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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领取保费

孙武达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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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首次豁免保险费自“丧失能力”后的首个保险费到期日开始,并且本公司退还自本公司认定投保人“丧失能力”后已支付的保险费。本公司派员收取保险费时,收取保险费人员应向投保人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如果投保人不再“丧失能力”或重新开始工作,投保人必须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所负的豁免保险单所指明的保险合同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将要支付的保险费的责任中止。王女士在销售人员进行一对一的二次营销时,决定交付首年5万元的保费购买一款保险期间为15年的分红险。王女士告诉媒体,截至目前她已经交掉3年共计15万的保费。

附加投保人失能豁免保费条款

附加投保人失能豁免保费条款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人寿保险合同或健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的投保人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后,附加于主保险合同中。主保险合同的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主保险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有冲突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第二条 【投保条件】

  投保本附加合同时,投保人应在满足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前提下,身体健康,且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五十周岁以下(含五十周岁)。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责任:

  若投保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丧失能力”,在其“丧失能力”期间,本公司豁免保险单所指明的保险合同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将要支付的保险费。首次豁免保险费自“丧失能力”后的首个保险费到期日开始,并且本公司退还自本公司认定投保人“丧失能力”后已支付的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作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第四条 【丧失能力的定义】

  本附加合同所述的“丧失能力”指主保险合同投保人(以下简称“投保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造成下列残疾程度之一的:

  一、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

  二、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三、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以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四、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以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五、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六、 没有他人帮助不能完成下列任何三种日常行动:

  1. 咀嚼熟食;

  2. 个人卫生,包括洗澡、洗脸以及如梳头、刮脸之类的活动;

  3. 穿衣(但不包括系鞋带);

  4. 自理大小便;

  5. 起居;

  6. (靠拐杖)在房间内走动。

  七、 由于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持续六个月以上不能从事任何工作,并且在六个月以后的时间里将不能从事任何职业。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对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下列由任一情事造成投保人“丧失能力”的,本公司不负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投保人犯罪、殴斗或酒醉行为;

  三、投保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投保人的自杀、故意自伤身体;

  五、投保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投保人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或感染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被保险人被行政执法、司法机关拘禁或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入狱期间。

  第六条【保险责任的开始】

  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所负责任,自投保人缴付本附加合同首期保险费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第七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限一致,至保险单载明的终止时止。本附加合同的最大满期年龄为六十五周岁。

  第八条【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交费日期均与主保险合同相同。本公司派员收取保险费时,收取保险费人员应向投保人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自保险单载明保险费交费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第九条【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不负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一、 主保险合同终止;

  二、 投保人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经本公司同意并批注于保险单中;

  三 主保险合同变更为减额缴清保险。

  第十条【持续“丧失能力”证明】

  在投保人“丧失能力”期间,本公司有权每隔一段时间要求投保人提供持续“丧失能力”的证明或接受体检,其时间间隔取决于投保人“丧失能力”的程度及本公司有关规定。持续“丧失能力”证明和体检必须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生提供,所需费用由本公司承担。若投保人不能提供这些证明或未按本公司的要求接受体检,本公司有权停止本附加合同的一切保险责任。如果投保人不再“丧失能力”或重新开始工作,投保人必须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所负的豁免保险单所指明的保险合同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将要支付的保险费的责任中止。

  第十一条【身体残疾鉴定】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本附加合同第四条所述第一至六项残疾程度的,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被保险人因疾病造成本附加合同第四条所述第一至六项残疾程度的,本公司根据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确诊证明进行鉴定。

  第十二条【豁免保险费的申请】

  申请豁免保险费时,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并出具保险单、身份证件、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生出具的投保人“丧失能力”鉴定书、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收据,以及本公司要求的其它文件。

  【名词释义】

  利息:涉及补交或垫交保险费的利息,以“补交或垫交保险费当日所在的会计年度的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二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2%”按复利计算。

  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本公司:指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人账户上的红利为何不能领取

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有条件的消费者会购买一定的保险,购买保险不仅可以获得一份保障,有时还可以获得红利。那么,保险公司分配至投保人账户上的红利为何不能领取?

  保险公司分配至投保人账户上的红利为何不能领取?市民王女士昨日向金陵晚报媒体反映,自己花费15万保费购买了一款分红保险后,不仅红利与销售人员口头宣传的“高收益”有别,而且红利还无法按年取出,一定要等到保险满期。王女士希望媒体能够帮她问个究竟。

  投诉人:分红低且无法按年取出
  2011年年底,王女士前往某国有银行购买理财产品。在银行大堂“偶遇”了该行一位“负责人”后,王女士便被带往了相邻的某酒店,听取一家保险公司的宣传讲座。
  据王女士描述,一场讲座听完,她的购买热情被完全激发。王女士在销售人员进行一对一的二次营销时,决定交付首年5万元的保费购买一款保险期间为15年的分红险。“当时推销保险的工作人员说得天花乱坠,告诉我这个产品虽然是保险,但是收益比以前买的理财高很多。现在想来,自己真的太不冷静。”
  王女士告诉媒体,截至目前她已经交掉3年共计15万的保费。而根据其提供的红利通知书显示,前2年分红分别为282元和897元。王女士认为,5万元存一年也能获得上千元利息,而这款保险两年分红居然没有一年定存利息高。
  王女士表示,当时营销人员明确表明每年分红高。可现在不但红利低,还无法按年取出,一定要等到保险满期。王女士的担忧还包括这款产品宣传中曾提到每两年一次的生存现金返还。“我的保险期间为15年,这样约定的单数年份岂不是要损失最后一年领取生存现金的机会么?”王女士指出,在其意识到产品不合算想要退保时,保险公司告知称,如果现在退保,已经缴纳的15万保费只能退回9.6万多元。

  保险公司:合同明确约定为增值红利
  就王女士提出的问题,媒体联系了该保险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
  该名工作人员查询后表示,该保险是一款通过银保渠道在售的分红型保险产品,其形态为年缴保费,需缴5年,满期需15年。王女士对于少领生存现金的担忧是多余的。因为此款产品和所有购买者约定自第二个保单周年日起每两年可领取等值于合同年保费12%的生存现金,累计可以领取7次。所以,第十五个保单年度本就不涉及生存金的领取。
  至于红利低,达不到原先承诺的情况,该工作人员表示,“每年公司根据经营情况给出保单分红,分红是不确定的。我们在投保单上都有相应的风险提示,客户签单时需要阅读抄录并签字确认。”据他解释,分红险的分红来源于保险公司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不能简单地与银行存款利息直接比较。不过该人士也向媒体表示,今后会要求营销人员将具体条款表述的更清晰明了,减少误会产生。
  该工作人员表示,这款产品的红利分配方式已经约定为增值红利而非现金红利,在产品折页上已经给出说明。增值红利并非每年可以领取的,它是在整个保险期限内每年以增加保额的方式分配的。只有在合同终了时,连同满期金、保险金或退保金一并给付。但退保时拿到的增值红利是按增值红利现金价值表来给的,这在合同中也有说明。
  一位业内人士告诉媒体,按照相关寿险分红原理,分红险产品的红利一般表现为现金红利和增值红利两大类型,但多数投保人概念中的红利仅单指现金红利。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都会就红利分配方式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与投保人进行确认。投保人务必仔细阅读条款,不要匆忙落笔签字。

如果您也遇到过以上红利不能领取的情况,希望以上信息对您有所参考,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有关保险方面知识,敬请关注慧择网

投保人与被保人 谁能领取保险金呢

近期小编在网上看到一则有关保险投保的新消息:保险金领取必须是本人,即使您是投保人也不能领钱。于是就发生了类似事情,小面就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吧!

  “买保险很顺利,取钱却费尽周折。”福州七旬老人老林拨打海都新闻热线968111说,2009年他在银行买了两份保险,其中一份两年前已经退保,另一份最近到期,领取时被告知,被保险人是他外孙,老林不能领钱。

  “两份保险一模一样,两年前中途退保,是我自己办的,这次怎么不行了?”老林提出这样的疑问。

  媒体了解到,老林2009年买保险时,外孙还在读小学,今年刚满18周岁,已经读高中了。

  老林掏钱买的这两份保险,其实是为外孙买的。两年前老林中途退保时,外孙未满18周岁,这时候由投保人(老林)代理办理领取手续;如今外孙已经满18周岁,所以老林不能领钱,必须由外孙持本人身份证才能办理,或者由外孙的父母以法定监护人的身份代办。

  目前老林的女儿已经办理领款手续,打算钱到账后,再转交给老林。老林说:“没想到写了孙子名字,领钱这么麻烦。”

  这不是个例。被保的是孩子,由大人交钱的情况有两种:目前市面上的保险,一般都把投保年龄限制在70周岁以下,为了让70周岁以上的人投保,一些人会叫老年人投保,被保险人则填子女或孙子女,投保后,保险保障的是小孩,交钱的是老人;另外一种更常见的情况是,父母为未成年子女买保险。

  福州一家大型保险公司客服部负责人说,未成年人投保后,领钱时都有18周岁的问题,目前各家保险公司都规定:满18周岁需由小孩或法定监护人领取。

面对保险公司的这种规定您肯定会觉得麻烦,但您仔细一想,保险公司也是为了保证您账户的钱可以安全。总之财产安全最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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