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反水索赔案例
天津港房屋受损装修费可以索赔
天津塘沽爆炸事件想必大家都有所了解,大量的房屋都被摧毁,一夜之间变成废墟。在人们为消防战士默哀的同时我们也在关注后续的 房屋财产赔偿问题。事故受损房屋究竟该怎么赔偿,赔偿多少都是我们一直关心的问题。天津港爆炸事故严重受损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评估结果9月21日公布。天津滨海新区政府表示,事故受损住宅的装修将按一般性标准统一赔偿,若业主单独装修评估价与一般装修标准不同,可另行商议。
住宅装修赔偿标准统一为一般性装修标准,已包含在选择收购的总房价1.3倍赔偿和选择修缮的总房价16%赔偿中,不再对住宅装修的差异性另行评估。如有业主提出其住宅装修标准极高,可单独向原受理评估机构申请进行评估。若单独装修评估价超过一般装修标准加上评估价13%差异性装修赔偿,则另给予差价赔偿;若单独装修评估价低于一般装修加上评估13%差异性装修赔偿,则退回多付的赔偿额。
居民室内财产损失评估较早即已开始,4家保险评估公司进驻各受损小区,全面开始对居民室内财产进行损失评估。在一般情况下,电器等产品根据市场价格进行评估;没有发票也无法查询到对应市场价格的物品,则将按照市场平均价格进行评估;对于外观完好、损失轻微、无结构性损坏的物品,将根据损失率来计算;对于损毁严重,或维修价值过高的物品,则将按照全新物品的市场价格来计算。
天津滨海新区政府表示,此次开展的室内财产损失评估,无论业主最终选择收购还是修缮,只要是在此次事故中损坏的装修都纳入评估范围,评估结果包含了人工费因素,没有破损的装修则不在此次室内财产评估范围内。
天津塘沽的房屋财产赔偿问题将有有关部门进行评估,在评估后将对房屋的装修纳入索赔范围内,都将按照一般性标准统一赔偿。房屋财产险是大家在购买住房时一定要考虑的问题,灾害无处不在,我们无法预料,为了能更好的减少损失,我们应该购买房屋险。
保险索赔案例
保险行业的成长不仅仅是保费的增加,还是一次又一次保险服务中,人们对保险行业认可度的不断提升,对于保险行业的误解不断消散。接下来,小编将向大家分享三则保险索赔案例,以供大家参考。
商界精英笃信国寿156万5天赔到户
刚过知天命之年的古伟(化名),是三门峡市著名企业家,曾成功开发国家AAAA级景区,同时经营多个产业成为当地商界翘楚。古伟自1998年开始在中国人寿为自己和家人购买保险,投保险种有养老险、分红险、健康险、少儿险等。据统计,他为妻子累计投保保额超过100万元,为其子女累计投保保额近500万元,为自己投保保额累计156万元,其中包括88鸿利终身保险、养老金还本保险等。
2012年11月26日这天,古伟像平时一样,晚饭在外应酬。这天酒后回家他感到很不舒服,有糖尿病史的古伟给自己注射了一剂胰岛素便倒头睡去,当家人发现事情不对时赶紧拨打120,急救车赶到时,古伟已经不治。因古伟名下产业较多所涉及财产数额较大,家人忙于处理相关事务未能及时到中国人寿申请理赔。2015年6月7日,古妻带着相关材料在业务员的陪同下到中国人寿三门峡分公司柜面申请理赔,柜面工作人员受理资料时,发现其中一份养老还本保险出生年月日与实际不相符,随即积极展开核实调查工作,接案后5天内按照合同约定将155.97万元赔款转至受益人账户。
人生盛年患白血病女老板获赔135万
46岁的刘女士在平顶山经营一个大型养生会馆。因为头脑灵活善于经营,会馆的生意越来越好,家庭事业两得意的她万万没想到自己竟会患上白血病。2015年6月刘女士被平顶山新华区人民医院确诊后,又转至天津中科院血液病医院继续住院治疗。
接到家属报案经核查,刘女士于2011年投保中国人寿“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保额45万元。根据保险合同,公司迅速做出理赔决定,赔付刘女士重大疾病保险金135万元。
顶梁柱工地出险国寿60万抚慰老少三代
家住商丘宁陵县的27岁小伙儿吕某某已经是两个孩子的爹。小儿子刚出生几个月。吕某某在县城建筑工地打工,虽然辛苦,但有年过半百的父母帮助妻子带孩子、操持家务,一家三代人在一起也其乐融融。没想到,2015年6月4日灾难突然降临。这天下午吕某某在工地干活时不小心从二楼摔下,造成重度颅脑损伤及多脏器出血,经抢救无效于数天后离世。全家陷入巨大的悲痛之中。幸好该工地参保了中国人寿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接到报案后,中国人寿按照合同约定迅速给予60万元赔付。当工作人员将赔款送到受益人手中时,年轻的妻子流着泪说:“有了这笔钱,我要替孩子他爸撑起这个家!”
在这三则保险索赔案例中,无论是商界精英,还是建筑工人,只要符合理赔条件,保险公司都会迅速按照合同约定给予赔偿金。
房屋保险案例分析
【导读】保险案例分析可以为投保人提供更简单明了的保险知识,一直是广被保险人使用。而根据房屋保险相关规定,非外力作用而导致房屋倒塌,保险公司是不用负赔偿责任的。下面就此知识点,我们运用案例分析的形式向大家阐述这一规定。
案情
2003年7月19日,胡明在保险公司购买了房屋三份,保险单中约定:保险期限为一年,即自2003年7月19日零时起至2004年7月18日二十四时止;保险项目包括房屋及附属设施、房屋装修、家用电器、家具、服装和租房费用。其中,对房屋及附属设施的 保险金额为20000元,每份保单的保费是30元,胡明合计交纳保费90元。该保险的保险条款在第五条罗列了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五种损失原因,即(一)火灾、爆炸;(二)雷击、冰雹、雪灾、洪水、崖崩、龙卷风、冰凌、泥石流和自然灾害引起地陷或下沉;(三)空中运动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四)暴风或暴雨使房屋主要结构(外墙、屋顶、屋架)倒塌;(五)存放于室内的保险财产遭受盗窃、抢劫。“责任免除”条款第七条亦写明:“未按要求施工导致建筑物地基下陷、下沉,建筑物出现裂缝、倒塌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赔。2003年10月,胡明即发现其投保的房屋一门房的墙体出现裂缝。2004年8月,胡明见门房裂缝越来越大,遂到保险公司报案,以房屋因受暴雨浸灌造成裂缝为由,请求按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后因双方协商未果,引起诉讼。诉讼中,胡明向法院提供了保险财产已经鉴定确定为C级局部危房,应予拆除的鉴定报告,但报告中对房屋损坏的原因进行分析的结论里则写明:“被鉴房屋因属新垫宅基、整体地基基础局部承载力不均,在遭受暴雨浸灌、使用年限较长的情况下,均能对地基基础产生不利影响,抵御外力影响的能力减弱。在其自身荷载的作用下,局部出现地基基础降沉应属正常力学现象”。双方对应否赔偿仍争执不一。
案例分析
投保人就房屋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后,房屋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了裂缝,虽然形成了危房的事实,但由于造成房屋开裂的原因系非外力作用,且房屋并没有发生倒塌,故依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不应负赔偿义务,投保人以此要求赔偿的请求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本案上诉人投保的险种,其条款的第五条和第六条明文规定了保险责任的范围,特别是保险条款第五条罗列了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损失的产生原因,其中第(四)项的规定,即暴风或暴雨使房屋主要结构(外墙、屋顶、屋架)倒塌,与本案的处理结果关系最为密切,对上诉人提出索赔的申请是否合理以及保险公司应否理赔的判断,无疑应当以该条款为依据。而该条款的适用至少应当具备两个条件:首先,出现房屋的主要结构(外墙、屋顶、屋架)倒塌的情形;其次,房屋主要结构倒塌是由于暴雨(或暴风)等外力所致。本案中,保险标的物主要结构并未出现倒塌的情况,而是出现裂缝形成危房。从该险种的保险条款“责任免除”条款第七条第(四)项:“未按要求施工导致建筑物地基下陷、下沉,建筑物出现裂缝、倒塌的损失”的表述来看,应当理解为:非外力因素导致的房屋裂缝、倒塌的情形,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故本案上诉人所主张的房屋损害情形不属于保险公司保险责任的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处理结果并无不当。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终审判决如下:非外力作用并致房屋倒塌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专家建议,在购买自身需求的险种之前,需要对该险种的相关保险知识进行详细的咨询与了解,以免在理赔过程中出现保险知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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