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人身保险的特点
人身保险的特点包括哪些
(1)定额给付性质的保险合同
大多数财产保险是补偿性合同,当财产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在 保险金额内按其实际损失进行补偿。大多数人身保险,不是补偿性合同,而是定额给付性质的合同,只能按事先约定金额给付保险金。 健康保险中有一部分是补偿性质,如 医疗保险。在财产保险方面,大多数财产可参考其当时市价或重置价、折旧来确定保险金额,而在人身保险方面,生命价值就难有客观标准。保险公司在审核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时,大致上是根据投保人自报的金额,并参照投保人的经济情况、工作地位、生活标准、缴付保险费的能力和需要等因素来加以确定。
(2)长期性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的特点之一就是其保险期限长。个别人身保险险种期限较短,有几天,甚至几分钟的,如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和高空滑车保险,则另当别论。投保人身保险的人不愿将保险期限定得过短的一个原因是,人们对人身 保险保障的需求具有长期性;另一个原因是,人身保险所需要的保险金额较高,一般要在长期内以分期缴付保险费方式才能取得。
(3)储蓄性保险
人身保险不仅能提供经济保障,而且大多数人身保险还兼有储蓄性质。作为长期的人身保险,其纯保险费中大部是用来提存准备金,这种准备金是保险人的负债,可用于投资取得利息收入,以其用于将来的保险金给付。正因为大多数人身保险含有储蓄性质,所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享有 保单质押贷款、退保和选择保险金给付方式等权利。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没有这些权利。
(4)不存在超额投保、重复保险和代位求偿权问题
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难以用货币衡量,所以人身保险一般不存在超额投保和重复保险问题。但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需要和收入水平加以控制,使保险金额不高的过分。同样代位求偿权原则也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如果被保险人的伤害是由第三者造成的、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既能从保险公司取得保险金,又能向肇事方提出损害照偿要求,保险公司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
人身保险的特点包括以上这些,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风险意识的增强,都使人们对人身保险有了进一步的需求,而人身保险可以起到有备无患的作用,值得人们选购。
人身保险的特点有哪些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人身保险非常重要,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关于人身保险方面的知识,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人身保险的特点。人身保险特点有定额给付、保险期限长、储蓄和不存在超额投保。
1、定额给付性质的保险合同
大多数的财产保险是属于补偿性的保险,就是说当意外发生后是根据你的实际损失和保险规定的赔偿金额进行赔偿。健康保险中有一部分也是属于补偿保险,如医疗事故。大多数的人身保险不是补偿合同,而是给予一定的金额,只能按照事先约定好的金额来给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核人身保险的金额时,一般是根据投保人投保的金额,投保人的个人经济状况、收入情况等方面进行分析,然后确定的。
2、长期性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的特点之一就是其保险期限长。有些人的人身保险起效较短,这样投保人是不太愿意的。投保人身保险的人不愿将保险期限定得过短的一个原因是:人们对人身保险保障的需求具有长期性;另一个原因是,人身保险所需要的保险金额较高,一般要在长期内以分期缴付保险费方式才能取得。
3、储蓄性保险
人身保险除了能提供经济保障外,有的保险还有储蓄的性质。作为长期的人身保险,其纯保险费中大部是用来提存准备金,这种准备金是保险人的负债,可用于投资取得利息收入,以其用于将来的保险金给付。
正因为大多数人身保险含有储蓄性质,所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享有保单质押贷款、退保和选择保险金给付方式等权利。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没有这些权利。
4、不存在超额投保、重复保险和代位求偿权问题
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难以用货币衡量,所以人身保险一般不存在超额投保和重复保险问题。但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需要和收入水平加以控制,使保险金额不高的过分。同样代位求偿权原则也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如果被保险人的伤害是由第三者造成的、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既能从保险公司取得保险金,又能向肇事方提出损害照偿要求,保险公司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
人身保险的特点有定额给付、保险期限长、储蓄和不存在超额投保。人身保险保额是根据投保人经济条件、收入状况确定的;人身保险不仅提供经济保障,还提供储蓄。此外,除了意外险外,大多数人身保险的保险期限都很长。
人身保险特点解析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以解决其因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下面小编将大家了解一下人身保险特点。
定额给付性质的保险合同
大多数财产保险是补偿性合同,当财产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按其实际损失进行补偿。大多数人身保险.不是补偿性合同,而是定额给付性质的合同,只能按事先约定金额给付保险金。健康保险中有一部分是补偿性质,如医疗保险。在财产保险方面,大多数财产可参考其当时市价或重置价、折旧来确定保险金额,而在人身保险方面,生命价值就难有客观标准。保险公司在审核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时,大致上是根据投保人自报的金额,并参照投保人的经济情况、工作地位、生活标准、缴付保险费的能力和需要等因素来加以确定。
长期性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的特点之一就是其保险期限长。个别人身保险险种期限较短,有几天,甚至几分钟的,如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和高空滑车保险,则另当别论。投保人身保险的人不愿将保险期限定得过短的一个原因是,人们对人身保险保障的需求具有长期性;另一个原因是,人身保险所需要的保险金额较高,一般要在长期内以分期缴付保险费方式才能取得。
储蓄性保险
人身保险不仅能提供经济保障,而且大多数人身保险还兼有储蓄性质。作为长期的人身保险,其纯保险费中大部是用来提存准备金,这种准备金是保险人的负债,可用于投资取得利息收入,以其用于将来的保险金给付。正因为大多数人身保险含有储蓄性质,所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享有保单质押贷款、退保和选择保险金给付方式等权利。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没有这些权利。
不存在超额投保、重复保险和代位求偿权问题
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难以用货币衡量,所以人身保险一般不存在超额投保和重复保险问题。但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需要和收入水平加以控制,使保险金额不高的过分。同样代位求偿权原则也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如果被保险人的伤害是由第三者造成的、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既能从保险公司取得保险金,又能向肇事方提出损害照偿要求,保险公司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
人身保险特点有哪些?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其是定额给付性质的保险;二是保险期限长;三是不仅能提供经济保障,大多数人身保险还兼有储蓄性质;四是人身保险一般不存在超额投保和重复保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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