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附加保险 医保
附加医疗险 附加住院险有哪些类型
我们总是会得病的,得了病就要去治,不能拖,越拖越严重,但治病总是要花钱的,小病还好,话不了多少钱,但次数多了花的钱就多了,大病更不用我说了,花钱如流水。所以有医疗保险是很重要的。这时候有有人会说,我有医社保啊。医社保我们自己其实也知道,小病报一报还行,大病基本上还是自己花钱。所以商业医保做补充还是可以的,不管是主险医疗险,还是附加医疗险都是可以的。
附加医疗险是什么
附加医疗保险,其实是相对于主险(基本险)而言的,顾名思义是指附加在主险合同下的附加合同。它不可以单独投保,要购买附加险必须先购买主险。这些主险可以是人寿保险或者是重大疾病保险。一般附加医疗险比作为主险的医疗保险更为便宜,但它的存在是以主险存在为前提的,不能脱离主险,形成一个比较全面的险种。
附加医疗险有什么用
购买附加医疗保险可以对医疗进行必要的补充,一般针对的是被保险人因住院造成收入方面的损失。如今,附加住院医疗保险有费用报销型和医疗补贴型。不同类型的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可以为我们提供不同的作用。
附加医疗险可以作为主险的补充,让我们得到更加完善的保障,例如购买重大疾病保险作为主险再附加一份住院医疗保险,就可以防止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障不够而产生经济负担,没有起到该有的作用。所以购买附加医疗保险还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附加医疗险有哪些类型
1.不保证续保型。每一份保险如果投保人想要续保首先需要得到保险公司的批准,而大部分附加医疗险,如果被保险人身体出现过什么状况,保险公司都会提出“体检合格后方可续保”的要求。
2.直接续保型,这时投保人只要如期交纳保费,到期之后,保险公司就会直接帮投保人续保,不需要额外申请。但购买这类附加险合同在首次承保时往往有较严格的条件限制。
附加住院险申请报销需要什么材料
1.住院费用清单:出院时,医院开具的总费用清单。
2.住院收据原件:出院后到医院住院处结账时取得,如果在其他部门报销过的,则在报销部门索取住院收据复印件并加盖报销单位红章,同时索取报销结算单原件(上面标注有报销及自费金额)。
3.被保险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如果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的,还需提供其出生医学证明(2岁以下)、投保人的户口本单页、户口本(2岁以上)索引页、账户复印件。
4.住院病历复印件:在我们出院后7至10天可以到医院病案室复印住院病历,住院病历复印件中通常已经包含出院记录或者出院小结,无需另外提供。
5.诊断证明:医生开具疾病诊断证明材料。
6.保单复印件:有保单号和保险项目的那一页。
7.被保险人银行结算账户复印件。
附加住院险有哪些类型
1.费用报销型附加住院医疗保险,他可以为我们提供门急诊方面的保障,当我们因意外或者疾病住院需要门急诊治疗时,所产生的医疗费用,附加住院医疗保险都可以进行报销。
2.医疗补贴型附加住院医疗保险,不管住院期间发生多少种医疗种类,医疗补贴型附加住院医疗保险都会按照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天数按照投保额度为基数进行理赔。
有了社保附加医疗险有必要买吗
答案当然是肯定的。因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设有起付线、封顶线、字符比例、自费药品等规定。据了解,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全面的情况下,每次医疗费用的报销只能达到50%-60%,还有相当大部分的费要自费。如果我们有附加的医疗保险,就有可能自己一分钱都不用出,有时甚至于会有钱剩。特别是治疗重大疾病,如果没有商业保险几乎所有费用都要自己出,而重大疾病的治疗费用少则七八万,多则十几万、几十万,甚至是上百万。所以,即使我们已经有了社保,也可以在健康保险上附加医疗保险。
附加医疗险要注意什么
附加医疗险一般是以健康保险为主险,而附加上去的,是不能独立购买的,因此虽然有的主险是长期产品,但附加的医疗险是1年期短期险种,满期后如投保者要求续保,实际上可以说是一个重新投保过程,继续承保或拒保的决定保险公司要参照被保者的健康状况重新核定风险等级作出,这已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了。因此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了在保障范围内的疾病,以后再购买时,健康状况就已不符合产品规定了,不可以再续保。因此一定要注意附加医疗险的保险期限。
教育险最好附加医疗险
家长为孩子投保教育金保险,倘若孩子没有其他的人身保障,则应优先考虑有附加医疗保险的教育金保险。因为孩子身体抵抗力弱,相较成年人,更容易遭到疾病的侵袭,所以医疗保障必不可少。
人身保险附加住院补贴保险条款
人身保险附加住院补贴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一、人身保险附加住院补贴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基本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基本险合同)的附加合同。本合同由保险条款、声明、批注、批单、健康告知书及其它约定书共同构成。
二、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适用基本险合同的约定。
第二条 投保条件
一、投保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个人人身基本保险或持有本公司有效基本险合同的一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本合同应与基本险合同同时投保,或于基本险合同的生效对应日投保。
第三条 保险期间
一、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期间届满后,如基本险合同继续有效,经本公司同意且投保人按期续保并交付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对初次投保或本合同失效后再次投保的被保险人均实行六十日的健康观察期,按期续保者无健康观察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含六十日)为健康观察期。
第四条 保险责任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在本公司指定医院住院治疗时,本公司从被保险人住院的第一天起开始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住院补贴保险金每天每份人民币五十元,每一有效保险年度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一百八十日。
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累计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五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住院治疗时,本公司不负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导致被保险人受到伤害、患病住院;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因精神病、精神分裂、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驾驶无照或法律禁止的机动交通工具及无有效驾照或酒后驾驶机动交通工具;
六、投保前已经存在的疾病、先天性或遗传性疾病;
七、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性病、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八、被保险人妊娠、安胎、流产、分娩(含剖腹生产)、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
九、美容手术、外科整形、先天畸形矫正、牙齿治疗及手术;
十、视力矫正手术、视觉及听觉检查、助听器及配镜;
十一、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二、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因此导致的疾病;
十四、一般身体检查、疗养、康复治疗、特别护理或静养;
十五、健康观察期内因疾病住院。
发生上述情形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最多投保五份,每份保险金额总计人民币九千元。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二、本合同的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年龄对应的费率计算。无论基本险合同采用何种交费方式,本合同投保或续保时均需一次交足全年保险费。
三、续保保险费应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年龄对应的费率计算。投保人应在基本险合同生效对应日后十日内,汇同基本险保险费(趸交除外)一同交纳。
四、本公司有权调整本合同的保险费,经调整的保险费将通知投保人,自续保起适用。投保人若不同意调整续保时的保险费,则本合同至保险期间届满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七条 受益人
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它指定或变更。
第八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九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于出院后三十日内,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
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2、保险费收据;
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由本公司指定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写明诊断全称、简单病史及治疗过程)及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明细表;
二、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三、被保险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四、如为代理人申领,应提供委托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五、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仍住院就医者,经本公司同意续保的,其住院补贴保险金根据住院实际发生时间,按原保单和新保单的保险金额分别计算。
第十条 身体检查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保险金时,本公司如认为必要,可指定医师检查被保险人的身体,其费用由本公司负担。
第十一条 本合同的终止
一、基本险合同有效期间,本合同不得退保。
二、基本险合同效力终止,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二条 释义
指定医院:指经本公司指定或同意的区、县级以上公立医院。
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住院: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入住本公司指定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入住门诊、急诊观察室、其它非正式病房或挂床住院。
潜水: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运动:是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比赛: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活动: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是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活动。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未满期保险费:为保险费×(12-本合同已经过月数)÷12,不足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手续费:为未满期保险费的25%。
艾滋病: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简称。
艾滋病病毒: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的简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意外住院现金补偿附加合同条款
意外住院现金补偿附加合同条款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构成
意外住院现金补偿附加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后始为有效。主合同的构成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本附加合同的英文全称为 IndividuaI AccideniaI Hospitalization lndemnity Rider,简称IAHI。
第二条 投保范围的限制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六十天至六十四周岁。
第三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开始。本公司在主合同保险单上注明或批注作为承保的凭证。
对于被保险人在投保人缴付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签发承保凭证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若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限内投保本附加合同,则本附加合同自合同批注上所载的生效日当日24时起生效。
第四条 保险期限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限与主合同同。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蒙受伤害,则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住院现金补偿: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入住医院治疗,则本公司以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为基数,按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意外住院现金补偿保险金。但固因一次意外伤害事故累积的给付天数最高以一百八十天为限。
第六条 保险费的缴付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缴付方式与主合同同。
第七条 保险金的申请
意外住院现金补偿保险金的申请
受益人申请意外住院现金补偿保险金时,应自费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受益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师出具的诊断书、住院证明及治疗医院出具的出院小结原始件;
5.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6.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八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即终止:
1.主合同解除、退保、满期、终止;
2.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限届满。
第九条 受益人的指定或变更
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接受其指定或变更。
第十条 释 义
本附加合同中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医院:指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机构:
1.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2.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
3.有合法职称的专业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 务;
4.具有系统性诊疗等程序或手术设备的二级或以上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但不包括观察室、联合病房和康复病房;
5.非主要作为康复医院、诊所、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实际住院天数:以在医院内住满二十四小时为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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