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五养老金改革
如何改革养老金制度
改革养老金制度是民众共同的心声,鉴于当前养老制度不完善带来诸多问题,改革养老金制度势在必行,刻不容缓。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改革养老金制度:
第一,补充个人账户缺口,确保实账运行。补足个人账户资金缺口,是个人账户养老金通过市场化投资运作,实现自我积累,提高待遇水平的前提条件。可以考虑通过划拨国有股、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等方式予以补充。
第二,调整制度结构,区分公共养老与私人养老责任。建议将社会统筹部分明确为第一支柱的公共养老金计划,降低其待遇水平(即参保者退休后的养老金领取额与缴费工资的比例);在个人账户做实的基础上,和企业年金共同构成实质性第二支柱,并通过投资实现自我积累,保障总体待遇水平不降低。中长期可考虑在第二支柱发展壮大基础上,降低公共养老金的缴费比例和待遇水平,减轻企业负担。
第三,科学运营养老金,实现保值增值。公共养老金注重安全性和流动性,个人账户养老金则兼顾安全性与成长性,两者属性不同。应该据此设计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组合,通过科学合理的投资运作,实现养老金保值增值。
慧择提示:通过对养老金多元化投资管理的改革,养老责任可以多方来共担,从而减轻国家负担,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养老金制度可持续发展。
河南省改革企业养老金计发办法
缴费年限如何规定参保者退休待遇将受多大影响昨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对我省本月开始实施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新政执行标准进行规范细化。
有关负责人提醒,养老金缴足15年是个坎,达不到缴费年限而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将只能一次性拿到个人账户里的钱,并且单位缴纳的部分保险费也拿不到手,将拨入我省养老基金。
折算工龄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按照规定,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两部分。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员在建立个人账户前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的连续工龄;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员在建立个人账户后单位和个人共同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实际缴费年限为本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
参保人员中断缴费或欠费的时间,在计算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时,不参与计算,也不计算相应的缴费年限。从事井下、有毒有害、高温、高空等特殊工种的职工可提前退休,但按新标准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各种折算工龄均不视同缴费年限。今后,参保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前退休,将不再执行每提前一年减发2%的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规定。
缴足15年可领养老金
新办法实施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参保人员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且无视同缴费年限的,退休后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参保人员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有视同缴费年限,符合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的,每月发放的养老保险待遇则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及过渡型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改为缴费满15年计发15%,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上不封顶,个人缴费越多则享受越多。
5年过渡期养老待遇稳中有升
为确保新老政策平稳过渡,2006年7月1日~2011年6月30日为我省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调整过渡期,在此期间,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标准将按照新、老办法对比计算,基本养老金发放将按照 增加的逐步增加,减少的不减发 原则实行,即退休人员按新标准计发养老金低于改革前原有标准的,差额部分一律补齐;若退休人员按新标准计发基本养老金待遇高于原有标准的,高出部分金额将参照年限不同按比例发放。
按照新办法:2006年7月1日~2006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人员,加发高出部分的10%;2007年1月1日~2007年12月31日期间的退休人员,按高出部分的30%加发;2008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退休的,按高出部分的50%加发;2009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退休的,按高出部分的70%加发;2010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退休的,按高出部分的90%加发;2011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高出部分全额发给。
个体工商户参保缴费年限可延长
按照规定,凡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且办理退休手续,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累计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标准的生活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终止。考虑到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没有视同缴费年限,且缴费时有中断,难以确保本人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后缴费年限累计已满15年,因此这类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后,可自愿申请向后延长缴费年限,最多不超过5年,但不得以向前追溯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后待遇如何计发
2014年10月1日起,国务院正式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它在养老金待遇方面有所调整。据悉,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后,退休人员待遇的调整将不再与同职级在职职工增长工资直接挂钩,而是会统筹考虑企退人员与城乡老年居民养老待遇。
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调整不再与同职级在职职工增长工资直接挂钩,而是与企业退休人员以及城乡老年居民基本养老待遇调整统筹考虑。这也是一个重大变革,有利于避免相互攀比,逐步建立起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障待遇调整机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确保安全。
而且,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待遇分为两部分:一是基础养老金,以社会平均工资和本人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每缴费1年计发1个百分点,即缴费年限越长,待遇水平越高。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累计历年个人缴费的本息,除以规定的计发月数。从国务院《决定》附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可以看出:同样年龄退休的,计发月数相同,所以缴费越多,待遇水平越高;而同样个人账户积累的,退休越晚,计发月数越少,即除数越小,因而待遇水平越高。
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之后,其待遇该如何计发呢?它将会从企退人员、城乡老年居民基本养老待遇方面考虑。今后,事业单位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大部分组成,其中前者与社会平均工资和本人缴费工资有关,后者与个人缴费的本息等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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