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医疗保险制度
详解:农村医疗保险制度
农村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定义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
凡户籍在该地,出生90天以后的农村居民及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均可参加(没有年龄上限)。另外,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 学生平安保险的人员不必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由我国农民自己创造的互助共济的医疗保障制度,在保障农民获得基本卫生服务、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它为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所普遍存在的问题提供了一个范本,不仅在国内受到农民群众的欢迎,而且在国际上得到好评。
农村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覆盖范围
所有农村居民都可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经费。
农村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筹资标准
目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水平约为年人均55元,原则上农民个人每年每人缴费不低于10元,经济发达地区可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相应提高缴费标准。鼓励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适当扶持。
农村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统筹层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一般采取以县(市)为单位进行统筹。条件不具备的地方,起步阶段可采取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统筹,逐步向县(市)统筹过渡。
农村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管理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主要补助参合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医疗费用。其中,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职工医疗保险的区别,住院费用的支付水平约为35%。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与小额医疗费用补助结合的办法。各县(市)确定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额度。鼓励参合农民充分利用乡镇以下医疗机构的服务。新农合现由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农合办”管理资金的筹集和支付。
农村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政府补助
政府对所有参合农民给予不低于年人均40元的补助,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除市区以外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每年每人补助20元,地方财政的资助额要不低于20元。中央财政对东部省份也按中西部地区一定比例给予补助。2008年起,财政补助对参保农民的补助标准将提高一倍。
通过以上对农村医疗保险定义、覆盖范围、管理制度等内容的详细介绍,相信大家会对农村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内容有所清楚。如果大家还有什么不理解的,可以到当地社保局进行咨询。
美国医疗保险制度简介
美国医疗保险制度一般来说分为公共医疗保险和私人医疗保险两大类型,公共医疗保险包括老年和残障健康保险、医疗补助、儿童健康保险项目等,该制度的建立让众多美国居民受益。
老年和残障健康保险(Medicare)
老年和残障健康保险是美国最早的一项医疗保险制度,依据1965年的社会保障修正案建立,由美国联邦政府开办,其服务对象是65岁以上的老人或者符合一定条件的65岁以下的残疾人或晚期肾病患者。Medicare是通常意义上所说的“医疗保险”,也是美国仅次于社会保障项目(Social Security)的第二大政府财政支出项目。
医疗补助(Medicaid)
医疗补助是针对低收入群体的医疗健康保障项目,服务对象是低收入的父母、老人、儿童及残障人士。该项目由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共同资助,联邦政府提供一部分项目经费,具体运作由各州负责管理,CMS中心对各州该项目的执行进行监督。
目前美国50个州全部参加了该项目,各州政府根据本州居民的收入水平来确定获得医疗补助的资格、标准及保险的覆盖范围。关于参保人的资格,各州间的规定差别很大,除了属于低收入群体外,还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要求,比如年龄、妊娠状况、残障、失明、收入和财产、是否是美国公民、是否是合法移民等等。在具体运营方式上,有些州将医疗补助交由私营健康保险机构办理,有些则直接向提供服务的医院或医生支付补贴,但并不直接补贴个人,有些州还规定该项目的参保者在享受医疗服务时还要支付一定的费用。
儿童健康保险项目(CHIP)
儿童健康保险项目(Children's Health Insurance Program,简称CHIP),之前一直被称为State Children's Health Insurance Program(简称SCHIP)。该项目由《1997年平衡预算法》确定,以联邦政府提供项目配套资金的形式,向美国各州的中低收入家庭的儿童提供健康保险。这类家庭的收入没有低到可以享受医疗补助,但是又没有高到可以买得起商业保险。美国联邦政府通过医疗保险与医疗补助服务中心支付约70%的费用,各州政府出资约30%。对象是那些家庭收入在联邦贫困线两倍以下、没有参加其他私人保险的儿童。
美国的私人医疗保险制度非常发达,医疗保险公司提供的产品类型多样、种类繁多,八成以上的美国人都购买了各种各样的私人健康保险产品,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公共医疗保险计划对特定人群享受医疗服务的限制,满足不同人群不同层次的需要。私人医疗保险经常作为一种非工资福利,由雇主为雇员支付保险金(Employer-Provided Insurance),也有人自行购买私人医疗保险。
美国医疗保险制度发达,这和政府的鼓励还有个人极强的保险意识分不开。除了以上介绍的公共医疗保险制度外,美国的私人医疗保险制度相当发达,约有八成以上的美国人购买了私人健康保险产品。
德国医疗保险制度介绍
1883年,德国首先颁布了医疗保险法,发展到今天,德国医疗保险制度体系已经很完善了。据了解,德国的医疗保险分为两种,一种是公立性的,一种是私立性的,其中公立医疗保险是大多数德国人投保的。
基本介绍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它一直坚持推行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制度,表现在医疗保险上亦是如此,德国实行的是一种强制性的、以社会健康保险为主、辅之以商业保险的医疗保险制度,这种强制性的社会健康保险制度覆盖了德国91%的人口,加之商业保险的作用,德国整个健康保险制度为其99.8 %的人口提供了医疗保障。
特点须知
德国医疗保险体系是以法定保险为主体,同时,为体现多元化原则,私人保险也是德国医疗保险的组成部分,占有重要的地位。在德国,公民就业后可视其经济收入多少,自由地在法定的社会医疗保险和私人保险之间进行选择。同时,公民也可在参加法定社会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参加私人保险所提供的补偿保险险种。而在法定和私人保险间进行选择所依据的个人收入标准,则由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规定并适时加以调整,以保障法定保险在医疗保险中的主导地位。
多元竞争
德国医疗保险基金组织实施的是多元竞争和自我管理,开放绝大多数医疗保险基金组织,使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地选择基金组织;鼓励小的、地方性医疗保险基金组织兼并,以发挥规模优势;支持以保费的高低作为竞争的主要手段,并以此来评估基金经营的优劣。
德国医疗保险制度从1883年就开始建立,截止到目前,已经形成了以法定保险为主体,私人保险为辅的体系,能够为德国居民提供全面的医疗服务保障,包括疾病/牙科的预防和治疗,老年和严重伤残人士的护理、生育、疾病补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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