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寿险的保险责任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责任限额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外贸经营权的经济实体,采用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赊帐(OA)等一切以商业信用付款条件产品全部或部分在中国制造(军品除外),信用期不超过180天的出口,均可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也可以是适用于下述合同:规定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信用证付款的合同;由中国转口的在中国以外地区生产或制造但已向中国政府申报进口的货物的合同;信用期限超过180天的合同;信用证方式改为非信用证方式,付款交单方式改为承兑交单方式或赊帐方式的合同;延展付款期限超过六十天的合同。短期出口信用的投保范围不包括出口货物的性质或数量或付款条件或付款货币未定的合同。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好处
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可以:
1、障收汇安全;。
2、高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地位和能力。
3、施“出口多元化”战略,开拓新市场助一臂之力。
4、供买方资信调查服务。
5、获得资金融通的便利,帮助解决资金周转困难、扩大经营能力。
6、助追讨欠款,减少企业和国家的损失。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范围
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本保单有效期内从中国出口货物,在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将货物交付承运人后,由下列原因引起的损失,按条款规定负责赔偿。商业信用风险:1、买方无力偿付债务,指法院已宣告买方破产,或买方已接到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的判决或裁定,或已由法院委任的清算人或破产接管人接管,或买方已作出将其全部资产用于清理债务的安排,或买方的债权人已接收买方的全部或大部分资产。
买方收货后超过付款期限四个月以上仍未支付货款。买方拒绝收货及付款而其原因并非由于被保险人违约,且被保险人已采取必要措施包括必要时向买方起诉,迫使买方收货付款。在中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发生被保险人和买方均无法控制的其它非常事件,经本公司合理认定买方已无法履行合同。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除外责任
1、在支付货款时已经或通常能够由货物运输险或其它保险承保的损失;。
2、由汇率变更引起的损失。
3、由被保险人或代表他的任何人违反合同或不遵守法律引起的损失。
4、在货物交付前,买方已有严重违约行为,被保险人有权停止发货,但仍向 其发货而造成的损失。
5、在交付货物时由于买方没有遵守所在国法律、法令、命令或条例,因而未得到进口许可证或进口许可证展期所引起的损失。
6、由于被保险人的或买方的代理人或承运人破产、欺诈、违约或其它行为引起的损失。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适用范围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适用于被保险人按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或赊帐(OA) 等一切以商业信用付款条件,产品全部或部分在中国制造,信用期不超过180天的出口合同。第四条 本保单不适用于出口货物的性质或数量或付款条件或付款货币未定的合同。第五条 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保单可适用于下述合同:
1、规定以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开具的信用证付款的合同。
2、由中国转口的在中国以外地区生产或制造但已向中国政府申报进口的货物的合同。
3、信用期超过180天合同。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责任限额
被保险人应就本保单适用范围出口的每一买家尽早向本公司书面申请信用限额,经批准的信用限额对被保险人于批准日后的出口有效并可循环使用,该信用限额为本保单对被保险人向该买方出口承担保险责任的最高限额,但赔偿额应按本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赔偿百分比计算。第七条 被保险人向未申请或已申请但本公司尚未批复信用限额的买方出口,本保单按保单明细表所列被保险人自行掌握的信用限额承担保险责任,但赔偿额应按本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赔偿百分比计算。第八条 本保单每十二个月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以前申报而于该十二个月内定损的赔偿责任,最高不超过保单明细表规定的最高赔偿限额。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费
保险公司每月按被保险人根据本条款第十八条规定的申报和保单明细表列明的费率,计算被保险人应交的保险费,被保险人须于本公司发出保费计算书的日期起十日内缴付保费。第十条保险费率如需调整,保险公司将书面通知被保险人,通知发出后第二个月出口的货物,保险费按新费率计算。第十一条 如被保险人未在本条款第九条规定期限内交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申报的有关出口,不负赔偿责任,如被保险人超过规定期限二个月仍未交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有权书面通知被保险人终止保单,已收的保险费概不退还。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索赔
对本保单责任范围内发生的损失,被保险人在损失已经确定后即可向保险公司索赔,索赔时应提交保险公司规定格式的索赔申请书和有关的贸易合同、发票、货运单据、银行证明及其它必要的损失证明文件。 对被保险人因买方无力偿付债务所致损失的索赔,本公司在证实买方破产或丧失偿付能力后尽快赔付,对其它原因所致损失的索赔,保险公司在规定的赔偿等待期满后尽快赔付。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被扣款项
(一)买方已支付、已借贷、已抵债及其它被保险人已同意的买方反索赔款项。
(二)被保险人有权拨作贷款的款项。
(三)被保险人已通过其它途径收回的款项,包括转卖货物或变卖抵押品所得的款项。
(四)被保险人因不必履行出口合同而节省的费用,包括代理人佣金等。
短期贸易信用保险责任范围与责任免除
在当前背景下,中小企业出口面临越来越多的风险。为了进一步提高企业抵抗风险的能力,保证企业正常运营,短期贸易信用保险被推出。一般情况下,该保险可以为因买方破产等原因造成的被保险人损失提供赔偿,但因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予以理赔。
责任范围
如果下列任何一项致损原因发生,导致买方拖欠应付款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人根据保单条款规定,按照约定的承保比例负责予以赔偿:
(一)买方无清偿能力保险合同下承保的“买方无清偿能力”包括以下情形:
1、买方已接到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的判决或裁定;或买方已由法院委任的清算人接管;
2、买方被法院宣告破产;
3、强制执行法院判决所得仍不能全数清偿买方应付款;
4、根据法院裁决,为维护买方债权人的一般利益而订立的有效转让、合并或其他安排;
5、为结束买方营业通过了一项有效决议。
(二)买方延期付款保险合同下承保的“买方延期付款”是指,买方在最初付款到期日后的6个月内未能根据合同将应付款支付给被保险人。
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的过失。保险人不承担因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代理未履行合同任一条款或未遵守任一法律(包括任何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法令或法规)的规定而导致的任何损失。
(二)放射性污染。保险人不承担被保险人遭受的因爆炸性核装置或其零部件、或核燃料、核燃烧或核废料带来的电离、放射性、有毒性、爆炸性或其他有危险性或污染性物质影响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促成的或引发的任何损失。
(三)国家战争。保险人不承担因下列国家之间的战争(不论在敌对爆发之前还是之后)而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任何损失:中国、法国、英国、俄联邦和美国。
(四)拒收货物。保险人不承担因买方未能接受或拒绝接受已发送货物而造成的损失。但是,如果这种不接受或拒绝接受违反了销售合同,则此除外责任不再适用。
(五)国家或政府行为。保险人不承担因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部门以及其他官方机构所采取的决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是应付款无法偿还而造成的损失。
(六)天灾。保险人不承担任何直接或间接由旋风、台风、水灾、地震、火山爆发、海啸等天灾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短期贸易信用保险的推出,不仅可以提高企业信用管理水平,还可以有效降低企业坏账风险,从而确保企业正常运营。需要注意的是,一般因被保险人的过失、放射性污染、国家或政府行为、天灾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都不会给予赔偿。
平安短期旅游意外险责任介绍
外出游玩需要提前购买一份平安短期旅游意外险,以确保旅程惬意。那么,平安短期旅游意外险责任有哪些?主要包括身故保险责任、伤残保险责任以及医疗保险责任,下面我们看看详细的介绍。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指定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金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二)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签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三)医疗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此在符合本保险合同第二十八条释义的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就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合理的医疗费用按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货多次发生本项保险事故,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及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平安短期旅游意外险责任有哪些?主要包括身故保险责任、伤残保险责任以及医疗保险责任,产品保障全面,但消费者购买产品前,需要详细了解保险责任,确保购买的产品和所需一致,能为消费者提供精确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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