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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括保单承保范围

韩先致
338
前言:广义的医疗保险范围包括医疗保险的承保对象,医疗费用的担负比例及承保的卫生服务项目。总的来说,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都在一定的范围内,也就是说其所承担的责任是有限而不是无限的。同时,医疗保险范围也是保险产品吸引力的体现。确定医疗保险范围的原则(一)确定医疗保险范围时要考虑医疗保险举办的目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哪些范围进出口贸易的货物运输保险,因运输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陆上货物运输保险、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和邮包运输保险等,其中最重要的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医疗保险的承保范围

医疗保险的推广与应用不仅保障了老百姓的健康,减轻患者家庭的经济负担,更体现了国家社会 医疗保障体系的优越性,但仍有部分人不清楚医疗保险的范围,这里小编为您讲解。

医疗保险的范围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达成的一种书面协议,对具体的事项列出具体内容,以确定哪些是属于医疗保险范围内,哪些是属于医疗保险范围之外。如果被保险人在健康方面出了问题,在范围内的就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否则,被保险人将不能享受医疗保险的待遇。一般来说,医疗保险的范围还是很广的,它所报销的医疗费是病人在治病期间产生的各种费用,它不仅包括医生的医疗费和手术费,还包括住院、护理、医院设备等的费用。广义的医疗保险范围包括医疗保险的承保对象,医疗费用的担负比例及承保的卫生服务项目。狭义的医疗保险范围包括医疗保险所承保的 医疗服务项目,以及这些项目提供的数量、形式与限制等。

医疗保险主要表现形式
  1.保险人为一定的人群提供保险。
  2.保险人不为某些人群提供保险。
  3.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支付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或者从某个费用水平开始支付。
  4.保险人不予支付某一数额以上的医疗费用。
  5.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报销某种或某几种疾病的医疗费用。
  6.保险人不为被保险人报销某种或某几种疾病的医疗费用。
  7.保险人为被保险人免费(或部分免费)提供一定数量一定类型的医疗服务项目。
  8.保险人不为被保险人免费(或部分免费)提供某些医疗服务项目。
  在实际操作中,具体的某个医疗保险制度并不会只采用上述的一种形式来确定医疗保险范围,而是结合几种形式来确定医疗保险范围。总的来说,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都在一定的范围内,也就是说其所承担的责任是有限而不是无限的。

 确定医疗保险范围的意义
  (一)首先,医疗保险费的测算和筹集是建立在一定医疗保险范围基础上的。
  (二)其次, 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及运营也是建立在一定医疗保险范围基础上的,明确的医疗保险范围有助于保证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平衡或收大于支。
  (三)再次,明确的医疗保险范围有助于医疗费用的使用和补偿公正合理,保证医疗机构的信誉度,增加医疗保险机构的竞争力。同时,医疗保险范围也是保险产品吸引力的体现。

确定医疗保险范围的原则
  (一)确定医疗保险范围时要考虑医疗保险举办的目的。
  (二)确定医疗保险范围时要满足被保险人的医疗保险需求,既满足被保险人的健康需要,也要符合被保险人对保险费的支付能力。
  (三)确定医疗保险范围时要充分考虑医疗服务的供给状况。
  (四)医疗保险要随着医疗保险目的的改变、被保险人的需要和支付能力以及医疗服务提供状况的改变而不断发展变化。

 确定医疗保险范围的程序
  (一)明确医疗保险目的。
  (二)了解当地居民(或保险拟覆盖人群)的基本情况:
  1社会经济人口特征
  2医疗保险需要状况
  (1)疾病风险发生概率:通常使用慢性病患病率、两周患病率、失能率、疾病别发病率、疾病别患病率等各项指标来表示。
  (2)卫生服务利用情况:通常使用两周就诊率和年住院率分别表示人们对门诊服务和住院服务的利用情况。
  (3)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可以用卫生费用来表示,比如家庭年卫生支出、门诊次均费用、住院次均费用、病种费用等来表示。
  (4) 保险意识:可以通过有关调查来了解人群的保险意识,比如人们是否知道保险,是否了解 保险的作用,是否会购买保险等。
  (3)政府、企业和居民对医疗保险的支付能力:通过了解政府、企业和居民是否因为购买医疗保险而影响了更为重要的支出来判断他们对医疗保险的支付能力。
  (三)了解卫生服务供给状况:
  包括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业务开展情况、收支状况、各种疾病治疗流程、各项服务收费标准、各项服务实际成本等。
  (四)了解其他医疗保险制度或其他保险(或保障)制度的提供情况:
  明确各部门或各制度的职责分工,充分考虑不同制度之间的协调运作与配合,既要给被保险人提供最大的保障,又要使资金不被浪费,这一点对于 社会医疗保险来说尤其重要。
  (五)确定医疗保险范围:
  设计医疗保险范围备选方案,分析评价各个方案的可行性、有效性和优缺点,选择适宜方案作为最终医疗保险范围。

以上就是对医疗保险范围的表现形式、意义、原则、程序等的讲解,如果您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选择登陆慧择网官方网站获取更详细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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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哪些范围

  进出口贸易的货物运输保险,因运输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陆上货物运输保险、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和邮包运输保险等,其中最重要的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一、海上风险与损失

  (一)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一般指海上航行途中发生的或随附海上运输所发生的风险。它包括海上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但并不包括海上的一切风险,如海运途中因战争引起的损失不含在内。另外,海上风险又不仅仅局限于海上航运过程中发生的风险,它还包括与海运相连接的内陆、内河、内湖运输过程中的一些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1.自然灾害

  自然灾害是指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界力量所引起的灾害。例如,恶劣气候、雷电、海啸、洪水、火山爆发、浪击落海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力量所造成的灾害。

  上述自然灾害中,洪水、地震、火山爆发等风险,是真正发生在海上的风险吗?

  答:不是,这些是发生在内陆或内河或内湖的风险,但对于海运货物保险来说,这些风险是伴随海上航行而产生的,且危害往往很大,为了适应被保险人的需要,在长期实践中,逐渐地把它们也列入海运货物保险承保范围之内。

  2.意外事故

  意外事故是指由于偶然的、难以预料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指运输工具搁浅、触礁、沉没、与流冰或其它物体碰撞、互撞、失火、爆炸等造成的货物损失。

  (二)海上损失与费用

  海上损失与费用是指被保险货物在海洋运输中因遭受海上风险而引起的损失与费用。按照海运保险业务的一般习惯,海上损失还包括与海运相连接的陆上或内河运输中所发生的损失与费用。

  1.海上损失

  海上损失(简称海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在海运过程中,由于海上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或灭失。就货物损失的程度而言,海损可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就货物损失的性质而言,海损又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1)全部损失。简称全损,是指运输中的整批货物或不可分割的一批货物的全部损失。就其损失情况不同,又可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来源:考试大

  (1)实际全损。是指该批保险货物完全灭失或货物受损后已失去原有的用途。如整批货物沉入海底无法打捞、船被海盗劫去,货物被敌方扣押,船舱进水、舱内水泥经海水浸泡无法使用,船舶失踪半年仍无音讯等。具体来讲,构成被保险货物实际全损的情况有下列几种:

  第一,保险标的完全灭失。指保险标的的实体已经完全毁损或不复存在。如大火烧掉船舶或货物,糖、盐这类易溶货物被海水溶化,船舶遭飓风沉没,船舶碰撞后沉入深海等。

  第二,保险标的丧失属性。即指保险标的的属性已被彻底改变,不再是投保时所描述的内容,例如货物发生了化学变化使得货物分解,在这类情况下,保险标的丧失商业价值或使用价值,均属于实际全损。但如果货物到达目的地时损失虽然严重,但属性没有改变,经过一定的整理,还可以以原来的商品名义降价处理,那就只是部分损失。

  第三,被保险人无法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的。在这种情况下,保险标的仍然实际存在,可能丝毫没有损失,或者有损失而没有丧失属性,但被保险人已经无可挽回地丧失了对它的有效占有。比如,一根金条掉入了大海,要想收回它是不可能的。再如,战时保险货物被敌方捕获并宣布为战利品。

  第四,保险货物的神秘失踪。按照海上保险的惯例,船舶失踪到一定合理的期限,就被宣布为失踪船舶。在和平时期,如无相反证据,船舶的失踪被认为是由海上风险造成的实际全损。船舶如果失踪,船上所载货物也随之发生“不明原因失踪”,货主可以向货物保险人索赔实际全损。

  (2)推定全损。是指货物发生事故后,被保险货物的实际损失已不可避免,或为避免实际全损所需的费用与继续运送货物到目的地的费用总和超过保险价值。具体来讲,保险货物的推定全损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保险标的的实际全损不可避免。如船舶触礁地点在偏远而危险的地方,因气候恶劣,不能进行救助,尽管货物实际全损还没有发生,但实际全损将不可避免地发生;又如货物在运输途中严重受损,虽然当时没有丧失属性,但可以预计到达目的地时丧失属性不可避免。这类情况下被保险人就可以按推定全损索赔。

  第二,被保险人丧失对保险标的的实际占有。被保险人丧失对保险标的的实际占有,在合理的时间内不可能收回该标的,或者收回标的的费用要大于标的回收后的价值,就构成推定全损。

  第三,保险货物严重受损,其修理、恢复费用和续运费用总和大于货物本身的价值,该批货物就构成了推定全损。

  有一台精密仪器价值15000美元,货轮在航行途中触礁,船身剧烈震动而使仪器受损。事后经专家检验,修复费用为16000美元,如拆为零件销售,可卖2000美元。问该仪器属于何种损失?

  该种损失属于推定全损。因为其修理、恢复费用和续运费用总和大于货物本身的价值。本文来源:考试大网

  2)部分损失。部分损失是指被保险货物的损失,没有达到全部损失的程度。部分损失又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两种。

  (1)共同海损。是指载货运输的船舶在运输途中遭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使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的共同安全受到威胁,为了解除共同危险,由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救难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例如,暴风雨把部分货物卷入海中,使船身发生严重倾斜,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船货会全部沉入大海,这时船长下令扔掉部分货物以维持船身平衡,这部分牺牲就属于共同海损。

  由于共同海损范围内的牺牲和费用是为了使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免于遭受整体损失而支出的,因而应该由船方、货方和运费收入方根据最后获救价值按比例分摊,这就叫共同海损的分摊。

  构成共同海损,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确实遭遇危难。即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或者是不可避免的,而不是主观臆测的。

  第二,必须是自动地、有意识地采取的合理措施,其费用必须是额外的。

  第三,必须是为船、货共同安全而采取的措施。如果只是为了船舶或货物单方面的利益而造成的损失,则不能作为共同海损。

  第四,必须是属于非常性质的损失。

  (2)单独海损。是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意外损失,即由于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舶或货物的部分损失。该损失仅由各受损方单独负担。它与共同海损的主要区别在于:

  第一,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货损失;共同海损,则不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而是为了解除船货共同危险而有意采取的合理措施所造成的损失。

  第二,损失的承担责任不同。单独海损,由受损方自行承担;而共同海损,则应由各受益方按照受益大小的比例共同分摊。

  2.海上费用

  海上风险除了使货物本身受到损毁导致经济损失外,还会造成费用上的损失。保险人即保险公司对这些费用也给予赔偿。包括主要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两种。

  1)施救费用。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被保险人或他的代理人、雇佣人和受让人等,为了防止损失的扩大,采取各种措施抢救保险标的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保险人对这种施救费用负责赔偿。

  2)救助费用。是指被保险标的遭受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救助行动并获成功,而向他支付的劳务报酬。

  二、外来风险和损失

  外来风险与损失,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由于其他各种外来的原因所造成的风险和损失,外来风险和损失包括下列两种类型:

  一种是一般外来风险与损失,是指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偷窃、短量、破碎、雨淋、受潮、受热、发霉、串味、沾污、渗漏、钩损和锈损等风险损失。

  另一种是特殊外来风险与损失,是指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以及行政措施等特殊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与损失。例如,战争、罢工、因船舶中途被扣而导致交货不到,以及货物被有关当局拒绝进口或没收而导致的损失等。

  除上述各种风险损失外,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还可能发生其他损失,如运输途中的自然损耗以及由于货物本身特点和内在缺陷所造成的货损等,这些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承保的范围。

保险的基本原则有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补偿原则、近因原则和代位追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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