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险个人职业规划

保险职业规划
【导读】职业类别亦是选择保险规划的一个衡量准则。人们在制定保险规划时,理应将自身的职业考虑进行进行选择。下面以中老年个体户为例分析说明其如何进行保险职业规划。
中老年个体户养老保险规划
张先生,50岁,下岗后自主创业,和太太一起从事水果批发生意多年,家庭年收入10万左右,现家中流动资金45万元左右,每月家庭支出1000元左右。因为下岗时间早,且原先单位并没有医疗保险,张先生和太太只享受城镇合作医疗,并无其他商业保险。因为生意的关系,张先生经常需要跟车进货,每年会购买一份保费220元左右的意外险。
张太太,45岁,10年前购买过一份重疾险,每年保费支出2500元左右。夫妻二人均有基本养老保险。儿子已经工作,张先生希望给儿子准备30万房贷首付,希望得到一些保险理财的建议。
随着此前我国的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国有企业下岗人数的增加成为较大的社会问题。政府为解决再就业问题曾鼓励一部分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对于这部分中老年个体经营者来说虽然子女已经成家,各项费用支出逐渐减少,但是由于下岗的原因,家庭收入与社会保障相应减少,使家庭的理财需求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这类家庭的理财需求成为社会倍加关注的热点。
理财目标
1. 养老生活无忧,希望能度过一个舒适的晚年。
2. 规避意外与医疗风险,希望理财师给些保险规划方面的建议。
3. 出于对孩子的关爱,希望能为儿子支付30万元房款首付。
家庭财务分析
张先生夫妇均已年过半百,目前临近退休,家庭收入尚稳定,长年节俭的习惯以至每月的支出不多,大部分收入可以节余下来。投资理财方式比较简单,家庭资产中大部分现金为流动资金。
张先生从事的工作有一定的意外风险,原有的保障金额较少,需要适当增加。目前夫妇俩人身体健康,可以适当延长工作年限,张先生计划从65岁开始享受退休生活,安度晚年。
理财建议
1. 保留一定的活期存款,留作家庭备用金,按照张先生夫妇的家庭消费情况,每月存款额5000元左右比较合适。
2.流动资金的空闲期,可以考虑购买银行的一些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好的理财产品。出于资金流动性的考虑,在购买时应该选择能够以日结算利息,领取灵活且无手续费用的产品。
3.保障方面,目前夫妻俩只有城镇合作医疗和非常少的商业保险,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于张先生,他承担着主要的家庭责任,因此张先生的保障额度应该最高。建议增加意外险的保额,并加保重大疾病险。张太太可适当增加意外伤害与住院医疗保障。
4.张先生目前虽然收入稳定身体健康,但是不可能一直工作下去,应该提前考虑退休生活问题。由于目前所有的养老金替代率非常低,无法满足将来的退休生活。建议购买商业保险的分红险用于建立养老金专用账户。
5.未来的通货膨胀风险不容忽视。对于张先生夫妇来说,不太建议直接投资股票。这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抗风险能力。建议张先生夫妇选择间接投资的方式来获取资本市场高速增长的收益,例如保险公司的投资连结险。
6.张先生是个体经营者,存在着一定的经营风险。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如果法院判定个体经营者有债务需要偿还时,可以将家庭的所有财产用于抵债。其中包括存款、基金、股票和房产等。而唯独人寿保险是例外。也就是说人寿保险受法律的保护,可以不用抵债。
保险规划方案:
张先生缴费期限设定为10年,保障时间从现在开始至65岁退休。根据张先生的保障需求,本规划的重点在于张先生的意外伤害保障、养老与重大疾病保障保障。妻子因为已有重大疾病保障,以意外伤害与住院医疗保障为主。
张先生首年保费合计36813元,缴费10年。在保障期限内享有至少15万元的人寿保障、30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障与10万元的重大疾病保障。
张先生66岁至80岁领取保险金用于补充养老,共15年,考虑到通货膨胀的因素,保险金每年递增3%。如果张先生经营状况良好,建议每年追加安盈丰瑞投资连结险保费15000元,按中等红利及投资回报水平测算,整个保障计划中张先生共可领取约100万元,作为夫妇二人安享晚年生活的坚实保障。
不同职业的人,需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保险选择,切勿盲目投保。
意外风险无处不在,根本保障不可少,慧择网为您推荐:
产品名称:出行全无忧综合意外险(鼎典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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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得保消费信贷(个人型)定期寿险条款
乐得保消费信贷(个人型)定期寿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构成
中保康联乐得保消费信贷(个人型)定期寿险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消费信贷保险投保单(以下简称“投保单” )、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附加保险合同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在任何情况下,经投保人( 以下简称“您” )或您的受委托人签署,并向本公司提供的所有书面文件和声明,将一律被视为是由您提供的。
保险合同的承诺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保险金给付责任,将以“乐得保消费信贷定期寿险保险金给付递减比例表”(以下简称“递减比例表”)的规定以及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的一切保险利益为限。
保险合同的冷静期
您必须认真阅读本合同,倘若您有任何疑问或本合同有任何一处不能完全符合您的意愿,请直接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代理人洽谈。本公司可按照您的要求和有关的规定,对各项保险利益作相应的更改,否则,您可在收到本合同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撤销本合同,并退保单现金价值超过已支付保费合同的原件。倘若在撤销本合同前未曾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如经本公司体检则须扣除体检费)。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的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负有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全残保险金
倘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而导致全残,经本公司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责任范围内,本公司根据“递减比例表”的规定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一切责任也宣告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本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身故的书面通知后,经本公司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责任范围内,根据“递减比例表”的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一切责任也宣告终止。
本公司对本合同负有的“全残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高以“递减比例表”的规定为限。
倘若本合同有任何欠交的保险费和累积利息,本公司将由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此等欠款。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倘若因下列情况之一而导致被保险人全残或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杀害或伤害被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或在任何情况下自残或企图自杀;
三、被保险人斗殴或醉酒;
四、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被保险人在任何情况下自杀;
五、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物;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辆;
七、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
八、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倘若发生上述第四项情况,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一切责任也宣告终止。
倘若发生上述其他情况,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倘若您未交足二年的保险费,本公司仅在扣除手续费后,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一切责任也宣告终止。
第四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保险金给付责任,自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的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
第五条 保险费、宽限期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您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本公司按时交付应交的保险费。倘若选择分期交付保险费,在您交付首期的保险费后,应按照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的交费日交付余下各期的保险费。
自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的交费日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倘若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倘若逾宽限期后您仍未交付应交的保险费,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宽限期满次日的零时起中止效力,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一切责任也宣告中止。
第六条 如实告知
在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代理人会向您解释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本公司也可以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或其他形式的询问,您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倘若您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决定解除合同的,无论解除前是否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均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并不退还已交的保险费。
倘若您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接受您的投保申请或提高其保险费,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决定解除合同的,无论解除前是否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均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仅在扣除手续费后,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
第七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一、倘若无贷款债权人或无贷款余额,您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倘若受益人为数人,您或被保险人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倘若本合同的受益份额并未确定,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平均享有受益权。
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此类受益人的其他指定和变更。
二、倘若有贷款余额,全残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贷款债权人,其最高受益额以当时的贷款余额为限。
倘若身故保险金超过贷款余额,超出部分由您或被保险人指定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享有。倘若受益人为数人,您或被保险人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倘若本合同的受益份额并未确定,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平均享有受益权。
倘若全残保险金超过贷款余额,超出部分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此类受益人的其他指定和变更。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唯此项变更须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后,始得生效。本公司对因更换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所引起的纠纷不负任何责任。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获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但被保险人系由您承担监护责任的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时除外。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倘若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身故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同时没有其他受益人;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同时没有其他受益人。
第八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而导致本公司增加的额外费用。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
第九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 全残保险金的申请
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递交下列文件和资料(申请人须自行承担相关的费用),向本公司申请给付“全残保险金”: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3、最近一期交费凭证;
4、受益人的证明文件;
5、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全残鉴定证明文件;
6、本公司需要的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递交下列文件和资料(申请人须自行承担相关的费用),向本公司申请给付“身故保险金”: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3、最近一期交费凭证;
4、受益人的证明文件;
5、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文件;
6、倘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须提供由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7、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8、本公司需要的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除非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本公司有权对有关的申请进行调查。
本公司在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后,对确实属于应负保险金给付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保险金给付责任。但对不属于应负保险金给付责任的,本公司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的通知书。
本公司在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确实属于应负保险金给付责任但暂时不能确定给付保险金数额的,本公司根据已有的证明文件和资料,按照可以确定的最低保险金数额先予以给付。待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倘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又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被保险人生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公司无息退还已领取的保险金。
受益人对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即告丧失。
第十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 以下简称“复效” )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您可向本公司申请复效。申请复效时,您需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照本公司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证明文件,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在您补交所欠交的保险费和累积利息后次日的零时,本合同恢复效力。
此复效权利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即告丧失。
第十一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实足周岁计算。
二、 您在向本公司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填明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倘若发生年龄误告,本公司依下列约定处理:
1、倘若真实的年龄并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决定解除合同的,无论解除前是否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均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仅在扣除手续费后,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但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逾二年者除外。
2、倘若误告的年龄导致本公司实收的保险费少于应收的保险费,本公司有权作相应的更正并要求您补交应交的保险费及累积利息。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将按照实收的保险费和应收的保险费比例折算给付保险金。
3、倘若误告的年龄导致本公司实收的保险费多于应收的保险费,本公司无息退还多收的保险费。
三、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时,有权要求申请人出具被保险人的年龄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通讯地址变更
倘若您的通讯地址有变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倘若本公司未收到任何通讯地址变更的书面通知,本公司仍按照本合同的投保单或批注上所注明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三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您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后,可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唯此项变更须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合同变更的书面协议后,始得生效。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权益的转让或质押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内的一切权益归您所有。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将本合同内一切未被转让他人的权益作出转让或质押。唯此项变更须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后,始得生效。本公司对因保险合同权益的转让或质押所引起的纠纷不负任何责任。
第十五条 解除合同的处理
在本合同生效后的任何时间内,您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要求解除本合同时,您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解除合同申请书;
2、本合同的原件及其他保险凭证;
3、最近一期交费凭证;
4、您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5、本公司需要的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终止。本公司在收齐上述的文件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倘若您未交足二年的保险费,本公司仅在扣除手续费后,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一切责任也宣告终止。
第十六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的保险责任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自动终止:
一、本公司给付了全残保险金或身故保险金;
二、合同期满;
三、出现本合同内的其他约定终止情况。
第十七条 保险合同的合法性及可分割性
本合同生效后,倘若其部分规定与中国已颁布或任何其后颁布的法律有所抵触,这些规定将根据法律的基本要求和基本原则予以修改,以使其合法。倘若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失效,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将不受影响。
第十八条 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可依法向本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释义
本合同中具有特定含义名词的定义如下:
保险事故:是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艾滋病: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简称。
艾滋病病毒: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的简称。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其定义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倘若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此人已受艾滋病病毒感染。
周岁:是指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计算的年龄。
保险金额:此“金额”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
现金价值:此“金额”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倘若本合同附有其他具有现金价值的附加保险合同,此“金额”包含本合同和其附加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净额:是指现金价值在扣除所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和累积利息后的余额。
利息:是指根据本公司已确定的利率计算的金额。本公司每年将分别在一月一日和七月一日,参照当时银行最高的六个月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确定计息的利率。
合同生效日:是指本公司根据核保规定,同意接受您投保申请的日期。此日期载明于保险单内。
保险合同周年日:是指合同生效日起的周年日期。
贷款债权人:是指在贷款合同或保险单上注明的向贷款人贷款的贷款机构。
医院:是指国家卫生局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上海市内公立医院,或外省市的三级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为门诊、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同时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有关医院管理规定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并且提供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的医疗和护理等服务。
手续费:是指每份保险合同平均承担的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该保险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等三项之和。
不可抗力:是指无法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事故: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潜水:是指以辅助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运动:是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的运动。

探险活动: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性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武术比赛: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特技表演:是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的表演。
全残:是指具有下列情况之一项或多项者:
一、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二、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三、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六、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七、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八、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须他人扶助的。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认可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是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器质或功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永久完全丧失是指自以上情况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的治疗后,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恢复之情况,不在此限。
个人商业寿险作为社保的有益补充 富人该不该买?
随着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贫富分化现象已经产生,并且贫富差距还有一种越来越大的趋势。同时,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和制度的进一步变革,个人商业寿险正逐步纳入普通消费者的视野,作为社保的有益补充,商业寿险最近几年在我国得到了迅猛的发展,2006年1-11月全国寿险保费收入就达到了3732亿元,全年将突破4000亿元,再创历史新高,而1996年全年保费收入才330亿元。北京开和迪咨询有限公司是国内唯一专注于金融保险行业的调研咨询公司,对中国保险市场、消费者及保险产品有着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具有丰富的保险行业研究咨询经验。开和迪咨询发现,近几年部分寿险公司已经意识到中高端市场的战略意义,他们都已经推出了有针对性的营销举措。一方面是外资公司旗帜鲜明地直指中高端客户市场,如中美大都会、瑞泰、友邦,另一方面国内公司也不甘示弱,积极抢占这块可口的蛋糕,如平安、泰康。但是,目前真正从消费者需求入手制定营销策略的公司还少之又少,绝大多数公司还停留在做表面文章,没有利用专业的调研咨询机构的习惯,缺乏对中高端消费者深入地调查、了解。
最近,中国保监会与北京开和迪咨询有限公司联合开展了国内规模最大的寿险行业客户研究项目,对我国的个人商业寿险市场作了一次深入地调查。调查范围覆盖全国25个城市,成功访问近2万名寿险用户。调查的结果显示,目前寿险客户以中高端收入人群为主,大众富裕客户(家庭月收入大于4000元)是保险公司保费收入最主要的贡献者。从收入来看,大众富裕人群占了现有保险客户总体的40%,也就是说社会上10%高收入的人购买了40%的保险(见图1)。以下我们将从多个方面揭示大众富裕客户购买保险的一些具体特点,为了方便比较,我们定义家庭月均收入1000元以下的为低收入者,家庭月均收入在1000-4000元之间的为中等收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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