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管辖
发生了合同纠纷,就要涉及到合同纠纷的管辖,不同类型的合同,管辖的部门也有所不同,关于保险合同纠纷,民事诉讼法做出了明确规定,以下就关于保险合同纠纷管辖问题进行详细介绍。
保险纠纷案件的管辖,民事诉讼法有原则的规定,即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进一步明确涉及运输工具和货物运输的保险纠纷的管辖,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中第二十五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司法实践证明,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这两条规定是合适的,并没有引起争议。倒是由于保险公司的架构复杂而涉及的诉讼主体问题,经常会引起管辖争议。对于此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保险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作了明确:“保险公司依法成立的各级分支机构享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人民法院在审理保险纠纷案件时不得将签定保险合同的分支机构的上级公司或者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这是一个必要的有针对性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管辖法院及诉讼主体问题)保险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但是就目前现实而言,通常保险合同会有仲裁或诉讼的选择条款,但选择仲裁的极少,而另行约定诉讼管辖法院的更少,只限于个别大的保单。因此,如果按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将被告住所地作为惟一的法定管辖法院,在实践中就会存在问题。
虽然《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对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但不能机械的理解为整个条款适用所有的保险合同纠纷,之所以这样原则的规定涉及立法技术问题,不能因此而对保险标的和标的物不做区分,造成法律概念混乱,从而导致法律适用不统一等问题,影响司法权威。
在审判实践中应该予以注意的是,保险公司的住所地应根据保险公司的主体资格来确定,不能滥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前半段的规定,如有的法院在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将按照不签订保险合同的分支机构的上级公司或总公司的住所地确定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第(7)项的规定,保险公司在各地的分支机构是诉讼主体,具有诉讼当事人资格,所以在确定管辖权时,应注意审查保险公司的工商登记,查清作为原告或被告的保险公司是否诉讼法意义上的主体。如果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法律意义上的分支机构,则应以该分支机构的住所地确定管辖,否则应按照其上级有主体资格的公司或公司的分支机构的住所地确定管辖。
新司法允许保险合同的双方约定管辖地是对当事人的尊重,建议在对民事诉讼管辖规定时优先考虑当事人参加诉讼以及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便利,这是一个提供效率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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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病医疗保险范围说明
大病保险是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
医疗费用给予报销,目的是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近年来,大病医保的范围不断拓展,目前四川大病医疗保险的范围是怎样的呢?
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要与城镇居民医保、
新农合相衔接。
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应按政策规定提供基本
医疗保障。在此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高额医疗费用,可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判定标准,具体金额由地方政府确定。合规医疗费用,指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可规定不予支付的事项),具体由地方政府确定。各地也可以从个人负担较重的疾病病种起步开展大病保险。
2013年,我国
农村医疗保障重点将向大病转移。肺癌、胃癌等20种疾病全部纳入大病保障范畴,大病患者住院费用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70%,最高可达到90%。
纳入大病保障的20种疾病:儿童白血病、先心病、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
四川大病医疗保险的范围,主要是指保障范围,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
大病保险制度的建立,旨在减轻城乡居民大病医疗费用负担,促进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逐步解决。那么四川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是什么?通常来说,即符合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项目和有关限额规定的医疗费之和。
一是普通住院和特殊疾病的
重大疾病门诊病人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项目(即
医保三大目录)和有关限额规定的医疗费之和。
例子:一档参保居民王某2013年4月,在市内某三级医院住院,发生医疗费用37000元,其中甲类14000元,乙类药品3000、甲类诊疗项目10000元、乙类诊疗项目2000元、医用材料5000元、医用材料限额以外2000元、医保外费用3000元。上述37000元费用中,乙类药品3000×10%=300元、乙类诊疗项目2000×20%=400元、医用材料限额以外2000元和
医保报销范围外费用3000元共计5700元不属于医保基金报销范围。因此,属于医保基金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为:甲类药品+乙类药品×(1-10%)+甲类项目+乙类项目×(1-20%)+医用材料限额内费用=14000+3000×90%+10000+2000×80%+3000=31300元。
二是实行单病种或定额包干结算病种发生的按单病种定额标准或定额包干病种的定额包干额结算的费用。
例子:参保居民张某于2013年6月,在市内某二级医院住院,手术治疗急性单纯性阑尾炎,共发生医疗费用2500元,由于该医院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了单病种服务协议,其急性单纯性阑尾炎手术定额费用为2100元,因此,属于医保基金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为2100元。
四川医保中的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是什么?通常是指符合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项目和有关限额规定的医疗费之和。需要注意的是,若医保与经办机构签订单病种服务协议,则该病种全额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