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疾险甲状腺免责
重疾险:免责条款要格外留意
重疾险:免责条款要格外留意
案例
几年前,曹女士为自己投保了重大疾病险,保险公司体检后予以承保。曹女士交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双方保险合同成立。曹女士在保险期限内患病,经三家医院诊断,一致认为其患有急性心肌梗。曹女士心想刚好有保险,算是不幸中的万幸,随即向保险公司提起理赔,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明确答复:拒绝给付。保险公司认为曹女士虽患有心肌梗,但其病症不符合其保险条款中关于“心肌梗应同时具备的3项医学指标”的要求,故根据合同规定,如不能同时具备上述3项指标,保险公司应当免除赔付的责任。
经鉴定,曹女士所患的心肌梗确有一项不符合保险条款的指标,但她声称在订立合同时保险公司并未对“心肌梗应同时具备的3项医学指标”的规定作出说明,自己并不知道3项医学指标的医学含义,因此该项条款无效。特别是该份保险单在“字面上”没有对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作出着重说明,未作清楚的交代。保险公司辩解说,订立合同时,本公司将免责条款对投保人进行了口头说明,该免责条款是有效的。
自2007年8月1日起,保险公司签订的重疾险合同都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发布的新版《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该规范最大的贡献就是将评判标准从保险医学改为临床医学,因而对投保人更为有利。据记者了解,以中国人寿为代表的许多保险公司相应修改了其条款中对疾病的定义和承保范围。
针对上述案例,上海德理律师事务所的周律师表示,该保险合同关于免责条款没有作着重说明,并且这部分属于格式条款,应该无效,所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谓的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也就是居于强势地位的一方预先给另一方准备的合同,在这里就是保险公司给投保人准备的合同,这种情况下,由于投保人处于弱势,因此必须要求保险公司对某些牵涉到切身利益的条款予以重点说明。”
周律师表示,保险公司所谓的“口头说明”需要保险公司举证,若无法举证则无效。
重疾险转嫁重疾风险
据可靠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国患重大疾病的概率在不断上升,且年轻化趋势比较明显。医保已经满足不了看病需求。不过,重大疾病保险如何购买呢?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各种先进的医疗设备以及治疗手段的运用使得重大疾病的治愈和控制效果越来越好,与此同时医疗费用也随之水涨船高,愈来愈贵。
对于已经有社保医疗的人来讲,在普通疾病住院时,社保医疗的所报销的医疗费用基本上还能给我们减轻些经济负担,一旦罹患重大疾病,社保医疗所报销的那部分费用在巨额的医疗费用面前就显得微不足道了,即便是有社保重大疾病保险补偿的15万元左右的重疾补贴金,对于动辄几十万的手术费用以及后期的治疗、疗养等费用来讲也是远远不够的。所以说需要我们用商业重大疾病保险来完善自己的医疗保险保障。
商业重大疾病保险一般为长期保险,选择投保后保险费率即为固定费率,不会像社保那样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增长。保险范围广泛,涵盖了常见的重大疾病种类。同时,重大疾病保险还具有提前给付功能,一旦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鉴定罹患了保险范围内的重大疾病,凭借诊断证明就能够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无需等待治疗结束。这也给被保险人减轻了很大的负担,可以保障疾病的治疗不会因费用的短缺而中断。
最后目前市场上销售的重大疾病保险大多兼有储蓄的功能,如果被保险人健康生存至保险满期,还能够得到一笔生存保险金做为晚年的养老金或者是个人资产留给亲人。
重疾风险相对于每个人都是存在,如若不想让自己面临重疾风险,尽早投保重大疾病保险将风险转移出去是不错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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