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自付金额
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包括哪几类
近日,城镇居民大病医保报销正式启动,参加本市居民医保的大病患者将享二次报销待遇。那么,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包括什么呢?
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包括六类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
解读:此起付标准既包括门诊,也包括住院。假设一参保老人先在门诊看病花了1000元后又转入住院,享受大病政策,那么他在门诊的650元起付线以下部分,将和住院的费用一同计入报销范围。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按照比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解读:假设一参保老人住院花了16万元,那么此前他在住院期间的(15万元-1300元)×30%是不报销的,而现在可与剩下的1万元累计享受二次报销。
3、检查、治疗项目中使用大型医用设备及单项费用在200元(含)以上应当由个人先行负担的医疗费用;(解读可参照5)
4、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中的乙类应当由个人先行负担的医疗费用;(解读可参照5)
5、《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应当由个人先行负担的医疗费用;
解读:乙类药品,是指先由参保人自付一定比例后,再纳入报销范围。假设一乙类药物价格1000元,原来是需要参保人先行负担10%,即100元,900元按比例报销;而现在是个人先行负担的100元也可纳入报销范围。不过,所有的自费部分均不在报销之列。
6、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参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规定可纳入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以及符合(三)、(四)、(五)的医疗费用。
通过以上信息我们可以获知,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包括六类,希望以上信息对您以后报销有所帮助。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简介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介绍一:改革的任务和原则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 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 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介绍二:覆盖范围和缴费方法
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基本医疗 保险原则上以地级以上行政区(包括地、市、州、盟)为统筹单位,也可以县(市)为统筹单位,北京、天津、上海 3个直辖市原则上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筹(以下简称统筹地区)。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铁路、电力、远洋运输等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及其职工,可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介绍三: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要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
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要确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帐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统筹基金的具体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以及在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自实施以来不仅受到了国内人民群众的欢迎,而且得到了其他国家的广泛认可。目前国家正在积极改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争取去广大参保人员提供更加优质的基本卫生服务。
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介绍
什么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它是是面向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的一项保险制度。不仅覆盖范围广,而且满足了参保人员基本卫生服务需求,受到了众多人民群众的欢迎。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点目标
2007年在有条件的省份选择2至3个城市启动试点,2008年扩大试点,争取2009年试点城市达到80%以上,2010年在全国全面推开,逐步覆盖全体城镇非从业居民。要通过试点,探索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体系,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点原则
试点工作要坚持低水平起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坚持自愿原则,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责任,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的衔接。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参保范围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筹资水平
试点城市应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等不同人群的基本医疗消费需求,并考虑当地居民家庭和财政的负担能力,恰当确定筹资水平;探索建立筹资水平、缴费年限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机制。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自实施以来,始终坚持自愿的原则,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增加了群众的自主选择权利。于此同时,居民医保自发展的过程中不断进行探索,使参保者的医疗保障水平得到显著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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