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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临时保险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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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质疑保险的格式条款质疑保险的格式条款如实告知义务是投保人的一项重要义务。故起诉要求变更祥和定期保险合同条款第11条,判这家寿险公司对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为两年。该条款完全符合现行保险法的规定,应属有效条款。然而,在保险合同正式生效之前,一旦出现事故,保险公司一般不会承担该次事故的损失,导致很多不必要的纠纷。临时交强险的保费按月计算:保险期为8个月以内的,计算公式为180元×10%×投保月数。如投保9个月的临时交强险,保费为普通交强险的85%即153元,投保10个月的,保费为普通交强险的90%即162元。

保险索赔申请书格式

购买保险就是为了可以在发生意外的时候获得一些补偿,但是一些人对于保险如何去索赔并不了解,对于如何写保险索赔申请书也不清楚。今天小编就带您了解一下保险索赔申请书格式。

保险索赔申请书格式

  索赔函的格式

  (1)标题

  ①标题的形式比较灵活,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写成包括索赔事由文种的完全标题样式,如:《关于××的索赔函》。

  ②也可以简明扼要地写成不包括索赔事由而只写文种的简单标题形式,如:《索赔函》。

  (2)编号

  编号是为了联系与备查用,写在右上角。一般由年号、代字、顺序号组成。

  (3)受函者

  写受理索赔者的全称。

  (4)正文

  ①缘起:提出引起争议的合同及其争议的原因。

  ②索赔理由:具体指出合同项下的违约事实及根据。

  ③索赔要求和意见:根据合同及有关国家的商法、惯例,向违约方提出要求赔偿的意见或其他权利。

  (5)附件

  为解决争议,以有关的说明材料、证明材料、来往的函电作为附件。

  (6)签署

  要写明索赔者所在地和全称及致函的日期。


保险索赔申请书格式是什么?索赔书的格式一般由标题、编号、受书者、正文、附件、签署等六部分组成。标题的形式比较灵活,编号一般写在右上角,受函者写受理索赔者的全称,正文写出缘起、索赔理由及索赔要求。


质疑保险的格式条款

质疑保险的格式条款

  如实告知义务是投保人的一项重要义务。对此,现行的人寿保险合同通常规定,对于投保人存在违反该义务行为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享有无条件的合同解除权。今年8月,律师李滨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享有的无条件的合同解除权显失公平为由,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其与某人寿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的第11条,判令该公司对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为两年。11月27日,北京朝阳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李滨的诉讼请求。

  据李滨起诉称:2007年3月19日,在其离京出差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时,某寿险公司代理人以保障程度高、保险费低、保险期限长为由向其推荐祥和定期保险产品。当天,该公司给其首付款收据,但未交付保险单、保险合同。3月22日,此公司通过短信告知其祥和定期保险合同已于3月20日生效。6月,其委托同事取回了保险合同及保险条款,阅读后发现保险合同条款第11条规定:若投保人因故意或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其认为保险公司的合同解除权应该有一定的期限限制,否则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显失公平,该期限限制应以两年为宜。故起诉要求变更祥和定期保险合同条款第11条,判这家寿险公司对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为两年。

  该人寿公司辩称:我国现行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均未对保险人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做出限制性规定。现李滨要求变更保险条款第11条,将保险公司合同解除权的期限限制为两年,没有法律依据。该条款完全符合现行保险法的规定,应属有效条款。依据该条款,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前提是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保险公司解除权的行使没有超出法律允许的限度,故该条款不构成显失公平。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就本案而言,第一,李滨系基于自愿而投保,且其在投保时签署了投保单,确认知悉并同意保险条款的内容,尤其是解除合同等规定。因此,可以认定该保险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第二,双方争议的合同第11条,该条款所规定的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和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相互对应的。尽管该条款没有明确保险人解除权的期限,但是保险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后,及时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在正确解释该条款,各自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履行义务、行使权利的情况下,不会导致双方利益明显失衡。而且,合同第11条的规定与我国现行《保险法》第17条没有本质区别,既未超出法律规定加重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也未放宽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条件。综合上述原因,法院认为李滨主张该条款显失公平,缺乏依据。

  同时,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方可变更。现李滨单方要求变更保险合同第11条,实际是要对现行法律赋予保险人的权利加以限制,在保险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变更的情况下,对李滨单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的诉讼请求不能支持。最终,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律师李滨当庭表示将会上诉,据他介绍,在他代理的案件中,不乏保险公司滥用合同解除权的案例,他认为,目前保险行业这种滥用权利的行为已经影响了投保人的消费需求。

  据了解,朝阳法院曾就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行使解除权是否应有期限的限制这一问题专门召开专家研讨会,与会专家多数认为,应当对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加以限制。会上,有专家指出,一方面应对解除权采取主、客观双重标准从期限上加以限制,另一方面还应对投保人隐瞒何种事实保险人方可行使合同解除权进行限制,即规定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条件。中国保监会法规部李若峤则介绍,对保险人合同解除权进行限制已在目前《保险法》修改的考虑之列。

新车临时保险多少钱

有的车主购车领取临时牌照后,就匆匆上路。然而,在保险合同正式生效之前,一旦出现事故,保险公司一般不会承担该次事故的损失,导致很多不必要的纠纷。因此,新车临时保险,就成了很好的选择。那么,新车临时保险多少钱?

  以最常见的交强险为例,临时交强险维持1个月的,保费为全年保费的10%;多增一个月,保费增加10%;当报废期限为9个月或以上的,多增1个月则保费增加5%。

  临时交强险的保费按月计算:

  保险期为8个月以内的,计算公式为180元×10%×投保月数。如投保保险期为3个月的交强险,保费为54元。

  保险期在8个月以上的,保障时间每增加1个月,保费递增5%。如投保9个月的临时交强险,保费为普通交强险的85%即153元,投保10个月的,保费为普通交强险的90%即162元。

  虽然车辆临时保险和正式保险功能相仿,但是车辆临时保险的有效期是很短的,通常不会超过一个月,所以新车临时保费一般仅需几十元即可。

  虽然车辆临时保险,虽然看着不起眼,不过几十元,但是它所起到的作用却是无可替代的,在车辆临时保险出现之前,车主与保险公司出现问题最大的就是在签署期间的车辆的风险该由谁承担的问题一直都是推来推去,现在车辆临时保险的出现使得既消除了车主的风险担忧,又能很好地让保险公司合理的接受,一举两得。

新车临时保险多少钱?新车临时保险有效期很短,一般不超过一个月,所以要缴纳的保费也很低,大致为正式保险一年保费的10%,一般只需缴纳几十元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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