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责任险指哪些
产品意外责任险特点有哪些
产品意外责任险承保厂家生产的产品因存在缺陷,造成使用、消费该产品的人或第三者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厂家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下面我们看看产品意外责任险特点有哪些?
1.“长尾巴”责任
通常,采用事故发生为基础的产品责任险保单,属于“长尾巴”的责任。30年前签发的保单,包括许多由于石棉或其他有害物质造成潜在伤害的“长尾巴”索赔至今还在发生。“长尾巴”责任困扰保险人的是无法精确预测最终的赔偿金额,从而影响保险定价的准确性。由于保险人无法预见被保险人的产品可能造成的潜在伤害,而这些无法预见的索赔可能几年甚至几十年后才提出,到那时,法律环境的变迁和通货膨胀都可能导致赔偿金额的提高,从而可能导致当初制定的保费不能满足赔偿,因此容易对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2.严格责任
被保险人在销售、生产和分发的产品中,如存在违反保证、疏忽、侵权和欺诈行为,都可能导致产品责任。而当今,大多数产品责任诉讼都以严格侵权责任为基础,因此加大了被保险人的责任。严格责任关注的是产品本身以及产品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危险,举证责任在被告方。即使是厂家在生产时已克尽谨慎之责,但是,如果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法庭仍将判厂家承担责任。
3.赔付以各国法律为依据,赔付差异较大
产品责任险的赔偿处理以各国的法律制度为依据,不同地区的产品责任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和消费者的索赔意识不同,决定了不同地区产品责任险的赔付情况也各异。当前,从赔付的案件和数量上看,最大的是美国,其次是西欧国家和日本。在美国,20世纪80年代有200多家保险公司由于该险种经营不善而倒闭;90年代末,由于石棉而引发的责任索赔,使全球承保美国产品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遭到标准普尔等评级公司的普遍降级。
产品意外责任险特点有哪些?首先通常,采用事故发生为基础的产品责任险保单,属于“长尾巴”的责任;其次大多数产品责任诉讼都以严格侵权责任为基础,因此加大了被保险人的责任;最后赔付以各国法律为依据,赔付差异较大。
保险的第三者责任险是指什么
第三者责任险主要是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第三方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赔偿的险种。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需要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保险公司会在责任限额以外赔偿,但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以往绝大多数的地方政府将第三者责任险列为强制保险险种,不买这个保险,机动车便上不了 牌也不能年检。在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出台后,第三者责任险已成为非强制性的保险。因为交强险在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 医疗费用部分赔偿较低,可考虑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作为交强险的补充。
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
(1)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指持有驾驶执照的被保险人本人、配偶及他们的直系亲属或被保险人的雇员,或驾驶人使用保险车辆在执行被保险人委派的工作期间、或被保险人与使用保险车辆的驾驶人具有营业性的租赁关系。二是合格,指上述驾驶人必须持有有效驾驶执照,并且所驾车辆与驾驶执照规定的准驾车型相符。只有“允许"和“合格"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时,保险人才予以赔偿。保险车辆被人私自开走,或未经车主、保险车辆所属单位主管负责人同意,驾驶人私自许诺的人开车,均不能视为“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开车,此类情况发生肇事,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意外事故:指不是行为人出于故意,而是行为人不可预见的以及不可抗拒的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
(3)第三者: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是第一方,也叫第一者;被保险人或使用保险车辆的致害人是第二方,也叫第二者;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在车下的受害人是第三方,也叫第三者。同一被保险人的车辆之间发生意外事故,相对方均不构成第三者。
(4)人身伤亡:指人的身体受伤害或人的生命终止。
(5)财产的直接损毁:指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现场他人现有财产的实际损毁。
(6)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指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承担的事故责任所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
以上是对保险的第三者责任险是指什么的介绍,汽车是必须要购买保险的,而第三者责任险可以作为交强险的补充,更好的保障人们在汽车行驶途中的安全,让人们外出多一份保障,多一份安心。
意外险的“意外”是指什么
随着保险行业在我国的逐步发展壮大,人们的保险观念也在发生变化。不过很多对于保险还是不怎了解,尤其是意外险方面。猝死是不是意外?这个话题一直保险理赔备受争议。近日深圳 保监局的一纸公文,要求保险公司明示猝死是否符合保险责任,成为业内关注的焦点,不少人拍手称赞,认为此举将减少理赔纠纷。昨日记者咨询星城保险业内人士,得到的回复是长沙还没有接到相关方面的通知。拒赔猝死易导致理赔纠纷
星城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保险业内人士表示,关于猝死是否属于意外险赔付范围,争议一直非常大。“我就遇到过这样的案例,汨罗的一位环卫工人在扫地的时候突然过世了,保险公司和家属对意外的理解就出现分歧,家属认为是意外,但我们公司认为其猝死是因为有病在身,这跟意外险的定义不符。”
造成上述纠纷的原因,主要是普通老百姓理解的“意外”与意外险合同中的“意外”有明显不同。顾名思义,很多人认为的意外就是意料之外的意思,猝死是不能事先想到的,因此意外险应该赔偿。
慧择提示: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的对意外的定义,跟人们观念中的意外有所不同。通常保险业将之定义为“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客观事件致使身体受到伤害”。例如每年的夏季的高温天气导致不少市民中暑,很多市民认为中暑是意外,但从保险领域来看,保险公司往往认定为疾病,因为中暑源于个体的抵抗力较差,并非外来的原因;而如果是食物中毒、鱼刺卡到喉咙,通常会被保险公司界定为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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