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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保险的被保险人

雄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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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有观点认为,保证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为被保险的合同债权,当被保险的合同债权因合同的无效或被撤销而消灭时。被保险人债务履行完毕,被保险标的不存在,保险人保险责任免除。保证保险的内容主要由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的义务和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构成。保证保险的性质属于保险,而不是保证。在保证保险中,保险责任是保险人的主要责任,只要发生了合同约定的保险事由,保险人即应承担保险责任,这种责任因在合同有效期未发生保险事由而消灭。实践中,保证保险的保险费是通过保证人收集和研究单个被保证人的相关信息,一个一个地作出是否接受的判断。

保证保险和保证的相同之处

很多人对保证很了解而对保证保险却知之甚少。那么保证和保证保险有什么样的相同之处呢?这就是本文将要给出诠释的。

  有观点认为,保证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为被保险的合同债权,当被保险的合同债权因合同的无效或被撤销而消灭时。保证保险合同因保险利益丧失而失去存在意义,故保证保险合同亦归于消灭,由此可得出保证保险合同具有从属性,从属于被保证的消费借贷(或买卖)合同而存在。
  根据《担保法》第六条给保证所下的定义,保证以担保债权为目的,为确保债权之效力所设之制度。而根据《保险法》第二条对 保险的定义,保证保险属于保险的一种,也具有保障作为消费借贷(或买卖)合同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功能,当债务人不能按约定向债权人履行其债务时,保险人则应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两者在目的上存在相似性。
保障功能相同
  保证是保证人以其资信能力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以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保证保险是保险人以其资信能力向债权人作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则由保险人依约履行保险责任来保护债权人所享有债权的实现。
履行的或然性相同
  被保证人和被保险人是否履行债务都具有不确定性,只有当保证合同的主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或者保证保险合同所涉及的消费借贷(或买卖)合同的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或者保险人才需要向被保证人或者被担保的债权人履行保证责任或保险责任。
债务人履行债务结果相同
  被保证人债务履行完毕,被保证债务消灭,保证责任随之消灭,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债务履行完毕,被保险标的不存在,保险人保险责任免除。
免责事由相同
  保证人免责的事由一般为不可抗力和债权人的过错,如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的,应认定担保无效,保证人负责。在不可抗力或债权人过错的情形下,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使用的“保证”之名相同
  保证是中国《担保法》明文确认的一种担保方法,即由保证人以其资信能力向主债权人作保,担保主债务人履行债务,以保护主债权人所享有的主债权的实现。而保证保险名称中之所以使用“保证”一词,则源于保证保险业务所包含的确保相关消费借贷(买卖)合同履行的保证功能。
  保证保险中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比一般保险较大,因而即使是在西方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对保证保险也采取谨慎的态度。对从事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的资格进行限制,一般由政府特别批准的保险公司或专门经营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办理,禁止一般保险公司从事此项业务;
  另一方面。对保证保险的适用范围、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立法上予以规范,故而保证保险业务能在这些国家中健康稳定地生存与发展。而在中国,一方面,立法上的疏漏以及学术上的意见不一致导致实务中的混乱;另一方面,当前国内社会信用状况普遍低下。这两方面的原因使得中国的保证保险最终夭折于市场,这不能不令人深思。
  作为一种担保业务,保证保险所涉及的业务本应由专门的担保公司来经营。在中国尚未出现专业担保公司之前,由保险公司暂时经营这项业务也是情有可原的,但在中国目前已有专业担保公司之情形下,该业务就应由专业担保公司来专营,而不宜由保险公司兼营。理由很简单:中国保险业还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存在诸多制度缺失与技术不足的问题,不宜涉足此种风险难以预测的业务,因为尽管保险人可以向债务人进行追偿,但损失仍会发生。其结果势必会对现今未成熟之保险业带来不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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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保险 保证保险的责任范围

保证保险实际上是一种担保业务。从广义上说,就是保险人为被保证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的保险。它包括两类保险:一类是狭义的保证保险,另一类是信用保险。它们的保险标的都是被保证人的信用风险,当被保证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致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负经济赔偿责任。保证保险虽具担保性质,但对狭义的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而言,担保的对象却不同,两者是有区别的。凡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要求保险人承担自己(被保险人)信用的保险,属狭义的保证保险;凡权利人要求保险人担保对方(被保证人)信用的保险,属信用保险,权利人也即被保险人。

保证保险是什么

  保证保险是指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需在约定的条件和程序成就时方能获得赔偿的一种保险方式,其主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就是贷款合同的借款方和贷款方,保险人是依据保险法取得经营保证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保证保险常见的有诚实保证保险和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保证保险的内容主要由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的义务和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构成。保证保险的性质属于保险,而不是保证。在保证保险中,保险责任是保险人的主要责任,只要发生了合同约定的保险事由,保险人即应承担保险责任,这种责任因在合同有效期未发生保险事由而消灭。

保证保险的性质

  保证保险之运作不符合保险之本质,保证与保险皆具有转移风险的职能,但二者的运行方式却不一样。保险的本质是一种特有的分配关系,体现为保险共同体的互助共济关系。而在保证保险中,债权人将风险转移至保证人(即保险人),由保证人自身独立承担风险,该行为不具有社会性,保证人唯有通过反担保或追偿权来保障自己的利益。而且理论上,保证不应发生损失,但是在大量的保证中,损失确实会发生,这是指被保证人违约不能偿还,又没有其它经济来源偿还保证人的情况。实践中,保证保险的保险费是通过保证人收集和研究单个被保证人的相关信息,一个一个地作出是否接受的判断。正是在此意义上,保证保险的保险费的实质,是被保证人因使用保险人的信誉而支付的一种手续费。

保证保险的分类

  保证保险主要分为三类:
  1、合同保证保险:合同保险保险专门承保经济合同中因一方不履行经济合同所负的经济责任。合同保证保险实质上起着金融直辖市的作用,首先它涉及到保证人、被保证人、权利人三方,而不象一般保险合同那样只有两方。
  2、忠实保证保险:忠实保证保险通常承保雇主因其雇员的不诚实行为而遭受的损失。涉外忠实保证保险一般承保在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或合资企业因其雇员的不诚实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也可承保中国劳务出口中,因劳务人员的不诚实行为给当地企业主造成的损失。
  3、商业信用保证保险:商业信用保证保险是由权利人投保他人的信用,如他人不守信用而使权利人遭受损失,则由保证人负责赔偿。在中国商业信用保证保险主要是出口信用保险。

保证保险的权利义务

  保证保险的权利义务及法律依据保证保险合同是与主合同(消费贷款合同)处于并存关系,属于双方有偿合同,一经成立便产生独立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是以收取保险费为前提,而被保险人应承担一定的义务,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时,可按保险条款免责和享有一定比例的免赔。保证保险作为一种保险形式,处理其纠纷的法律依据是保险法和相应的保险条款约定。保证保险的适用及程序保证保险是一种财产保险,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商品交换关系,保险人通过开展保险业务化解和分散商业风险,换取商业利润,而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时,必须按保证保险合同条款约定的程序向保险人求偿,保险人应当依保险条款支付保险金。

保证保险的责任范围

  保证保险的功能在于转嫁被保险人的风险,作为一种保险手段,是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因为保证保险不是保证,所以保险人不能享有保证所产生的先诉抗辩权或物保优于人保的抗辩权,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就应当按照保证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在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中,投保人即贷款合同中的债务人未能按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欠款,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保证保险的范围表现为,保险人承担的保证保险责任仅限于保证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限度内的贷款已支付保费,对于违约金、利息、罚息等均不属于赔偿范围。

保证保险的发展历程

  保证保险首先出现于约18世纪末19世纪初,它是随商业信用的发展而出现的。最早产生的保证保险是诚实保证保险,由一些个人商行或银行办理。到1852年—1853年,英国几家保险公司试图开办合同担保业务,但因缺乏足够的资本而没有成功。1901年,美国马里兰州的诚实存款公司首次在英国提供保证保险合同担保,英国几家公司相继开办此项业务,并逐渐推向了欧洲市场。保证保险是随着商业道德危机的频繁发生而发展起来的。保证保险新险种的出现,是保险业功能由传统的补救功能、储蓄功能,向现代的资金融通功能的扩展,对拉动消费,促进经济增长无异会产生积极的作用。

保证保险的误区

  (一)对保证保险的性质认识不清:中国理论界对保证保险的认识极为混乱,甚至有学者将保证保险与信用保险相混淆,进而出现“信用保证保险”一说。理论界认识误区之源头在于将保险职能与保险公司职能混为一谈,误以为保证保险就是保险的一种。
  (二)对保证保险的适用范围认识不清:正是基于将保证保险定位于保险,保险业人士多认为该险种运用范围极广,几乎可运用于一切合同保证保险之中。实际上,鉴于保证保险的风险性,其应用范围在英美等国都是特定的,尤其是不涉及借贷合同项下的借贷保证。
  (三)对借贷合同的认识误区:借贷合同一个明显的特征是合同双方义务履行先后上的差距.这导致借贷合同对借款人信用的要求极高,贷款方的风险也极大,因为存在债务人有能力而故意不还贷的可能。这种风险的主观性使其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否则有违保险风险原则。

保证保险与保证相同性

  保障保险和保证的相似性:
  1、保障功能相同:保证是保证人以其资信能力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以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保证保险是保险人以其资信能力向债权人作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则由保险人依约履行保险责任来保护债权人所享有债权的实现。
  2、履行的或然性相同:被保证人和被保险人是否履行债务都具有不确定性,只有当保证合同的主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或者保证保险合同所涉及的消费借贷(或买卖)合同的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或者保险人才需要向被保证人或者被担保的债权人履行保证责任或保险责任。
  3、债务人履行债务结果相同:被保证人债务履行完毕,被保证债务消灭,保证责任随之消灭,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债务履行完毕,被保险标的不存在,保险人保险责任免除。

信用保证保险的发展

信用保证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和社会大背景有很大的关系。在发达国家,个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已经非常成熟;而在中国,面对广大的消费市场,信贷产品才刚刚开始。

  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都是以信用风险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根据承保方式的不同划分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两类业务。当债务人作为投保人投保债务人的信用风险时就是信用保险;当债务人作为投保人投保自己的信用风险时就是保证保险。
  信用保险主要包括三类业务:即出口信用保险、投资保险和国内商业信用保险。
国内商业信用保险
  我国目前尚未开办国内商业信用保险业务,但在国际保险市场上国内商业信用保险业务涉及的面很广,如美国有信用人寿保险、住宅抵押贷款保险等。
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 保险承保出口商因买方不履行贸易合同而造成出口商的经济损失。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风险包括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商业风险又称为买方风险,指由于买方的商业原因造成的收汇风险。政治风险又称国家风险,指由于买方不能控制的政治原因造成的收汇风险。我国目前已开办了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和特约出口信用保险。
投资保险
  投资保险又称政治风险保险,承保外国投资者的投资项目由于投资体制改革在国发生战争或类似战争行为、政府当局的征用或没收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汇兑限制而遭受到的损失。投资保险主要承保外汇风险、征用风险和战争风险。由于外国投资者对我国的投资日益增多,所以,我国自开办投资保险以来,业务不断扩大,不仅为外国投资者提供投资风险保障,也为我国在海外的投资提供风险保障。
  保证保险主要有合同保证保险、产品保证保险和诚实保证保险等业务。
诚实保证保险
  诚实保证保险承保被保证人的不诚实行为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的经济损失。诚实保证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证人的诚实信用,比如因雇员的贪污、挪用和诈骗等不诚实行为,造成雇主经济损失。我国已开办雇员忠诚保证保证保险,主要是为适应三资企业的投保需要。
产品保证保险
  产品保证保险承保产品生产者和销售商因制造或销售的产品质量有缺陷而给用户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产品本身的损失以及引起的间接损失和费用。其责任范围是产品责任保险中的除外责任。
合同保证保险
  合同保证保险又称“履约保险”,是承保债务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保险。合同保证保险中最常见的是工程类的合同保证保险,如投标保证保险、履约保证保险、完工保证保险等。我国已开办这类履约保险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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