同一保险事故订立数个保险合同。以同一保险标的及保险利益订立数个保险合同,若所约定的保险事故不同,则不构成重复保险。但在数个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有时不必完全同一,也可以构成重复保险。例如,投保人对于同一保险标的,同时投保火灾保险和运输保险,因发生火灾保险事故而造成的所有损失,在补偿时也可构成重复保险。
  3、须在同一保险期间订立数个保险合同。虽为同一保险标的、保险利益以及同一保险事故,而保险期间各异(如前一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终止后,次一个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开始),则不构成重复保险。但是,保险期间的重复,并不要求全部保险期间的始期和终期完全一致,部分保险期间重复或保险责任起止时间相容,也可以构成重复保险。
  4、须与数个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如果投保人与同一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其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价值,这种保险仅为超额保险而非重复保险。如果投保人与数个保险人订立一个保险合同,其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价值,这种保险仅是数个保险人共同承担保险责任,属于共同保险,也不构成重复保险。

重复保险和共同保险的区别

  共同保险和重复保险的区别:
  一、是共同保险是投保人的风险一次性转移,而重复保险则是二次或二次以上的转移。
  二、是共同保险的各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紧密。因为,在共同保险中,尽管保险人为数人,但它们和投保人之间只存在一个保险合同。而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基本上没有,因为,在重复保险中,各保险人和投保人存在数个保险合同,但数个保险合同彼此没有任何联系。
  三、是共同保险中,保险金额的总和不超过保险标的可保价值。重复保险则相反,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标的可保价值。

重复保险是否应该合法

  重复保险是指就同一标的向不同保险人进行多次投保,且其投保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行为。由于人的生命不能用价值衡量,因此在人身保险中不存在重复保险的,重复保险只存在于财产保险当中。关于财产保险的重复投保问题,《保险法》明确规定,当发生保险发生后 按照损失补偿的原则,重复投保需要由保险公司按照各自承保金额比例计算并承担赔款,因此,对于投保人而言,在缴纳多余的保费后,实质上只能得到投保足保险得到的赔款,实质上是不划算的,也不可能因为多投保而获利。而在交强险条款中则明确规定,每国内车只能投保一份交强险,多次投保的,须将后投保的视为无效,并要做退保处理的。因此说,在财产保险中,重复保险的保险合同如果是多个对保险标的有可保利益的人在互不知情的情况下造成的,那就是合法的。而如果是由于道德因素造成的,试图骗取保险金而造成的重复投保,那就是不合法的。

重复保险的基本原则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这是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履行的一项重要的法定义务。保险法规定这项义务的目的,是防止投保人利用与不同保险人分别订立保险合同的方式,进行保险欺诈,谋取不正当利益。通知的对象是参加重复保险的各个保险人,通知的内容为订立重复保险合同的有关情况。 投保人进行重复保险后,虽然每一个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额不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但由于各个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都相同,各个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累计起来,其总和就会超过保险价值,形成超额保险。由于财产保险以赔偿金额不超过实际损失为原则,因此,保险法明确规定了一项基本原则,即: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这是重复保险赔偿的基本原则。规定这项原则,可以防止被保险人利用重复保险获取超过保险标的实际损失的赔偿金。

重复保险,是否存在两个以上的投保人

  1.财产保险原则“损失多少,补偿多少”没有获利性。
  2.投保人对投保标的没有受益权,只有被保险人才有。
  3.投保人和受益人可以是任何人。
  4.投保人不等于被保险人(受益人)。
  5.多分保险不等于重复保险,要看两张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项目有没有重复,没有相同的,那就不存在重复保险。
  6.重复保险,标的损失由所有受保公司分平均分摊。
  7.保险不等于全保,全保不等于什么都保。

百万元保险案尘埃落定

万元保险案尘埃落定

  保人隐瞒病情投下巨额保险?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一桩涉及金额近百万元的保险合同赔偿纠纷案,历时四年风雨,终于尘埃落定。

  近日,家住泸州20岁的陈剑锋拿到了应得的保险赔偿金。然而,事情的起因还要回溯到近八年前。

  1998年9月28日,陈剑锋的父亲陈锡权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泸州市分公司(简称泸州人寿保险公司)处投保鸿寿养老保险,保险金额50万元,投保人、被保险人为陈锡权,受益人为其儿子陈剑锋。

  合同约定,陈锡权因疾病身亡时,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的两倍即100万元给付保险金,并无息退还所交付的保险费。随后,陈锡权从1998年10月起连续三年交纳保险费共计19.05万元。

  天有不测风云,2001年6月9日陈锡权因患肝癌医治无效病故,悲痛之余,儿子陈剑锋随即向泸州人寿保险公司申请赔付,但对方却认为,投保人陈锡权隐瞒病史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决定拒赔并解除保险合同,仅同意退还陈锡权三年交纳的保险费190500元。

  无奈之下,当时年仅16岁的陈剑锋和作为法定代理人的母亲一起,将泸州人寿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保险金99.99万元。

  泸州人寿保险公司在庭审中表示,双方确实订立了保险合同,但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发现投保人隐瞒病史,其行为违反了我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所以保险公司依法作出的拒赔行为应受法律保护。

  投保人陈锡权到底是否隐瞒病史?这一问题成为庭审中的焦点。

  陈剑锋及其代理人认为,陈锡权的投保单上既往病史一栏是保险员代为填写的,因此,投保人未隐瞒自己的病史。保险公司则表示,有充分证据证实投保人曾患过肝炎、慢性肾功能不全等病症,而投保人订立合同时却明确告知保险公司没有上述病史。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陈述投保单上关于对既往病史的回答系保险员代替所为,但该陈述被告予以否认,故不能作定案证据。而该案已有书证证实投保人有既往病史及未告知被告相关情况。综合相关证据,应认定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既往病史的事实。

  既然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那么保险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双方围绕又一焦点问题针锋相对。

  原告方认为,双方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对方无法定事由解除合同,应按约赔付保险金。而保险公司则认为,原告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其未告知的肾功能不全、肝炎病症属拒保和以等级投保的范畴。依照保险法规定,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拒付保险金。

  据了解,目前我国保险法对保险人解除合同作了明确规定,即应具备两个条件,缺一不可:第一是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第二是未告知的事实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投保人陈锡权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曾患乙型肝炎、慢性肾功能不全等病,保险公司提供的两份证据不足以证明投保人隐瞒的事实影响其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换言之,保险公司认为影响其是否承保的病是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而投保人隐瞒的病史是慢性肾功能不全,至于对乙型肝炎投保的处理情况,从两份证据中均不能得出相关明确结论。自然,其解除合同的理由也就因欠缺法定条件而不能成立。

  据此,泸州市江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泸州人寿保险公司给付陈剑锋保险金99.99万元,同时承担19443元的案件受理费和诉讼费。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泸州市中级法院审理后,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哪些保险可重复投保? 哪些保险不可重复投保?

我们都知道,有些保险产品可以重复投保,有些保险产品不可以重复投保。那么哪些保险可以重复投保呢?哪些保险又不可以重复投保呢?下面小编为您具体讲述。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在商业保险范畴内,投保不同险种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获赔情况有所不同。大体上,财产损失不能获得多种赔偿,人身损失可以获得多种赔偿。

  重复投保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发生损毁,各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如一台价值35万元的轿车,车辆丢失,车主在两家保险公司购买了车辆盗抢险,合计保额为50万元。车主只能获得两家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的比例共同支付保险赔款35万元,而不能获得50万元。按照《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投保人可以要求保险公司退还多支出的保险费。

  人身保险相对比较复杂。医疗费报销的保险只赔偿被保险人医疗费用的支出,保险金不会超过医疗费用的总和。各家保险公司的医疗费用保险条款中,均明确要求提供医疗费原始凭证作为获取医疗费赔偿的必要条件。

综上所述可知,财产损失不能获得多种赔偿,人身损失可以获得多种赔偿。其中,医疗费报销的保险只赔偿被保险人医疗费用的支出,保险金不会超过医疗费用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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