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保险案例分析
保险意外事故案例分析
对于大多数人来说,购买的第一份保险应该是 意外险。因为意外保险具有保费低廉保障额度高的特点,但意外险并不是赔偿所有的意外事故,下面以一个 保险意外事故案例,来介绍下意外险的赔偿问题。案例
南京一市民买了一份交通意外险,根据保障责任,飞机意外保障40万元、火车和轮船意外保障均为10万元、汽车意外保障为2万元。前不久,该市民到外地出差,乘坐单位来接机的公务车时不幸遭遇车祸身亡。家人向 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拒绝,理由是 投保人乘坐的是公务车,而非保险责任中所指的合法客运车辆。无独有偶,周先生2003年投保了意外伤害险。上个月,他在步行时被一辆电动车带倒,送医后不治。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指出,其死因是“心肌梗塞”。事后,周先生的家人提出赔付要求,却被保险公司以导致死亡的原因为疾病,不属意外伤害为由拒赔。
分析
可见,尽管意外险具有“低保费、高 保额”的优点,但并非所有意外事故都能获赔。因为,虽然投保人认为的意外带有很强的主观性,但在赔付过程中,保险公司还是会严格界定引起事故的原因是否属于意外险中的“意外”。拿南京市民的例子来说,很多人觉得只要坐车出车祸就可获赔,实际上该款交通意外险明确,汽车意外保障是指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汽车,如公交车、长途客车和出租车等遭受意外伤害,才能给付保险金。由此,投保人乘坐私家车和公务车就不在保障范围内了。
再拿周先生来说,走在路上发生事故导致 身故,尽管符合保险对于“意外”的定义,却不符合“外来的”标准。因为,周先生身故是其自身所患心脏病所致,而疾病并不属于意外伤害险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故此亦无法获赔。
保险意外事故案例中,周先生被电动车撞倒,引发了心肌梗塞,导致死亡。面对这样的情况,保险公司是不赔的,因为根据意外的定义,周先生的死因不符合“外来的”这一标准。
货运保险案例分析
货物运输保险是以运输过程中各种货物作为保险标的保险。很多公司在进行货物运输的时候都会购买这个保险。今天,小编带大家看一看货运保险案例。
某贸易公司与某保险公司于1998年8月3日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为某贸易公司,保险标的物为布料,保险金额为48.1万美元,险别为一切险和战争险,航程为青岛至莫斯科。该批货物于1998年8月12日装船,承运人为贸易公司签发了青岛至莫斯科的全程提单。提单载明:托运人贸易公司,收货人为与贸易公司签订贸易合同的买方达卡公司。货物由青岛船运至俄罗斯东方港,再由东方港改由铁路运输,10月初运抵目的地。尔后,买方持铁路运单要求提货。因买方是单证上的收货人,承运人便在未收回全程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放货,买方办理完清关手续后将货物提走。贸易公司见买方迟迟没有支付货款,于是派人持正本提单至莫斯科提货,并在提不着货物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则认为:本案货物已经运抵目的地并被收货人提走,去向是明确的,不存在“提货不着”的问题。因此,保险公司不负保险赔偿责任。
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提货不着”,不仅包括因承运人“交货不能”所致的“提货不着”,还包括其他原因所致的“提货不着”。由于提单是物权凭证,贸易公司作为本案中货物海运正本全程提单的持有人、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持有提单却提货不着。根据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原则,应当认为,只要被保险的货物“整件提货不着”,保险公司就要承担责任。据此,海事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贸易公司赔偿损失39.2万美元及其利息。
在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与货物运输保险是两个重要、易出问题的环节,面对着大浪淘沙的激烈竞争,如何规避风险、决胜于机遇与风险同在的市场浪潮,这无疑是每一家物流企业都必须面临解决的问题。
学生保险案例分析
目前学生一般学校都会买保险,当意外事故发生后,理赔情况会怎么样呢?这里分析两个案例。案例一:
客户资料:杨某,12岁,初中生
【案例回顾】
2010年4月,杨某在学生食堂吃饭晚饭后,因学校没有洗浴场所,与其他5名同学在校后门河边洗头发,因追捡掉落河中的梳子,不慎落入水中溺水身亡。出现之后,该学生家长提出索赔。经过校及县、镇政府部门与家属进行事故协商处理,赔偿杨某家属6.7万元。
解答:
根据《校(园)方责任保险》第三条第一款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学生本人自身安全防范意识薄弱,也应在事故中承担一定的责任。经过多方面的协商,学校赔偿6万元。校方的赔偿金额由校方责任保险支付。
案例二:
客户资料:范某,7岁,小学生
【案例回顾】
2009年7月,放学时间,小学生钱某因急于回家跑向该校一楼东门,将正站在东门台阶上的范某撞到。经诊断,范某右腿骨折。需要人陪护一个月,后经鉴定范某十级伤残。范某家长要求学校赔偿 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十余万元。
解答:
此次事故发生在中午放学时段,老师把主要精力放在了在学校吃饭的学生身上,也有老师看到钱某奔跑,并未加以制止,因此学校在此次事故中应付相应的次要责任。经法院判决学校负20%赔偿责任,共计赔偿范某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慰问金等经济损失共计11482万元,并需缴纳案件受理费用44元。根据保险条款规定,在剔除精神损害抚慰金之后,共计11126元。学校支付的赔偿款由保险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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