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险案例分析事故
寿险保险案例分析
万丈高楼平地起,保险行业的成长壮大离不开一个个保险案例经验的累积,从事保险的新人可以从一个个保险案例中吸取经验与教训,从而更快地成长。接下来,小编将以寿险保险案例为主向大家分享保险经验。
郑庆和路红霞是一对恋人,2006年秋,两人一起到当地保险公司,由路红霞出钱买了一份保额为7.5万元的人身险,被保险人是路红霞,受益人是郑庆。2006年12月下旬的一天,郑庆开车,两人一起去路红霞家,在经过离路红霞家不远处的一座桥时,轿车不幸翻进了河里。路红霞家人闻讯立即将两人救上岸,送往医院抢救,可终究未能挽回两个年轻的生命。意外发生后,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取证认为符合理赔条件,可有一点难倒了他们理赔款该给谁?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死亡时,受益人已经死亡的,赔款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也就是说,如果郑庆先于路红霞死亡,则由路红霞的法定继承人领取理赔款;如果路红霞先于郑庆死亡,则由郑庆的法定继承人领取理赔款。但医院出具的证明是送到医院时,两人均已死亡,无法确认谁先死亡。理赔款该给谁的法定继承人呢?
保险公司经过反复讨论,又向上级请示,最后认为根据《保险法》相关条文的精神,受益人只有晚于被保险人死亡,理赔款按法律规定属于其所有后,受益人的法定继承人才可领取该理赔款。但此次事故中,无法确定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谁先死亡,则只能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推定两人同时死亡,故该事故中受益人不可能获得理赔款,这笔款项还是给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更为合适。于是,这笔7.5万元的保险理赔款由路红霞的父母领取了。
对此,郑庆的父母不同意,他们认为,《保险法》规定,受益人只有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理赔款才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现在既然推定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死亡,那么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前提就不存在,保险理赔款当然应由受益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于是,郑庆父母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7.5万元保险理赔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其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而非法定。受益权是一种期待权,只有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它才成为一种现实的财产权。从《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可以看出,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其受益权就丧失了,保险金的请求权仍归被保险人,因此受益权不能作为受益人的遗产而由受益人的继承人予以继承。
在郑庆和路红霞案件中,当意外发生时,无法判断到底是死亡的先后顺序,只能由路红霞的父母领取这笔保险理赔金,从这场寿险保险案例的判决中,我们可以学习到关于受益权的知识,当受益权的主体即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时,其继承人不能继承他的受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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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练车事故案例分析一、学车出交通事故 培训机构担责赔偿
小郭前不久报名参加了汽车驾驶培训。在车辆实训过程中,小郭驾驶车辆不慎撞伤一位行人王某,交警认定小郭负事故全部责任。后王某将小郭及驾驶培训机构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两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小郭是事发时驾车人,但作为受训人员,在事故发生时尚未取得驾驶资格,难以有效控制机动车运行,而由培训机构的雇员即车辆教练员实际控制该车运行,且培训机构从这种运行中获得实际利益,因此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对驾驶培训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由培训机构对王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评析:随着城市交通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们需要掌握机动车驾驶技能。在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期间,一般由培训机构派遣专业教练陪同进行车辆实训,若此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培训机构一方的责任。学员虽是车辆的驾驶人,但在教练员在场的情况下,学员对车辆并不具备实际支配力,也不享有车辆的运行利益。也就是说,培训机构因其经营性而需要在培训期间履行安全监管及保障义务。因此,若交通事故受害人请求驾驶培训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在驾驶培训活动中,培训机构应当保证其教练车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标准,保证教练员的副刹车系统具有良好性能,保证教练员具有相应从业资质,同时严格按照既定行驶路线、行驶速度、行驶方式指挥学员驾驶车辆,最大限度地降低不安全因素。对于学员而言,应当选择正规的、品质优良的驾驶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在接受培训过程中严格听从教练员指挥,谨慎操作车辆,以避免在培训过程中对他人或对自身造成损害。
教练车事故案例分析二、学员驾考出事故保险公司要赔偿
某驾驶培训公司的学员驾驶该公司的车进行考试,因操作不当与在候考区等候考试的郑某等人发生碰撞,造成郑某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郑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之后,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此次交通事故作出认定:此次学车交通事故,驾校的学员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郑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随后司法鉴定认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八级。肇事车辆属于被告驾驶培训公司所有。该车已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
评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可见,交通事故发生后,伤者需要抢救的,不论被保险人的责任大小,接到交警部门的通知和医院的清单,保险公司就要在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如果被保险人无责任的,也要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只有在条例规定的无证、醉驾、盗抢车辆、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事故四种情形下,为了保护保险公司的利益,惩治违法的侵权人,才规定保险公司对垫付的抢救费用,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不存在这四种情况的,保险公司不享有抢救费用的追偿权。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损害和受害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损失,是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人身伤亡唯一的免赔条件,并没有规定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交通事故可免除保险公司对人身伤亡的理赔义务。
保险公司承保的涉案车辆的使用价值在于让未取得驾驶资格的学员通过学习获得合格的驾驶资格。因此,作为学员在学习过程中无证驾驶车辆为一种必然现象,这是一般人所能够知晓的常识。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风险经营者,更应该知道承保的教练车必然存在上述情形,而保险公司在明知存在上述情形的情况下,仍然作出承保的决定,且未在交强险保险合同中对此作出特别约定,应视为其放弃对学员在学习过程中无证驾驶致人损害免责的抗辩。
因此,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随着城市交通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需要掌握汽车驾驶技能。可是在培训过程中不免会出现教练车事故,针对这些教练车事故,不同的情况会有不同的处理结果,以上两个教练车事故案例分析可以帮助您进行了解。而在阅读了以上的两个教练车事故案例分析后,想必您已经更深刻的意识到了保险的重要性,所以,不管是驾校还是学员本身,都一定要及时的做好保险的保障。
爱相随定期寿险怎么样?案例分析
爱相随定期寿险怎么样?
爱相随定期寿险总体来说还是比较不错的,线上投保累计最高300万保额,18-40周岁身故或全残,额外赔付50%基本保额(特别身故/全残保险金属于可选责任),相对来说健康告知宽松仅有4条,责任免除较少仅3条,对于消费者来说还是比较有利的。孕妇也可投保,比较人性化。比较适合职场白领、刚组建家庭人群、父母需要赡养以及育有子女的人群投保。
爱相随定寿保险的优点是什么?
1. 爱相随定寿保险的性价比相对来说很高,保费要比同种类型的主要产品要便宜7%左右,并且年龄在18岁到55
岁的人群都可以投保,而且在41岁之前出现了事故还能获得150%的保额,只是要额外的增加点费用,但是价格不高,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进行选择。
2. 爱相随定寿保险对于孕妇或者患有轻度症状的人群都可以进行购买,在购买之前要咨询相关人员责任的范围有哪些。
3. 爱相随定寿保险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选择保额300万的保险,并且不需体检。
爱相随定期寿险案例分析
投保:周先生,今年30岁,是家庭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为了让家庭有更稳妥的保障,经过慎重考虑,选择给自己投保了爱相随定期寿险+特别身故/全残保险金责任,基本保额100万,保障30年,选择30年缴费,通过费率表计算出年交保费为1530元/年。
出险:投保四年后,在一次外出商务洽谈途中发生交通事故,34岁的周先生发生重伤,抢救无效,不幸身故,给家人带来了莫大的悲伤。妻子在整理周先生的遗物中发现了寿险保单,在处理好后续事情后,周太太发起了寿险理赔申请。
理赔:经过保险公司的审核、复核后,认定符合理赔条件,那么周先生的家人获得身故保险金100万元,特别身故保险金50万元。合计150万元。有了理赔金,可以更好的解决眼前的一些困难。
以上就是对爱相随定期寿险的介绍,这款产品综合保障范围、其他权益、产品优点等多方面来看,是一款非常不错的寿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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