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疾病保险险种
人身团体保险险种有哪些
人身团体保险是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为保险对象,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疾病死亡或意外事故伤残的,由保险人按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形式。下面小编带您看一下人身团体保险险种有哪些。
团体人寿保险
(一)团体定期人寿保险
团体定期人寿保险常简称为团体定期保险,是指以经过选择的团体中的员工为被保险人,团体或团体雇主作为投保人,保险期间为一年的死亡保险。
(二)团体信用人寿保险
团体信用人寿保险是指为保全住宅贷款定期付款销售等分期偿还债权,由贷款提供机构或信用保证机构作为投保人(受益人),以与其发生借贷关系的众多分期付款债务人作为被保险人,同保险人签订的一种团体保险合同。
(三)团体养老保险
团体养老保险是指员工退休后,由保险人一次性按保险金额向退休员工支付一笔款项,供其养老生活所用,这种团体保险称为团体养老保险。
(四)团体终身保险
团体终身保险则是指以团体或其雇主为投保人,团体员工为被保险人,一旦被保险人死亡,由保险人负责给付死亡保险金的一种保险产品。
(五)缴清退休后终身保险
缴清退休后终身保险是一种以企业年金方式设立的团体终身保险,团体的员工自行负担保险费,逐年约定缴清,每年保障的差额由团体的雇主以购买定期保险的方式来弥补。
(六)团体遗属收入给付保险
团体遗属收入给付保险,以团体或其雇主作为投保人,团体所属员工为被保险人,员工的遗属作为受益人,团体或其雇主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约定在员工死亡时,由保险人向死亡员工的遗属给付死亡保险金。
(七)团体万能寿险
团体万能寿险,团体雇主一般不为团体万能寿险缴付任何保险费,所以,团体万能寿险并不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团体保险产品。不过,如果团体的规模较大,可以按该团体的经验数据收取死亡率费用,而且收取的管理费用比个人保险产品低。
团体健康保险
团体健康保险是指以团体或其雇主作为投保人,同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以其所属员工作为被保险人(包含团体中的退休员工),约定由团体雇主独自缴付保险费,或由雇主与团体员工分担保险费,当被保险人因疾病或分娩住院时,由保险人负责给付其住院期间的治疗费用、住院费用、看护费用,以及在被保险人由于疾病或分娩致残疾时,由保险人负责给付残疾保险金的一种团体保险。
(一)团体(基本)医疗费用保险
在这种团体健康保险中,当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开始后,因疾病而住院治疗时,保险人将负责给付其住院费用、治疗费用、医生出诊费用以及透视费用和化验费用等。
(二)团体补充医疗保险
团体补充医疗保险也称团体高额医疗保险,是以排除基本医疗保险中的诸多限制为主要目的的团体健康保险产品。
(三)团体特种医疗费用保险
团体特种医疗费用保险主要包括团体长期护理保险、团体牙科费用保险、团体眼科保健保险等。
(四)团体丧失工作能力收入保险
团体丧失工作能力收入保险又称为团体残疾收入保险,它是以团体或雇主作为投保人,以团体下属员工为被保险人,由保险人承担补偿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或疾病而丧失收入的责任的一种团体保险。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当被保险人(团体员工)遭遇意外事故导致死亡或残疾时,由保险人负责给付死亡保险金或残疾保险金的一种团体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常常与团体短期丧失工作能力收入保险等一起附加于团体人寿保险合同之中。
人身团体保险险种有哪些呢?团体人身保险的主要类型,包括团体人寿保险、团体年金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团体健康保险等。其中团体年金保险和团体信用人寿保险发展尤为迅速。
人寿疾病保险险种有哪些
康宁终身保险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至70周岁
保障期限:终身
缴费期限:10年和20年
缴费方式:一次性缴清、年缴和半年缴
享有利益
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元。
身故保险金:15万元,但要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
高残保险金:15万元,但要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
豁免保费:重大疾病发生在交费期内,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
险种特色
保障型保险,保费经济
重大疾病、身故、残疾保障全面
重大疾病发生在缴费期内,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
可申请保单借款
可将合同转换为终身保险、两全保险或养老保险无须核保
康宁定期保险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至65周岁
保障期限:至70周岁
缴费期限:10年和20年
缴费方式:一年缴清、年缴和半年缴
享有利益
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元。
身故保险金:10万元。
全残保险金:10万元。
满期保险金:5万元(等于所交保费)。
险种特色
保障型保险,保费经济
重大疾病、身故、残疾保障全面
被保险人70周岁期满,给付满期保险金
可申请保单借款
可将合同转换为终身保险、两全保险或养老保险无须核保
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
投保须知:
承保年龄:30日至65周岁
缴费方式:一次性缴清、年缴、月缴
保障期限:终身
缴费期限:趸缴、5年、10年、20年和30年
享有利益:
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生效1年内初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息返还保费;1年后初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给付10万元,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1年内因疾病身故,无息返还保费。因意外身故或1年后因疾病身故,给付10 万元保险金,合同终止。
险种特色:
29种重大疾病、身故保障全面
病种选择更科学,更合理,体贴你的需要。
人寿疾病保险险种有以上这些,客户在购买以上重疾险时要清楚保险条款,进行综合对比,然后选择出适合的保险产品,才能让 保险的作用发挥到最大。
重大疾病保险险种有哪些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环境的日益恶化,重大疾病呈现低龄化趋势。为此,您很有必要投保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以抵御重疾带来的财务风险。据悉,目前,重大疾病保险险种主要可以分为按比例给付型、附加给付型、提前给付型等,您应该按需选择。
按比例给付型
这种类型的重大疾病保险主要针对重大疾病的种类而设置的,对于常发生费用花费较大的重大疾病给付比例相对较高,例如80%,这种疾病的治疗费用一般都比较昂贵,如恶性肿瘤费用平均可达8万~10万元,脑中风平均治疗费用可达6万以上,其他疾病还如瘫痪、糖尿病、失明、肝病等。
提前给付型
这类产品保险责任包含重大疾病、死亡,或高度残疾,保险总金额为死亡保额,但是包括重大疾病和死亡保额两部分,如果被保险人患保单列的重大疾病,被保险人可以将死亡保额一定比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提前给付,用于医疗或手术费用的开支,而如果身故时由身故受益人领取剩余部分的死亡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没有发生重大疾病,则全部保险金作为死亡保障,由受益人领取。
附加给付型
这类产品通常作为寿险的附约,保险责任也包括重大疾病和死亡高残两类,其主要特点是这类产品有确定的生存期间,生存期间是指自被保险人身患保障范围内的重大疾病开始至保险人确定的某一时刻止的一段时间,通常为30天、60天、90天等,如果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且在生存期内死亡,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且存活超过生存期间,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时再给付死亡保险金。此种产品的优势在于死亡保障始终存在,且不会因重大疾病保障的给付而减少死亡保障。
独立主险型
这类重大疾病保险包括死亡与重大疾病责任两部分,两者相互独立,各自的保额为单一保额,如果被保险人身患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就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死亡保险金就会为零,如果被保险人未患重大疾病,则给付死亡保险金。例如:投保人购买了10万元的这种独立主险型的重大疾病保险,如果发生重疾,则赔付10万元的重大疾病保险,如果未发生重大疾病,则赔付10万元的死亡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险种主要有哪些?它一般可以分为四大类,即按比例给付型、提前给付型、附加给付型、独立主险型,其中提前给付型保险责任包括重大疾病、死亡等方面,当被保险人出险后,保险公司会提前给付一定的保险金,以减轻被保险人的家庭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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