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补偿性原则是指
灵活运用保险近因原则是消费者维权的手段
现实生活中,引发损失的原因多种多样,针对不同的导致损失的原因,在运用近因原则时也各不相同。但是常见的主要有以下两种:
引发损失的原因单一 由单一原因引发损失的情况,在实际理赔过程中操作相对简单。实践中,理赔人员只需要判定这一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即可,而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也往往很少会有异议。比如,张某在走山路的时候不小心摔坏了腿,如果张某买了意外险,那么保险公司就应该给予张某相应的保险金,但是如果张某投保的是重疾险,那么保险公司不需理赔,这明显超越了重疾的承保范围。
多种原因导致损失 理赔纠纷往往发生于多个原因导致的保险损失。其中两种情况最易产生分歧。第一种是多个原因造成保险损失,且每一个都是事故的近因,不过只有一些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另一部分超过了范围。对于保险公司来说,需要理赔的是责任范围内的保险损失,消费者也可以为这部分原因据理力争索要赔偿。另一种情况是多个造成损失的原因之间相互依存、或存在因果关系,在判断近因时容易造成消费者和保险人之间的矛盾。
曾经发生过这样一个案例:王女士2003年买了意外伤害保险,期限是五年。2005年8月,她被一辆慢速行驶的轿车轻微碰擦了一下,顿觉胸闷头晕。不幸在送往医院途中病情加重,最后在医院不治身亡。医院的死亡证明书指出死亡原因是心肌梗塞。
王女士家人拿着意外伤害保险有效保单及死亡证明等资料,向保险公司索赔,但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导致王女士死亡的是心肌梗塞,不属于意外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无需赔付。这引起了王女士家人的强烈不满。
在这个案例中,造成王女生死亡的原因有两个,一是王女士与轿车发生的轻微碰擦,另一个是心肌梗塞,后者也是医院诊断出的王女士死亡的原因。关键问题在于,这次事故的近因到底是两者中的哪个呢?
如何判断事故的近因
在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健康险中,有这样一条标准,如果由一系列原因引起事故,而原因之间又有因果关系,那么前事件称作诱因。如果诱因在健康者身上可引起同样后果,那诱因即是“近因”;反之如诱因发生在健康者身上不会引起同样后果,则诱因不能成为“近因”。
在上述王女士的案件中,她与轿车发生轻微碰擦是诱因,同样的事情发生在正常人身上,是不会导致死亡的,所以她身故的近因不是车辆碰擦,而是自身健康的原因——即心脏病所致。因此,王女士自身的疾病才是“近因”,这类风险属于重大疾病保单承保范围或由寿险保障,而非意外险保单赔付范围。
在财产保险中,同样有不少近因分歧,判断的标准是造成损失的原因如果可以通过因果关系串联起来,那么,最初的诱因即为近因。举个比较有代表性的例子:闪电引起大楼火灾、火灾引起电线短路,短路引起机器损坏。在这个关系链中,每一层的因果关系都很明显,所以闪电才是机器损坏的近因。想要得到保险公司理赔,财产保险的责任范围中必须有闪电一项,否则,理赔遭拒便是难免的了。
备注:近因原则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原因,这是保险理赔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原则,按照这一原则,当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直接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保险人才予以赔偿。也就是说,保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事实的形成,两者之间必须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存在,才能构成保险赔偿的条件。
什么是补偿性保险
1、什么是补偿性保险
补偿性保险合同:指保险人的责任,是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限,不管被保险人在一家或多家保险公司投保,补偿金额都不能超过其经济损失。
人身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合同都属于补偿性保险合同。所以,产品一般是花多少报多少,拿着医院发票找保险公司报销,赔付的金额不高于医疗费用。
2、补偿性保险对我们的影响
这就需要我们自己先拿钱治病,事后报销。这对很多拿不出钱的家庭来说,也很难。
万一不幸得了重病,家里得先买车买房,借钱治病,然后报销,拿钱还钱,听起来就很麻烦。而且像把房子卖了什么的,这会卖了,拿回了报销款原价可就买不回原来的房子了。
关于费用补偿性保险介绍
费用补偿型保险是根据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按照约定的标准确定保险金数额的 医疗保险。其本质是与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一样,同属于 健康保险范畴。费用补偿型保险的本质
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与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一样,同属于健康保险范畴,都是当被保险人患病之后,保险公司对其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医疗费用的合理部分予以补偿,以期帮助被保险人的疾病得到及时治疗,健康状况得以改善。但二者也有明显区别。
费用补偿型保险金给付方式
定额给付型的保险金给付方式主要是:被保险人初次罹患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并经指定的 医疗机构确诊,保险公司将根据事先约定的 保险金额给付,投保的保险金额高,则给付高;如果是向多家保险公司投保,每一家保险公司都将按照投保的保险金额如数给付。
费用补偿型的保险金给付方式主要包括:在保险额度和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花多少补偿多少;如果被保险人从第三方处获得补偿,保险公司仅补偿其差额部分;若投保人向多家保险公司投保,各保险公司根据一定比例分摊。总的补偿金额不能超过被保险人的实际支出,这一点与定额给付型的保险金给付方式不同。
费用补偿型保险金给付的时间
定额给付型保险是一旦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事项即给付保险金额,无需在治疗行为结束后凭相关资料索赔,有利于在事故发生之初给予被保险人及时的救助。而费用补偿型为事后补偿,即根据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给付金额,在治疗行为结束后进行补偿,有一定的滞后性。
费用补偿型保险的给付金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金额,费用补偿型保险金给付是在治疗行为结束后进行补偿,有一定的滞后性,不能及时减轻参保者的医疗费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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