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人保、平安、太平洋、大地等多家保险公司了解到,对于购买划痕险,各家保险公司对于车辆年限都有限制。目前人保规定只有1-2年内的新车才能购买划痕险;太平洋规定投保划痕险车辆年限不能超过5年;大地则规定车辆年限不得超过三年。不同保险公司的限制不一样,具体情况车主可在购买保险时进行咨询。
新保险法出台
新保险法出台了。据了解,内容上的多条变化对于车主而言可谓喜忧参半。新保险法与旧法相比,不仅明确了理赔时间,也使得“高投低赔”成为历史。而且,车辆转让保险照赔,且免责条款对于车主而言也不再是道“坎”。最值得一提的是,以往由保险公司“买单”的划痕险门槛也有所提高,一些小刮小碰车主得自掏腰包。
四大特点凸显新法
关键词:理赔时间
新规: 新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以往一些相对复杂的理赔案件,保险公司常常因为准备材料、审查正在进行中等缘由无故拖延理赔时间。不仅大大降低了保险公司的办事效率,而且,也给投保的车主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但是,新法在车险理赔时间上给出了具体的时间界定,即保险公司必须在接到理赔申请30日内理赔或有明确的说法。正如一些保险公司的相关人员所言,这一条款的实施无疑对保险公司提出了更高的风险内控要求。
关键词:车辆转让
新规:新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天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同时,保险公司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着增加而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据了解,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二手车主的。它也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保险公司不得再以未告知的理由拒赔;另一方面,提醒车主,虽然车辆转让后,车险保单也自动变更,但如果车辆的承保风险发生变化了,保险公司也有权拒赔或部分拒赔。
关键词:“高投低赔”
新规:新保险法规定,投保金额不得高于标的物的价值,也就是说给旧车投保时不再按照新车价,而是按照旧车目前的价值,否则违法。
按照新车的价格投保却只能根据现车的价格理赔,这种“高投低赔”现象,在车险业由来已久,引起投保人的极度不满。新保险法实施后,这样的现象将不会发生。
关键词:免责条款
新规:新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
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据了解,车主签署合同时很少仔细阅读其中内容。于是,曾出现过一些保险代理人故意宣传保险产品好的一面,而将免责条款一笔带过,误导许多保户的事情。而新保险法要求保险人对合同应当履行全部说明义务,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其责任的条款应做出提示。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车主的切身利益。
划痕险“附带条件”多
“划痕险比较麻烦。”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这样说。这次划痕险的变动对于保险公司的理赔工作起到了不小的作用。
以往,与其他的险种一样可以单独办理的划痕险门槛一下子提高了。“划痕险的鉴定方式与以往无异。但是,要想为爱车办理划痕险,车主必须先办理车损险之后方可。”不仅如此,对于划痕险各个保险公司的说法也各异。“对于划痕险,公司上半年制定了新的承保标准,原来可以承保5年以下的车,现在只承保两年以内的新车,部分车型即使两年内投保也有可能被拒保。由于涉及金额通常不是很大,公司以前对于划痕险理赔尺度非常宽松,一般不要求即时报案,甚至不用去现场勘察,只要车主提出要求,参保划痕险的车辆车身的‘小碰小擦’,保险公司都会掏腰包。与之相比,公司现在则严多了,每次出险要派专人去现场勘察、评估,还要求在维修时复勘。”一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表示。
而保险公司这些带有附带条件的划痕险办理方法着实叫车主叫苦不止。车主冯女士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了自己的担扰:“我12月份投保了限额5000元的划痕险,保费只有500元,至今出险三次了,共拿到保险金2500元,如果买不到划痕险的话,这2000多块钱得我自己掏,相当不划算。”除了冯女士这样的情况之外,更多车主则更担心没有了划痕险为爱车做保障,一旦爱车遭遇人为划伤等行为之后,就得自己掏腰包。例如,在一些老旧小区,基本上没有车库,私家车大都停在外面。由于小区的人口流动性很大,经常有些恶作剧的孩子划伤停在院里的汽车,如果没有相应的保险,车主面临的风险将会变大。
在车身划痕险被取消同时又无其它可替代险种的情况下,车主将面临事故率极高的车身划痕事故却无险可保的难题。在车损险责任免除条款中已注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由于车身划痕主要通过钣喷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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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理财产品法律规定有哪些
近年来,市民的理财意识有了显著的提高,信托理财产品凭借收益高、稳定性好等优势获得了众多投资者的青睐,那什么是信托理财产品?信托理财产品法律规定有哪些?
简介
信托类理财产品是指由银行发行的人民币理财产品所募集的全部资金,投资于指定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的专项信托计划。目前,各家银行推出的信托类理财产品主要是银行与信托公司合作,将募集资金投资于信托公司推出的信托理财计划。信托类理财产品的收益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浮动的。
收益较高、稳定性好是信托产品的最大卖点。比如,贷款类信托计划产品一般都是资质优异、收益稳定的基础设施类信托计划,并且大多有第三方担保,在安全性方面比单纯的信托投资项目的利得财富要略微高一些。同时在投资过程中,投资银行会不断监控、跟踪贷款的动向,从而可以最大程度上规避信托项目的投资风险。
信托收益并不“保底”
根据《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得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也不得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所以认购资金信托计划是有风险的,不仅信托收益不能保底,而且如同其他投资一样,可能亏本,甚至血本无归。
然而,投资者的投资回报来源于信托收益,如果没有预期的信托收益或令投资者满意的收益率,投资者亦不会认购资金信托计划。因此,信托收益是投资者在资金信托时不可回避的关键问题,因此,通过以下三个方面的防范措施可能会为信托收益的实现提供一定保障。
1)必须把信托收益作为信托财产与其他财产严格区别。同时须把信托收益作为信托财产由受托人实际掌控,或按资金信托计划约定委托他人管理,而委托他人管理的责任由受托人承担。
2)根据不同的信托项目资产(权益),对其经营收入来源进行“履约保险”或“履约担保”,以保证信托收益来源的项目资产经营所产生的现金流量不会“干涸”或“断流”或“流失”。
对已有稳定现金流量,经预测可以到达预期信托收益的信托项目资产,应由受托人代表投资者与该项目资产原所有人约定(在设计资金信托计划时),对已测定的现金流量来源进行“投保”或寻求“担保”;
对还未有稳定现金流量或尚未建成运作的信托项目资产,应由受托人与该项目资产原所有人约定(在设计资金信托计划时),已经预测的信托收益或项目经营的现金流量,是由该所有人及其管理人负责或保证的,须由其承担担保责任。
3)对构成预测的信托收益的基础(文件资料)进行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并由专业会计师、律师作出专业咨询意见。
尽管法律规定信托收益不能保底,但通过上述一系列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以保证投资者的预期信托收益(率),这是法律不禁止的,也是投资者所期望的,受托人所需要的,信托市场欢迎的风险防范措施。
依据信托理财产品法律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得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也不得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即它也是有风险的,收益不能保底。因此,广大市民一定要谨慎投资。
死亡保险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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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保险可以分为“定期人寿保险”和“终身人寿保险”。两者以保险合同的期限的不同进行划分,适合不同人群的保险需求。
定期人寿保险
定期死亡保险习惯上称为定期保险,是指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间内,被保险人如发生死亡事故,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保险合同即行终止,保险人无给付义务,也不退不已交的保险费。定期保险的保险期间,通常为1年期、5年期、10年期、15年期、20年期或30年期。一般地,定期保险的被保险人在合同期满时不超过65周岁。保险人也可应投保人的要求,为特定的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期间短于1年的定期保险,如保险期间为几个月或几个星期的定期保险。定期保险的保险条款大多规定,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自保险人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费并签发保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合同约定终止时止。由于定期的保费主要是依据被保险人的死亡概率计算出来的,储蓄因素极少,且保险人承担死亡风险责任的期限是确定的,在
保险金额相等的条件下,定期保险的保险费,低于其他任何一种人寿保险,从而投保定期保险可以以较低廉的保险费获得较大的保障。正因如此,定期保险的逆选择风险较大。当被保险人在感到或已以存在身体不适或有较大风险存在时,往往会投保较大金额的定期保险。为的控制风险责任,保证经营的稳定,保险公司往往要对被保险人进行严格的核保,例如,对高额保险的被保险人进行严格的体检;对从事危险工作或身体状况略差的被保险人适用较高费率。
终身人寿保险
终身死亡保险简称为终身寿险或终身保险,是一种不定期的死亡保险。终身保险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合同生效时起至被保险人死亡时为止,保险人须对被保险人的终身负责,不论被保险人何时死亡,保险人均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死亡保险金。通常被保险人的年龄以100岁或105岁为限,若被保险人在100岁或105岁时仍生存,也可以领取终身保险金。终身死亡保险的最大优点是使被保险人得到永久性的保障。终身寿险按照交费方式又可分为普通终身寿险、限期交费终身寿险和趸交终身寿险。普通终身寿险也称终身交费终身寿险。投保人按照合同规定定期交纳保险费(通常为按年交纳,也可按每半年或每季、月交纳),直至被保险人身故。限期交费终身寿险是指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间按期交纳保险费的一种终身寿险。一般有两种情形:一是交费期间约定为10年、15年或20年,由投保人自行选择;二是交纳是限定为被保险人年满60岁或65岁时止。在同一保险金额下,交费期越长,投保人每次交纳的保费越少,反之亦然。在终身保险中,投保限期交费终身寿险的人较多。趸交终身寿险是指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全部保费。趸交终身寿险可以避免因停交费而致保单失效的情况发生,但由于保费需一次交清,因此金额较大。
相比较而言,定期人寿保险保费低廉,获得较大保障,但不具有储蓄性,而终身人寿
保险费率较高,保单具有现金价值,保单所有人既可以中途退保并领取退保金,也可以在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限额内贷款,具有较强的储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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