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保险产品介绍
意外保险产品介绍
俗话说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所以意外风险是随时随地都有可能会发生的。今天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几款 意外保险产品。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投保范围: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下同)至65周岁、能够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从事建筑管理或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保险责任:在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投保范围:年满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自然人。单位 投保人数必须占在职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
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烧伤的,均可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部或部分保险金的给付。
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投保范围:年满3周岁至7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自然人。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踏入乘坐的合法营运交通工具入口,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依照约定给付保险金。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投保范围:年满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生活、工作或劳动的自然人。
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烧伤时,均可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部或部分保险金的给付。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投保范围:持有效机票乘坐客运航班班机的旅客。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发生 住院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依照约定给付保险金。
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和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都属于意外险。消费者应该根据自己的自身需要来投保意外险。
借款人意外保险产品介绍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18周岁至65周岁
保障期限:一年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 意外身故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 保险单上所载 保险金额给付 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领取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意外残疾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意外伤害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总数以保险金额为限。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该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借款人意外保险产品保障责任包括意外身故和意外伤残,适合18周岁至65周岁的人士投保,保障期限是一年,保险金额一般以借款人贷款金额为上限,可以提供借款人全面的意外保障。
安邦意外保险产品介绍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意外伤害风险无处不在,所以意外伤害保险成为了人们的必备保险,其中安邦意外保险产品尤其受到消费者的欢迎,今天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备受青睐的安邦安保1号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知识。
投保年龄:16周岁至60周岁
缴费期间:一年交
保险金额:为5000元的整数倍,最低10万
保险期间:一年,最长可续保至65周岁
保险责任:
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造成主险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保险公司将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两项以上者,保险公司给付各该项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残保险金;若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约定的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将予以扣除,主险合同终止。
在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对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主险合同终止。
安邦意外保险产品里,安邦安保1号意外伤害保险适合16周岁至60周岁人群投保,其保险期间为一年,最长可续保至65周岁,涵盖意外伤残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两项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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